北京物流信息联盟

民数记

2021-03-26 10:47:01


    民数记以及整本旧的所记载的统计数字是否可信? 


    民数记一至四章及二十六章记载了两次人口统计所得的数字,有某些学者怀疑这些数字的可信性。两次核民数,都显示出成年男子约有六十万,还未将他们的妻儿子女计算在内;然而,西乃旷野的干燥环境,实在很难维持如此庞大的人口于其上生活。因此,以色列十二支派逃离埃及,我们若要使他们的人口资料符合当时的历史及环境,就必须把他们的数目减至二万左右,才可与当时的客观情况相符。迈敦厚(G.Mendenhall,JBL77[1958]:52-66)、布赖特(JohnBright,HistoryofIsrael,[PhiladelPhia:Westminster,1959],P.144)及罗拔克拉克(R.E.D.Clark,JournaloftheTransactionsoftheVictoriaInstitute87[1955]:82ff)都认为民数记中翻译成「千」字的希伯来原文,其意思只是「家族」罢了。虽然更理逊通常都以保守的态度解释,但他也否定民数记数字资料的真确性,而认为这些数字只表示了相对的数值,代表各支派之间的人口比例。 


    翻译成「千」字的希伯来原文是-elep,这字的源起可能与「粗壮的人」有关。综观所有希伯来经文,虽然-elep没有明显代表过「家庭」或「家族」的意思(参Brown-Driver-Briggs,Lexicon,pp.48-49),但与此字有关的另一字-allup却可解作「领袖」、「一千个士兵的指挥官」。此外,有几段经文用了双数的写法-lapi,表示了由支派细分出来的部族(参Koehler-Baumgartner,Lexicon,P.57)。若要建立起一个减低十二支派人口的理论,上述证据实在异常脆弱。不过,假如我们将民数记中有关核民数这几章内的lapim翻译成几个家庭的组合或「家族」,也可以将以色列民中可以去打仗的男子数目减低至三万人。这样,当以色列人在旷野漂流期间,就只需要维持较少的人口。究竟有何支持或反对的论证,以下有详细的陈述。


    根据民数记经文,有某些决定性的困难,足以令减低十二支派人数的理论不能成立。第一项经文上的证据:当经文用了lapim这个字后,接着便是me-ot(「百」),然后有十位及个位的数字。民数记一章二十一节记载流便支派成年男子的数目,这是有关人口的第一个记录,原文是:sissahwearbaim-elepwahamesme-ot(照字义翻译是「四万六千五百」)。在这个例子中,我们无理由说在整个数字里-elap的意思是四十六个家族(或家庭)及五百人。这数字显然是46,500。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看在旷野期间,以色列人为建会幕的银子共有「一百他连得并一千七百七十五舍客勒」(参出三十八25),每一个成年的以色列男子,都要献半个舍客勒。一他连得有三千舍客勒,因此,一百个他连得并一千七百七十五舍客勒这数目,确实由603,550的半个舍客勒组成(根据民三32,这是以色列成年男子的数目)。此外,出埃及记十二章三十七节亦肯定了这数目的真确「步行的男人约有六十万」。由上述论证看来,民数记有关人口资料的经文没有翻译错误,亦没有显出在经文流传过程中被窜改了。 


    有人认为西乃旷野的资源有限,不足以支持二百万或更多的人口于这区域内漂流四十年;这个反对理由是异常真确的。然而,持这个理由的反对者忽视了五经明确地指出的事实;以色列人没有依赖从西乃旷野天然资源而得的食物及泉水。五经指出,以色列人于旷野漂流期间,透过奇的方式,从上天获得吗哪,从磐石获得泉水。以云柱及火柱带领以色列人走旷野的,亦因他们的缘故,以超自然的方式供应他们日常饮食。撇开这方面不谈,若以色列人倚靠旷野的天然资源维持生命,那么,三万人和六十万人一样,很快就会在旷野饥渴而死。因此,又藉着将以色列人的数目减低,使人数乎合当时的环境,却忽视了迹的因素,这是极愚笨的行为。


    我们现在处理的,是迹可能性这问题。综观整本,从第一章至最后一章,都记载着迹。圣子道成肉身,成为拿撒勒人;若脱离了这个迹,信徒就没有福音可传,而根本也没有加略山上的十字架可以相信了。事实上,我们毋须因为有记载迹而烦忧,因为由起首至结尾,的先设都是迹。假如其中所记的迹从未发生过,那么,就太不值得相信了,因为它是人类幻想力的另一个例子而已。由此看来,假若中的一段插曲是基于迹而写成,我们也不能因此而提出有效的反对。若我们已预设了迹无可能发生来重新解释某一段经文,并基于此而提出自己的论点,这所作的一切都只有枉废心机了。 


    民数记三章四十二至四十三节记载:,把以色列人头生的数点了。按人名的数目,从一个月以外,凡头生的男子,共有二万二千二百七十三名。」这段经文显示出头生子的数目偏低,于是,有某些权威人士便据此为证据,质疑希伯来人的数目是否超过二百万之众。在摩西所带领的群众中,头生子当然远超这数目,比六十万还多。然而,当我们小心查察这件事的背景后,这个难题便迎刃而解了。 


    根据民数记一章一节的记载,以色列人走到旷野的第二年,摩西数点完十二支派及利未支派的男了数目后,便命令摩西数点非利未支派头生子的数目,看看比利未人的数目超过了多少,目的是计算向亚伦及他的儿子缴交多少赎银。摩西数点的结果是,利未人数目比其余十二支派头生子约少了百分之十。根据民数记三章三十九节,利末人的数目是22,000,而非利未支派的头生子有22,273名(参民三43);后者比前者多了273名,而每人要献上五舍客勒作赎银。(这件事其实是所谓殿税的起源,直到现在,全世界的犹太人都有缴纳这种税。) 


    德里兹(Delitzsch)指出,缴赎钱这要求只可应用于出埃及后才出生的婴儿身上,却没有追讨的效力(参KeilandDelitzdsch,Pentateuch,3:9-13)。根据记载,以色列可以打仗的男子共有603,550名,可能在一年或稍长的时间内,有19,000对新婚夫妇;假如他们之中,有些妻子有足够时间两次怀孕,而头生男婴的数目可能会有22,000名或稍多。这种推算,与经文记载22,273的确实数目非常吻合。 


