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企业报告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命运如何,被否还是顺利过会,在于会计政策调整的天时,还在于调整的目的,看完下述案例,怎么变更就一目了然。总之,会计政策调整好了,会计报表好看还可以顺利过会;会计政策调整错了,会计报表就十分难看,可能很奇葩,当然就不能过会了。可以说,同样的调整,不一样的结局。
一、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IPO
1、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情况
在2016年6月6日报送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披露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是:公司将商品发出给客户,客户确认收到商品后,确认销售收入。
在2017年10月9日报送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却发生了重大变化,采用发货确认收入,即收入确认不再需要客户确认了。具体的收入确认方法如下:公司向经销商开具销售发票,并将产品交付货运公司发运后确认销售收入,公司按照从经销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金额。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关于收入确认,请发行人:(1)结合其实际经营情况、经销模式特点、交易合同条款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时点、依据及方式,收入确认标准与相关交易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2)补充披露经销模式下,是否通过期末集中发货、加大经销商铺货数量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换取收入增加的情形;(3)结合报告期经销商开业及退出的情况,补充披露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谨慎,发生退换货时损失是否由发行人承担;(3)补充披露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是否存在现金结算的情形,如有,请说明现金结算的金额和占比,对于现金结算交易发行人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控机制。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程序、方式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证监会发审委意见:
报告期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1)无实际销售活动的发票开具行为;(2)实际销售收入确认与招股说明书中描述不符;(3)发货指令单上无发货人、储运部主管、出纳签字;产成品出库单上仅有制单人名字,无复核人、发货人、主管签字审核;原材料采购入库环节原始单据无编号,车间到仓库的产成品入库环节原始单据无编号;(4)报告期内现金交易金额较大,相关的资金管理制度对现金的提现标准与现金使用无明确规定等。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在开票、产品发货和出库、原材料采购、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2)申报材料有关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前后披露不一致的原因,发行人实际执行的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请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以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4、收入确认政策变更评价
经调整,公司的收入确认时点提前,收入确认更为激进,2015年、2016年应收账款为0,形成史无前例的奇葩案例,偏离了行业的惯例和普遍情况,因此会被质疑存在提前确认收入虚构利润的情形,因此会被反馈”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谨慎”,因此未能够通过发审会。
5、调整审核结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9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原则等进行了提问,结论是实际销售收入确认与招股说明书中描述不符,内控未有效运行,收入确认原则被质疑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不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未通过发审会审核。
6、案例分析
发行人是属于典型的医药企业,净利润规模还是保持持续稳定性增长,整体在医药行业不算是很大也算是中等偏上的水平了。医药行业一直是IPO上市的大户,当然否决的企业也比较多,同时也是比较受到关注的一个行业,某些医药行业的IPO否决案例也成了大家研究医药行业IPO审核政策的重要风向标。
2017年1-9月净利润超过1亿元而被否决的案例中,一共5家企业,其中3家就是典型的医药行业,而否决的原因主要就是在于规范运行的问题,典型的就是如大家都知道的商业贿赂问题、收入核查问题、成本核算问题等。
众所周知,医药行业的发展和医药企业的经营在实践中的确存在太多特殊之处,因此以上问题在医药行业中都属于典型问题也是普遍问题,只要做到充分核查并且基本上保证不存在问题,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当然,如果存在非常明显的问题,且这样的问题是违反基本的、明确的规则要求的,那就要另当别论了。
具体到本案例的发行人,尽管存在行业以及财务核算的诸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应该是可以解释的,最不济也是可以通过时间换空间来解决的。如果真要总结发行人有哪些问题是以后要注意的或者说是给自己的IPO之路减了分的,那么具体起来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发行人的产品主要是抗生素产品。国家这两年一直在反思抗生素的问题,并且集中下达了很多文件再严格限制抗生素的使用数量和比例。(尽管限制使用的,但是抗生素产品肯定不会消失,市场容量依旧很大,并且发行人业绩持续增长。)
②发行人的财务核算极度不规范。我们无法从公开资料中取得具体资料,只能从发审会问询意见中关注到一些,比如无实际销售行为的开票、收入确认政策表述前后不一致、重要的会计单据重要因素不完整等。(这些问题确实是IPO审核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如果现在不规范后续可以再继续努力规范,只要最终规范就不会构成IPO实质性障碍。当然,前提是发行人不存在业绩造假的情形。)
③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方式和成本核算方式存在一定的疑问。这个问题可能与发行人的财务核算不规范也有着一定的关系,发行人在招股书中也详细说明了收入确认原则和成本核算具体原则,以及与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现在IPO审核中不会再有人傻到用收入确认的方式来调节业绩了,不对修改就是了。)