    此外,亦有些学者根据出埃及记一章十五节,认为居住在歌珊地的希伯来人,人数不多。该节记载,两个收生婆已足以为这社区内的妇人服务,替她们接生。这些学者的观点颇真实,假如当时真的有二百万人,那么,要有远超过两名收生婆,才可应付这社区的需求。今天的学者观察到这个事实,公元前八世纪的作者(诸如被假定存在的「伊典作者」[Elohist])当然也会察觉这个问题。若只得两个收生婆,要为三万个男人及其妻子服务也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更莫说是二百万个男人及其家庭的需求了。其实,埃及当时的情况显而易见,有一组的收生婆为歌珊地的希伯来人服务,而施弗拉及普阿是收生事务上的主管。我们很难想像全部收生婆向法老报告希伯来产妇的情形;与此相反,法老透过自己允准的监工,以达到控制希伯来收生婆的效果。我们知道古埃及政府有着高度层系性的架构,埃及文件中亦有「监工」这个字(埃及文的词汇是imy-r,意即「在(他的雇主或大地主)的嘴内」;根据埃及文件的记载,在埃及社会,差不多各行各业都有监工;,并将政府的命令传达至他们所负责的区域。从上述证据看来,学者基于收生婆数目少而作出的论证,毫不真确。 


    另一个使人质疑的地方,就是旷野移动的问题。依五经记载,摩西带领群众,在旷野由一处地方移动至另一地方;但引人怀疑的是,如此庞大的二百万人,如何有足够时间作出这移居行动。例子之一是出埃及记十四章二十一至二十四节,如此庞大的人口,如何能迅速地过红海(或作「芦苇海」)。根据出埃及记,当海水奇地退向两边,与他们过海的地方有一段距离时,干热的东风刮了一整晚,便将海底局部地吹干(参二十一节);出埃及记十四章似乎显示出,海底干涸后,以色列人便过红海了。 


    可能是第二日的四更天(即上午三时至六时),埃及大军便追赶着以色列人过红海;于是以色列人便仅仅有二十四小时来过海了。当以色列人前进时,假如他们依着某些公路来走,二十四小时当然不足够;然而,在当时的情况下,他们根本无路可循。(那会有大道直伸向海中呢?)前一天在那里扎营,就在那里过海,不需要排队走那一条路线,而只是脚踏起伏不平的红海海底。他们就像整个部队一起冲前,与敌军交锋;前线可能伸展至二或三里阔,包括人或牲畜。因此,他们毋须排队等候,不用浪费任何时间;整批人同时前进,就像走向前线与敌军交锋一样。假如实际情况正如以上所述,那么,过红海就没有时间上的问题了。 


    相同的解释,可应用于以色列人四十年旷野漂流期间每一日的旅程之中。夜间扎营,停留一宵,到了第二天起程上路了;假如以色列人要排成一长长的队伍,那么,先头部队出发了数小时,最后的人还在原地等候呢!我们从民数记第二章三至三十一节得知,以色列人要各归自己的??下,在本族的旗号那里,对着会幕四围安营;会幕的东南西北,各有三个支派,刚好组成一个四方形。于是,十二支派分布得像一支庞大的探险队伍,有中心点、双翼、前锋及后卫。遇到敌人时,他们毋须多久便来到前线与敌人交锋。在旷野里以色列人毋须四处寻找可走的路径,只是踏足于起伏不平的地带(假如地面崎岖),并尽量保持队形齐整。事实上,除了王道可能通过西乃旷野,此外别无路径了,纵使有的话,也只是车子需要沿路而行(不过,以色列人只有极小量的车子)。早上,当起行的号角吹响后,他们便同时出发,开始那一天的旅程。他们可以轻易地走十里路,牲畜及小孩也不会过劳;亦毋须排队等候出发。 


    在以色列人出埃及以后的历史中,也有庞大的军队;高举理性的学者面对数量如此众多的兵士时,也采取怀疑态度。以下陈述几个例子;在玛利沙之役,犹大王亚撒以五十八万军力,抵抗古实王谢拉的入侵,而谢拉拥有由一百万人组成的军队(参代下十四8-12)。回溯至大卫的时代,在主前十世纪初叶,北面十支派有八十万军兵,犹大则有五十万;合起来共有一百三十万。亚哈斯统治期间,以色列王比加一日杀了犹太人十二万,还俘掳了二十万人(参代下二十八6-8)。现在学者怀疑历代志所记庞大数目的真确性,他们认为历代志作者出于热诚地希望荣耀以色列过往的历史,于是时常将数目夸大。 


    为要回答某些学者对于统计资料的怀疑,下文陈示我们观察所得的几个结果。 


    1.古代的作者存活时间只与他记载事情的发生时期相隔数百年,甚至与那些事情并存。然而,现代的怀疑者已与相距了三千年以上;由此看来,古代作者似乎更能掌握事情的真相。 


    2.我们现在用以衡量某事情有可能或无可能发生的标准,若建基于一个假设——不常见的事永不会发生,那么,这些标准根本无用。看似没有可能或极不寻常的事情,事实上确有发生;因为,历史所教导我们的,是在过去最常发生的事情。


    3.基于近来的观察和经验而作推论,可能导至完全错误的结果。若只从公元五百年以来圣地的气候状况,而假设这块地方从未有比目前的土地更肥沃的条件,并因此而认为这地区不能支持较早时期于其上生活的庞大人口;这样的推断是毫无保障的。考古学及地质学上的证据显示,自从公元前三千年以来,这地区的降雨量极不稳定。公元一世纪亚历山大的天文学家托勒密(ClaudiusPtolemaeus)记载的天气日志,显示了在他那时候,埃及夏天的干燥期比现时为短,雷雨较现时大,冬天时的北风比现时的强烈而盛行(详参DenisBaly,GeographyoftheBible,rev.ed.[NewYork:Harper,1974],p.66-67)。考古学及地质学证据显示,公元4500至3500年间,中东地区的气候干而热:3500至2300年间气候温和,有较凉快及湿润的气候;其后,;由公元前2000年开始,又有较温和多雨的气候,虽然在这地区的人类活动增加,致使显示雨量变率的证据受到干扰而不大明确(见前引书,页68)。上述气候资料显示,中常见的形容语句「流奶与蜜之地」,是指公元前十五世纪迦南地的情况,那时应是摩西的时代,。因为气候温和及湿润,巴勒斯坦成为肥沃的可耕地,物产丰富,因此,可以支持庞大的人口。 


    4.另一些古代资源亦有提及,在特别重要的中,会包括数量庞大的军队。埃及在这方面的记录无大帮助;第六王朝的伊尼(Uni)刻文记载,彼拜王一世(KingPepiI)派遣往亚洲的远征队有「很多万(十千)人」(Pritchard,ANET,p.228)。杜得模西士三世记录米吉多之战时(约主前1468年),却没有记载有多少埃及军队(同前引书,页238)。兰塞二世为歌颂推崇自己而作的加低斯之战的记录,也是一样,在这次战役中,他成功能阻止赫人军队继续向南推进。然而,他只记载此次战役兵分三路,却没有记多少军队(见前引书,页255-56)。至于亚述方面的文件,亚述王似乎从未记述己方的军队有多少,而只提及他杀死或俘掳的敌军的数量。在夸夸之战中,亚述王于主前853年与便哈达及亚哈作战,亚述王撒曼尼色三世记载Adadizri(他用这名字称呼便哈达)有二万步兵及一千二百骑兵及一千二百辆战车;亚哈有一万步兵及二千辆战车;哈玛王亦提供一万步兵,七百骑兵及七百辆战车(见前引书,页278-79)。除了上述三个王的军队,还有九个国家的较少量军兵,都联合起来攻打亚述王;撒曼尼色宣称杀了一万四千个敌军,并追赶其余奔逃的人。他更记载自己在其他战役中,杀死二万九百个“Hadaezer"的战士(见前引书,页280)。主前七O一年,西拿基立攻打希西家及非利士联军,西拿基立的记录指出,他从四十个犹大城掳走二十万零一百五十人,将他们带往亚述境内(见前引书,页288)。回溯至主前七二一年,他的父亲沙根二世从撒玛利亚掳走二万七千二百九十个俘掳(见前引书,页285)。在大利乌一世贝希斯敦石(BehistunRock)的刻文上,没有记录有多少波斯军队(约主前四九五年)。希腊的历史家希罗多德指出,当波斯王薛西回顾他入侵希腊时所率领的军队,「全地的军队共有一百七十万人」(Historia7)。每一万士兵排列在一起,直至所有士兵都被点数过,就得出上述总数。海军方面,有1207只战船,还有来自埃及基提(塞浦路斯)、腓尼基及其他濒海国家的特别分遣部队。主前三三一年的高加米拉之役(BattleofGaugamela),可能是亚历山大大帝所参与的最大战役。据亚利昂(Arrian)的估计,在该战役中波斯王大流士三世率领了步兵1,000.000,骑兵40,000;亚历山大则以步兵40,000来攻打大流士(详参CharlesAnthon,AClassicalDictionaryContainingonAccountofthePrincipalProperNamesMentionedinAncientAuthors[NewYork:HarperandBros1871],p.107)。 


    从上述证据可知,在一次重要中,古实王谢拉所率领的庞大军队数目,也并非不足为信(参代下十四9)。亚述从巴勒斯坦掳获极多人;由此看来,主前七及八世纪时巴勒斯坦地的人口颇稠密。因此,若从考古学发掘的遗迹而推断当时近东的人口稀少,这就是错误的观念。最近,学者从伊浦拉(Ebla)发掘出一组记有楔形文字的泥版,内中的记载使人感兴趣(已由G.Pettinato及P.Matthial出版,刊登于“AspettiAmministrativieTopograficidiEblanelIIIMillennioAv.Gr,”RivistadegliStudiOrientali50[1976]:1-30),其中一块泥版列出了主前二四00年的时候,首都内四个主要监督和长官。根据这些资料,我们可以估计到伊浦拉当时的居民约有260,000人(参看HeinrichvonSiebenthal,DiekoniglichenTontafelarchivevonTellMardikh-Ebla,n.38。由SuzneRuckstuhl译成法文,刊登于附录四,G.Archer,Introductional-AncienTestam,ent,EditionEmmaus[Switzerland:St.-Legier,1978],pp.570-85O亦参看G.Pettinato,“TheRoyalArchivesofTellMardikh-Ebla,”BiblicalArcheologht39[2,19761:44-52)。上述发现结果,反映出约拿时代尼尼微城人口数目的可信性——「不能分辨左手右手的有十二万多人。(意即婴儿及年纪老迈的人),暗指尼尼微大城当时大约有一百万名居民。 


    抱着怀疑态度的批判学者,质疑旧约所记载的数字的准确性;然而,上述古代证据正好将怀疑者的基础拆毁。与此同时,值得一题的是,在众多古代近东文件中,唯独希伯来文的历史记录了各次战役中兵士的数目。所以,若要将以色列及非以色列有关战争方面的文件加以比较,以期将战士的数目,或人口统计的结果加以对比参照,是很难实现的。因为没有与历史年份相若,而记述同一事件的异教文件;故此,无可能将两者的记录加以比较。 


    利未人几岁开始事奉? 


    究竟利未人是在三十岁(民四3)、二十五岁(民八24)抑或二十岁(拉三8)时,开始在会幕或圣殿中任职? 


     


    民数记四章三节清楚地指出:「从三十岁直到五十岁,凡前来任职在会幕里办事的,全都计算。」利未人必须到达三十岁,才可参与会幕的事奉,包括协助祭司搬运及保养会幕里的设备及器物。 


    然而,到了民数记八章二十四节,却有如下关于会幕里事奉的记载:「利末人是这样,从二十五岁以外,他们要前来任职,办会幕的事。」詹麦臣认为:「利未人于二十五岁时,于会幕里充当学生,或作试用期的职员,接受年长的利未人的监督或教导。到了三十岁时才正式任职于会幕,负责自己那部份的工作」(参Jamieson-Fausett-Brown,Commentary)。将两段经文细心地比较,才得出这个解释;这解释看来也十分合理。利未人这情况类同于学院的学生接受训练;在学生被赋予完全的圣职,有权替信徒施洗及主持婚礼之先,也要受训。 


    在受训的五年内,年轻的利未人有机会观察正式任职的利未人工作,得知移动灯台、陈设饼桌及祭坛的正确方法,亦可学习会幕中各种器具应置于何处。此外,尚有其他杂务,诸如清楚会幕的地面,还有协助在祭坛上献祭的崇拜者。年青时代的撒母耳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当他未足二十岁,而且还是个小孩子时,就参与上述工作;他特别负责服待以利(参撒上三1)。由此看来,就算利未人不够二十五岁,进入会幕学习,却还有其他许多种类的工作可供未够年龄的利未人参与。 


    至于以斯拉记三章八节所提及利未人开始参与工作的年龄是二十岁;要研究这个问题,必须要详细考虑两个因素。第一点:以斯拉记二章四十节及尼希米记七章四十三节均记载,从巴比伦归回的利未人只有七十四名。然而,返回的殿役及守门人却为数众多,有四千二百八十九人(参拉二36-39)。利未人的数目不能应付当时工作上的需求,所以,指派较年轻的利未人参与工作(即是说:二十至二十五岁的利未人也被包括在内)是适合的,因为这样才有足够数目的利末人,监督重建圣殿的工作。 


    第二点:以斯拉记三章八节所提及的利未人,其实没有参与崇拜及献祭的工作,他们只是充当建殿工程的指导者及工头。当时圣殿尚未建成,利未人不可能在殿内正式任职;因此,根本没有所谓「小于二十五岁」的问题。由上述解释看来,三段经文所提及的三种年龄上的限制,并非互相冲突,因为三段经文中的利末人拥有不同程度的权力。 


    以色列人吃赐鹌鹑问题 


    以奇迹的方式提供鹌鹑作为以色列人的食物,但以色列人吃它们后,为何惩罚以色列人呢(民十一31-34)? 


     


    假如我们仔细地阅读民数记十一章,就会知道以色列人已厌倦了每天供应给他们的吗哪,却渴望吃肉和菜蔬;于是,我们明白为何极不喜悦他们了(参4-9)。摩西极憎厌以色列人诉苦及忘恩负义,他准备放弃领导者的职责。于是,鼓励摩西,教导摩西将领导权授予七十个敬虔的长老,作为支持摩西的一组人。然后,又告诉这些长老,他将会如何对付那些背叛而不满的以色列人。把以色列人所冀求的给予他们,从而使以色列人知道,他们厌弃所赐予的食物是何等愚蠢,吗哪比他们自己要求的食物为佳且已足够他们食用。诗篇一O六篇十五节重题这件事时指出:「他将他们所求的赐给他们,却使他们的心灵软弱。(现代中文译本作「但也降疾病在他们当中」)。换句话说,要给他们一顿「他们更需要」的教训,便完全依照这班不满的暴民所要求的,赐予他们,暂时不将那些对他们来说更适合的东西降下。 


    结果,有大量鹌鹑被风刮至以色列人的营地周围,离地面约两肘(即三尺,参31节;「地面」之前的前置词’al应翻译作「超出」,正如NIV的正确翻译,而不是「上」)。鹌鹑被强风刮来,飞得很低;于是,以色列人便很容易地用木棍打击这些鹌鹑,捕捉它们,有些人甚至捕获十个贺梅珥的数量(即六蒲式耳)。不过,在炎热的旷野里,数量如此庞大的死鸟,当然会迅速腐败;虽然以色列人已尽量将它们晒成干肉,希望这些肉类可以保持得较久(参32节)。于是,当他们开始嚼这些他们不习惯吃的肉类时,便染上因吃腐坏食物而起的疾病;我们毋须讶异他们会落于这样的惨况。后来,大量以色列人因这次疫病而死,被埋葬于荒凉无人的旷野里;这地便名为基博罗哈他瓦(QibrotHatt-vah),意即「贪欲之人的坟墓」。 


    民数记十二章三节 


    强调摩西的谦和,这段经文怎能是出于摩西之手的可靠评语? 


     


    除却申命记三十四章(必定是当摩西死后,由别人写成的讣告),在五经之中,再没有其他经节比这节更多被人引用,作为五经非摩西写成的证据。民数记十二章一及二节记载摩西作为唯一的传话人的地位受到挑战,强调摩西谦和的经文接着在第三节出现: 


    「摩西为人极其谦和,胜过世上的众人。」这节经文评论这位的性情,所给予我们第一个的印象是:经文乃由一位熟悉而仰慕摩西的人所写,是他对摩西的评语。祈利倾向于接纳这个解释(M.G.Kyle,“Moses",InternationalStandardBibleEncyclopedia[GrandRapids:[Eerdmans,1939],P.2090)。詹麦臣认为这可能是先知后来加插入的语句;他还援引书十一章五节及十二章十一至十二节作为例子,保罗受到那些横蛮的谄谤者的侮辱,被迫强调他性格里特别优胜的特质(详参Jamieson-Fausset-Brown.Com-mentary)。 


    史艾玛(ElmerSmick)亦认为这句评语可能出自一个被光照的长老(shoter,或作「官长」,民十一16)。史艾玛指出,「本章教导我们知道摩西与的关系亲密到一个程度,他可以客观的传讲真理,尽管是关乎他自己的性情,他也照所得的启示说出来。」(参ElmerSmick,WycliffeBibleCommentary。中译本《威克里夫注释》卷一,页二五—、二五二。香港种籽,一九八一年初版) 


    夏理亦作出以下评论(Haley,AllegedDiscrepencies,P.248): 


    摩西得到圣曼感动,「客观」地记载历史。因此,当他记载自己的事件时,也挥洒自如,就像由别人评论摩西一样。由五经的内容可知,摩西同样确实而大公无私地记载他自己的罪愆与过犯。哥密(Calmet)评论说:「正如他在这里毫无骄傲地赞许自己一样,他在别处也会谦虚地斥责自己。」这段客观的说话被加插入本段的经文内,以解释摩西为何没有采取任何步骤来为自己辩白,亦可以解释为何会迅速插手干预。 


    此外,我们肯定要退一步承认,有其他古代自传文学的作者,亦以第三身的笔法来自我评价,这些自我评价可能使人奇怪,因为作者站在迥异的立场,大异于他惯常用以描写自己的语调及态度。凯撒(JuliusCaesar)的「内战」(Civilwar;[TheAlexandrianWar,71」)就是一个好例子。凯撒描写自己于本都受到法拿西斯(Phar-naces)的突袭时,遭逢败北;他如此描述:「凯撒震惊这个鲁莽小子(或充满自信)的行动。凯撒当时毫无准备,于是命令正在进行防御工程的士兵武装起来,部署军团,并组成一条战线。」换句话说,凯撒是错误估计了敌军的行动,于是被敌军乘其不备而作出攻击。凯撒向来都将自己形容为具有预视能力的完人,更可以准确地运用策略;因此,上述一段有损他名誉的自我评价,实在使人讶异。(译按:法拿西斯乘凯撒与庞贝展开内战,,起初获得胜利,但终被凯撒打败。) 


    现在,我们转回民数记十二章三节。摩西虽然承受亚伦和米利暗所施加的压力,但他也没有为自己辩护,亦未作出特别的解释或发脾气。任何领导者若处于摩西那时的境况中,必会忍不住反驳亚伦及米利暗;然而,摩西将事情完全交给。摩西从始至终都将自己交托给,他让作自己的保护者及辩白者。我们的确需要有十二章三节的经文,才可理解到在当时的情况下,摩西仍保持着令人钦佩逆来顺受的态度。由此看来,第三节看来似乎不是后来才加插入经文内的,因为这节经文可帮助我们了解记载此次事件的整段经文。 


    十二个探子由哪里出发? 


    十二个探子前住窥探迦南地时,究竟由巴兰(民十三3)抑或加低斯巴尼亚(民二十1)出发? 


     


    两段经文的记载都属正确。巴兰旷野的最南端在依拉夫港(PortofElath、即之「以拉他」[参申二8),向东北偏北伸展,越过NahalParan及HarRamon(参Baly,BibleGeographyP.34)。旷野的范围内,包括有加低斯巴尼亚,而这地与普嫩位于同一纬度(参前引书,页95)。所以,十二个探子由加低斯出发,而加低斯位于巴兰旷野内(参民十三26「到了巴兰旷野的加低斯」)。 


     


    民数记十三章十六节记载摩西给嫩的儿子何西亚命名为约书亚,但早于出埃及记第十七章九节及二十四章十三节,已称他为约书亚了。这是怎样解释呢? 


     


    民数记与出埃及记有关约书亚名字的记载,根本没有问题存在。因为摩西无疑在四十年旷野漂流期间快完结时,才写成出埃及记。在埃及往迦南的旅程中,虽然约书亚要待旅程的后期才获得此名,但摩西回顾往事而写出埃及记时,便采用约书亚此名,这也是极自然的事情。在此要加插一提的是,,二者均源于字根yasa。 


    迦南究竟是什么地? 


    假如迦南确实是一块流奶与蜜的肥沃土地(民十三),那么,为何以色列会形容迦南是吞吃其居民之地呢(民十三32)? 


     


    假如我们将民数记十三章三十二节「吞吃居民之地」。,解作此地是极贫瘠,不足以养活当地的居民,那显然是把本节的经文误解了。从的上文下理看来,本节的含意是:此地极肥美(降水量比近几世纪为高,农作物得以生长),周围的国家及部落都希望获得迦南,使这地成了战场,流人的血。他们为获得这块肥沃之地而互相争战;在战争当中,大家均有损失。因此,「流奶与蜜之地」与「吞吃居民之地」并无冲突之处。五经中,最少有十三次形容迦南为流奶与蜜之地,此外,、耶利米书及以西结书亦作出同样描述。我们根本就没有证据,把民数记十三章三十二节解释为形容迦南地贫瘠,使当地居民活活饿死。 


    为什么旷野却没有筑满以色列人的坟墓? 


    假如出生埃及的以色列人,差不多全部在漂流期间内去世,为什么旷野却没有筑满以色列人的坟墓(参民十四34、35)? 


     


    在旷野漂流期间,以色列人所过着的,是游牧民族的生活方式。因为他们经常迁徙,所以有人去世时,他们没法建筑一个坚固的坟墓。只把尸首埋在浅浅的沙土或坟墓之下,即使这些尸首能逃过食尸鸟兽的侵击,也不能长期地保存尸骨(而且,死尸是否能逃过被鸟兽吞吃的厄运,也是疑问)。综观世界的其他地方,也不曾在干旱地方掘出可以辨认的坟墓;假若找到的话,那才令人奇怪呢!根据记载,所有参与加低斯巴尼亚背叛事件的以色列人,都会在过约但河之前死去(当然除却约书亚及迦勒)。然而,在旷野发掘不到于浅土埋葬且未经覆盖的穴墓,不足以成为反对的证据,攻击上述经文的真确性。


    以色列人究竟经过哪里? 


    在摩西带领下,究竟以色列人是在以东的境界「以外」经过(民二十14-21;申二8)抑或「穿过」以东的境界呢(申二4-7)? 


     


    两段记载显然都是真确的,因为上述两个前置词都可见于同一段经文内。申命记二章四节记载:「你们吩咐百姓说,你们弟兄以扫的子孙住在西珥,你们要经过(或『在其中经过』,希伯来文是oberimbigebul)他们的境界,他们必惧怕你们,所以你们要分外谨慎。」接着的两节经文解释,不容许以色列人攻占以东人的土地,因为那地是给予以扫,作为他永久的地业。以色列人必须向以东人购买粮食及水,且只能在王道上走(King-sHighway,是当时的国际路线,这条路穿过以东人的境界)。 


    以东王却拒绝以色列人的要求,他甚至派军阻止以色列人,不许他们走在王道上,穿过以东境界。民数记二十章二十一节指出:「这样以东王不肯容以色列人从他的境界过去,于是他们转去离开他。」日后,当摩西重提此事时,便说:「于是我们离了我们弟兄以扫子孙所住的西珥,从亚拉巴的路,经过以拉他,以旬迦别,转向摩押旷野的路去。」(参申二8)于是,我们理解以色列人由本来向北进发的路线,转向绕道以东东面的边界,再沿着摩押人的边界前行(亦禁止以色列人用武力的方式穿越摩押的境界,因为已将此地赐与摩押人的祖先罗得)。 


    那么,以色列人是否如申命记二章四节所言,穿越以东人的境界?当以色列人与以东官员谈判时,他们会进入了以东的境界;此外,在以东王拒绝他们经过王道,向北进发往摩押及什亭平原之前,以色列人也曾进入以东境内,向当地居民购买水和食粮。虽然以色列人的军旅远比以东的为强大,可以轻易地胜过他们,但以色列人没有用武力来解决这件问题。以色列人没有坚持要经过王道,却(多半是)转向东而行,沿着以东的东面边界,穿过那崎岖不平而没有路径可遁的西珥的旷野。 


    以色列人军队的问题 


    假如以色列人的军队真是那么强大,为何以东人会很容易就驱逐他们离开?还有,当以色列人准备攻占迦南时,为什么艾城的人会使他们遭遇挫折(参民二十14-21;书七)? 


     


    依照民数记二十六章的记载,以色列中可以打仗的人数共六十万一千三百名;这个数目当然远超过以东的战士。然而,民数记二十章十四至二十一节却毫无他们两军交锋的记载;因此,摩西率领以色列人离开以东,显然只是由于以东王拒绝让他们过境,使以色列人不可循着王道向北前往摩押及约但河东岸。第二十一节记载:「这样,以东王不肯容以色列人从他的境界过去,于是他们转去,离开他。」以东人坚持不让以色列人过境,。 


    至于攻占迦南一事,以色列人只在攻打艾城时遇到挫折。当时,有三千名以色列人作为先头部队,想攻入艾城(书七4),却落荒而逃,还有三十六个以色列人被杀——这也算不上惨痛的败落!除此之外,在约书亚带领下,以色列人在攻取迦南的全部战役中都大获全胜。另一方面,根据的记载,进入迦南地的以色列人为数极众;要研究此地区能否维持如此庞大人口的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记着:现代迦南地的情况,不尽可显示此地于古时的潜力。现时于北非洲沙漠之下发现罗马时代建筑的庞大又美丽的城市,这些城市之所以被埋,是由于降雨量减少而引起土地荒漠化所致。迦南地的情况也是一样:只要有适量灌溉,以色列境内的各地、山坡和平原都变得很肥沃。百利(Baly,BibleGeography.p.67)曾记载龚亚伦(AlanCrown)于巴勒斯坦考古研究的发现,龚亚伦的研究显示在主前二三OO至二000年间,巴勒斯坦的气候较为干旱,但「在主前二0O年以后,此地可能获得较丰富的雨水」(Baly,p.68)。百利以下列文字总括他对巴勒斯坦地区气候的研究: 


    不幸地,在主前二千年以后,关于巴勒斯坦气候变异率的证据,受此地区人类活动影响而变得模糊。然而,若我们要作出如下假设,就必须提高警觉,我们的假设是:本书所列出的气候方面的资料,适用于族长时代、王国时代、新约时代及其后的岁月。换句话说,巴勒斯坦的气候已保持了四千年,情况稳定。我们能够有信心地说这是可能的。 


    叙利亚巴勒斯坦一带地区,于主前二千年期间似乎获得较丰富的雨量,使这地区能够支持为数众多的人口,占迦南后,此地区成为阵容庞大的军队的驻扎点;及这人口众多的民族的养生处。现时以色列境内的人口远超所记载当时的人口数目;因为,怀疑中人口数目的学者,就不能以现时的人口数为凭据而作出推论。而且,近来发掘叙利亚城市伊浦拉(Ebla)的结果显示,在主前三千年,单是这城市的人口最低限度就有二十六万(参看K.A.Kitchen,TheBibleinItsWorld[DownersGrove,Ill.:Intervarsity,1977],PP.39-40]。 


    为何差遣使者去杀巴兰? 


    根据民数记二十二章十七至二十三节记载,巴兰告诉摩押王巴勒的使者,;然而,为何差遣使者去杀巴兰(民二十二33)? 


     


    差派使者去严严地警告巴兰,命令他不可说巴勒所要他说的话(就是咒诅以色列人),却只能对雅各这立约之国祝福。的使者与这个唯利是图的先知于山岭峡道中相遇,是要恐吓巴兰,使他留下永不能忘怀的回忆,,其余一切信息,他都不可说。虽然巴兰于较早时候拒绝往见巴勒(民二十二13),但他后来却怀着错误的动机准备走到巴勒那里。摩押王贿赂巴兰,于是巴兰为了属世的财富与荣耀便遵照那邪恶的摩押王的意思,却违背的吩咐;在这件事情上,他是有罪的。 


    我们可以肯定,最后勉强地容许巴兰前往巴勒处,但条件是巴兰必须在巴勒及摩押人面前忠心地宣告的信息(参20节)。然而,当巴兰答应了巴勒的邀请,内心便充满了职责与私欲的挣扎。于是,便严励地警告巴兰,若他不以完全的忠信来承担给他的使命,会立时取去他的性命。因此,山岭峡道便发生了那充满戏剧性的一幕,使驴说话,警告那愚笨的先知,使他知道自己的性命垂危。 


    亚甲的存活年代 


    依照撒母耳记上十五章八节的记载,亚甲与扫罗王是同时代的人,存活于主前十一世纪。但民数记二十四章七节却提及亚甲,这是否在年代的记载上有错误呢? 


     


    若视「亚甲」为一个人的名字,是有问题的。「亚甲」可能是亚玛力王朝的名号,类似埃及的「法老」及罗马的「凯撒」(虽然在初时「凯撒」乃专指凯撒大帝[GainsJuliusCaesar])。扫罗曾在旷野南部地区击杀米甸人,但在相距甚远,时间差异亦大的腓尼基刻文(参CoapusInscriptionumSemititarumI3196)上,却可发现这个名字(或名衔)。不过,纵然这是一个米甸王族的名称,于米甸族在腓尼基的分支出现,也比不上耶罗波安这名字包含有更丰富的意义。耶罗波安于主前一九三一年开创了北国,但主前七九三年至七五三年统治以色列国的王亦称为耶罗波安。腓尼基王族中亦有重复名字的情况,有两个王名叫希兰(Hiram)或亚希兰(AHiram);叙利亚最少有两个便哈达;非利士的基拉耳最少有两个亚比米勒。在埃及的第十二王朝中,就有四个法老名为辛和斯域(Senwosret),亦有四个名为亚曼念纥;到了第十八王朝,称为杜得西模士的法老有四个,称为亚曼念纥的亦有四个。虽然没有关于米甸人文化的记录流传下来,但根据上述例证,而假设民数记及撒母耳记上的「亚甲」乃是当时人喜爱的名字,有几位帝王都沿用这称衔,这也相去不远。 


    以色列人于什亭敬奉巴力毗珥,遭降罪施以瘟疫的惩罚;在这次瘟疫中,有多少人死亡? 


     


    根据民数记二十五章九节的记载,以色列人巴力毗珥而被惩罚,在一次瘟疫中,死了至少二万四千人。有一些人认为,哥林多前书十章八节所指的是同一件事,该处指出有二万三千人死亡。然而,这种反对的意见是没有根据的,因为林前十章八节所指的,并非巴力毗珥那次事件(民二十五1-8),却是记述以色列人因拜金牛而起的瘟疫。上一节(7节)已清楚说明:「也不要拜偶像,像他们有人拜的。如经上所记,『百姓坐下吃喝,起来玩耍』」经文中的引句,来自出埃及记三十二章六节,由此看来,林前十章八节所指的,乃拜金牛事件;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 


    使人感兴趣的是,出埃及记没有记载因金牛犊灾祸而死的有多少人,只是简单地说:,是因他们同亚伦作了牛犊」(出三十二35)。到了新约林前十章八节,才指出有二万三千人因瘟疫而死。民数记二十五章九节与哥林多前书十章八节所记载的数字没有冲突,因为二者所记的是不同事件。 


    是否有记载但支派至终定居于何地? 


     


    民数记二十六章记载第二次数点民数,第四十三节指出属但支派而可以打仗的有六万四千四百人。根据十九章四十至四十六节,但支派的地业界乎犹大的西陲与地中海之间,包括非利士地的北部。这地区土壤肥沃,降雨量丰,故可以出产丰富的农作物以供人口如此众多的支派。然而,在某些原因影响下,但支派的武力不足以赶走非利士人;虽然有勇猛的战士,但在约书亚占领迦南地之后几代,便沦为非利士人的附庸。 


    部份地为着这个缘故,。于是,有一些雄心勃勃的青年人便组织成为先头部队,希望找着更多的土地来发展,想在原来是属于其他支派的地土上定居下来。士师记十八章详细地记载这些事件,但我们不知道人口迁移的正确日期,根据士师记,我们知道只有六百人参与这次行动。 


    这六百人勘察了整片迦南地,远达腓尼基南部(现今之黎巴嫩),他们最后选择了一个安宁而丰裕的城市——拉亿,决定移居于此。六百个但人携着武器,穿越犹大支派的基列耶琳,到以法莲山地。在那里有一个利末人,是以法莲的祭司。但人掳走了这个祭司,还抢了米迦的银以弗得,;之后,在拉亿居民毫无防备之下,而但人又没有预先警告,就攻入拉亿。但人占领拉亿后,把这城易名为「但」,成为十二支派地业中最北之点。于是,常常提及「从但到别是巴」。 


    当北面十支派与大卫的王朝分离后(主前九三一年),北国的创始人耶罗波安一世于但建立官方的殿,让百姓在这里拜金牛犊(王上十130)。但支派在北方所建立的殖民地——「但」城,可能只有较少量的居民(但支派原来的地业在非利士地的隔邻)。「但」城只是一个面积不大的殖民地,在推罗及西顿附近。 


    以色列人杀米甸人道德吗? 


    民数记三十一章记载以色列人杀尽米甸人的男姓及已嫁的女子,在道德的观点看来,这事情正确吗? 


     


    在巴力毗珥事件中,米甸人曾经想办法引诱以色列人犯及拜偶像(参民二十五1-9):民数记三十一章记载米甸人被灭绝。在巴力毗珥事件中,以色列人遭惩罚,在瘟疫中死掉二万四千人,且与疏远了,后果严重。米甸人的罪孽如此深重,引诱以色列人将来走向背叛之途;因此,遭灭绝是罪有应得的。民数记三十一章清楚地告诉我们,这次惩罚性的杀戮行动是吩咐他们进行的,并非出自摩西或协助他的长老。,每支派差遣一千人,共组成为数一万二千的军队,在亚伦之孙非尼哈带领下,攻击米甸人(6节)。 


    这次攻击行动异常成功,以色列人不费一兵一卒,就杀尽米甸男性和他们的五个王(参49节)。来自比珥的巴兰先知,不忠于,诱发了巴力毗珥的背叛事件,所以他也被杀。摩西颁下命令后,米甸的已婚妇人和年青女子(容易引人行淫)也都被灭绝(15-18节),只有年纪幼少的女孩子和处女能保性命,充当以色列人的奴仆。亦记载了奉献予及作为会幕献祭之用的牲畜,在全部米甸牲畜中所占百分比。从敌人处取得的金子中,取出一万六千七百五十舍客勒奉献予。事情告一段落了,因与拜偶像的敌国女子行淫而起的瘟疫,已成为往事;存留在以色列人脑海的,是不愉快的回忆,还有那严严的警告,禁止他们堕入迦南异教拜偶像与行淫的网罗中。 


    以道德为着眼点,这些行动正确吗?那些人争论说此次事件乃粗暴野蛮,毋须将米甸人灭绝,就是与争辩,因为是命令以色列人杀尽米甸人。若从当时的情况及背境看来,以色列人整体的团结性,已濒临瓦解之境。米甸人的行动危害了以色列作为与立约之国,假如不严厉地对待他们,那么,以色列人能否攻占迦南,取得曾应许赐与的土地,则尚是疑问!米甸人被杀尽,其实不值得可惜:这正如一个患有恶性肿瘤的病人一样,若要使病人得保性命,就必须把肿瘤彻底割除。(要深入了解将迦南人灭绝的问题,可参看本书较后部份对六章二十一节的研究:「约书亚杀尽耶利哥的居民,他这样做对吗?」) 


    要有目击证人才能定死刑? 


    根据民数记三十五章三十节,必须有目击证人指证,。这样的规定是否错误了? 


     


    民数记三十五章三十节记载:「无论谁故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杀人的人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人的口叫人死。」申命记十七章六节亦有如下记述:「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 


    假如上述两段经文中「见证人」(-ed)的意思只限于罪案发生时的目击证人。那么,就只有那些公然杀人的罪犯,才可被处以极刑。由此看来,为秉行公义而把犯了第六条诫命的人处死,但又要符合上述两段经文的规定,就只有百分之十的谋杀犯会被处死,然而,以色列人的妥拉(Torah,参看出二十一23;申十九21)早已申明「以命偿命」的原则,根据律法,故杀人者必被处死! 


    虽然在其他民族的法律制度中,故杀人者可以缴付「偿血债之钱」(Blood-monev)而免除一死(例子有「赫人的法典」[HittiteCode]),。民数记三十五31指出:,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三十五33继续说:「这样,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因为血是污秽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 


    某地区有谋杀之事发生了而未获解决,就会严重地影响到此区的福利。申命记二十一章清楚地指出,若有故杀人之事发生,但未能立时找出杀人者,就要庄严地求问。三至八节有如下申述: 


    「看那城离被杀的人最近,那城的长老就要从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把母牛犊牵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所有争讼殴打的事,都要凭他们判断。那城的众长老,就是离被杀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祷告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也未曾见这事。,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百姓以色列中间。这样,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上述经文清楚地说明了,在的眼中,故杀人着实是滔天的罪行,绝不能轻轻地放过了谋杀犯而只处决其中的大约十分之一(此乃受制于只能在有两个或以上的目击证人指证下,才能处死谋杀犯)。 


    严格地规定,只能在有两个目击证人的指证下,才可将犯罪者判刑,「两个目击证人」这原则,不单为处决故杀人者而设,还可广泛地应用于罪行之上。申命记十九章15节记载:「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因此,无论怀疑某人犯了什么罪,包括偷窃、欺诈、(人通常不会在众目睽睽之下犯这种罪)、盗用公物等,若要定疑犯的罪,就必须应用上述原则,有两个目击证人指证。假如犯罪者非常深谋远虑,使自己犯罪时不被两个人看见:那么,他必能逃过法律的制裁。由此看来,在这原则的严格规限之下,古代以色列所奉行的法律制度,或为人所知的其他法制,都不能有效地运用。 


    那么,我们应以那一个角度来看这个原则——要定疑犯的罪,就必须有两个或以上的目击证人。研究希伯来经文中-ed(「见证人」)的实际用法,便可获得上述问题的答案。我们从利未记五1得知:「若有人听见发誓的声音,他本是见证,却不把所看见的,所知道的,说出来,这就是罪。他要担当他的罪孽。」经文清楚地指出,有两类见证人可以在审讯过程中作见证:第一类是亲眼看见犯罪过程中的人;第二类是没有目击罪案发生,却拥有其他证据,可以间接证明疑犯是否有犯罪。例如是发现了恐吓要杀人的信件,或听见疑犯曾表达要杀害、抢劫、被害者的意图。根据-ed的定义(虽然没有目睹罪案发生,但拥有与这罪案有关资料的人),上述人士都可作见证人。 


    若把牲畜交给别人看管,其后牲畜不见了,在关于这情况的法律中,-ed的使用方式略有不同。出埃及记二十二13记载:「若被「野兽」(原文无此字——译按)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证据[-ed]所撕的不必赔还。」羊或驴的被撕碎了的尸身,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牲畜之死,责任不在于看守的人。在这情况下,牲畜的尸首实难以被指为「见」证人!与此相似的是,文件或纪念性的石头也可作为证据-ed——如当雅各逃走时,岳父拉班追捕他,后来两人妥协而立约,在立约地点立起一块gal——ed(参创三十一46-49)。gal——ed(基列此名源出于这个字,成为那地区的名称)及拉班所说的亚兰文yegarsah"duta-,意思是「作见证的石柱」;我们又怎样说这块没有生命的石头是目击证人呢! 


    沿着这个方向发展,文件可作为「见证人」(-ed或其女性的形式-edah,证明立约双方所作的协定。二十四章25-26记载,约书亚于示剑立起一块石(或石碑),其上刻有的文字,指出以色列人基于与所立的约而完全信靠顺服。第二十七章记载约书亚的说话:「约书亚对百姓说,看哪,这石头可以向我们作见证,,倘或你们背弃你们的,这石头就可以向你们作见证。」这块刻有文字的石碑当然不是个目击证人(虽然作者意念化地形容它目睹仪式进行的全部过程);事实上,这块石头所充当的角色,是作为文件上的证据。 


    由上文的提示看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否牵涉杀人的案件,在聆讯过程中,实物或文件当可作为呈堂证物;这颇相似于我们今天审讯各类案件时也有的证物。因此,纵然只得一个目击证人,甚或完全没有,在这情况下,也没有违反的原则。证人被召往法庭作证,也只是说出在他个人观察及认识范围以内的实物,这正符合中-ed的确实意思。(有关这问题更详尽的讨论,可参看八11的文章。)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北京物流信息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