④发行人的二级经销商业务员存在商业贿赂被刑事处罚的情形。商业贿赂问题的确是医药行业IPO任何一家企业都悬在头上的一把剑或者一颗雷,说不定哪天就爆炸了。(这个问题确实会直接影响到发行人的发行条件,不过发行人对于二级经销商的管理确实会存在很大的障碍,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二级经销商的犯罪行为跟发行人有关系,那么这样的理由也有些牵强。)
⑤发行人毛利率确实要高于同行业水平、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关于这个问题每个企业有不同的因素和原因,只要充分解释清楚就可以。(当然,如果存在业绩造假或者调节的情形,那就不是一个性质了。)
值得说明的是,从过往资料看得出威尔曼IPO之路的坎坷与“被举报”有着很大的关系。2011年威尔曼启动中小板IPO,过程中被举报,公司以补充年报为由主动申请中止审查;2012年威尔曼再次发起IPO冲刺,上市板换成了创业板却仍然没能摆脱被举报的命运;2016年,据第一次申报时隔6年后威尔曼的第三次IPO之路如同被诅咒一般,再度在上会前几个月被举报。
至少从纸面的因素来说,我们并不能总结出非常有力的证据可以说明发行人不能上市,其中是不是另有隐情我们就不得而知了。不过有一点是我们要特别注意的,发审会问询的第一个关于财务核算的问题,,那就只能是企业内部人举报的结果(经查询,发行人好像没有经历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现场财务核查)。
二、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
1、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情况
在首次申报时对会计政策进行了调整,发行人于2015年年中将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由完工百分比法变更为终验的确认方式,系统集成安装完成,并取得客户的终验报告后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进行了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发行人2013年、2014年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存在较大差异。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1)关于收入确认原则。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软件开发收入包含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开发收入,在将软件及其配套产品交付客户,并取得客户的最终验收单后确认收入的实现;系统集成收入包含系统集成销售收入及建筑安装收入,系统集成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公司不再对其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与销售该系统集成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销售收入。具体为公司在系统集成安装完成,并取得客户的终验报告后确认收入的实现;IT运维收入中,对于单次提供的服务,在服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款的依据后确认收入;对于在固定期间内持续提供的服务,在服务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期确认收入。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于2015年年中将收入确认方式由完工百分比法变更为终验的确认方式,并进行了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发行人2013年、2014年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存在较大差异。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对收入确认原则进行调整的依据,作为会计政策变更的依据,相关调整对会计报表影响等相关信息;(2)补充披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的一般条款、对软件开发产品权利义务转移时点的约定、业内通常认定等相关要素,相关业务约定的背景、具体流程、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并结合具体业务流程、并对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一般性条件要求,详细披露收入确认时点、条件及依据;(3)补充披露同类已上市公司收入确认原则,与公司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和合理性;(4)请结合公司业务流程、内控措施,详细披露公司以取得客户终验单作为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可靠性、及时性、可验证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补充说明公司2015年对收入确认原则进行调整的依据,作为会计政策变更的依据,相关调整影响,是否影响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对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针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流程采取的针对性方法、获取证据、结论,并说明相关尽职调查的充分性。
3、证监会发审委意见
证监会发审委意见没有对发行人会计政策调整提问,仅仅对异常的收入确认合同事项进行了提问,说明发行人会计政策调整获得了认可。证监会发审委对收入确认相关的提问如下:
关于收入。(1)发行人在反馈意见回复中说明了收入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及第四季度的合理性,发行人也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根据行业通常做法,发行人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会要求客户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支付一定的款项,在项目未验收前均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款项分别为5,541.31万元、8,097.35万元、5,680.45 万元和4,554.58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494.20万元、5,818.87万元、6,128.43万元和9,157.82万元,其中在产品账面价值分别为4,243.63万元、5,747.62万元、6,100.91万元、9,132.41万元,94%以上为在产品。在产品主要为正在安装、尚未验收的集成系统和软件开发项目投入的设备与人工,发行人在客户最终验收后确认收入并结转营业成本。上述数据显示,扣除2015年中南大学的一笔大额预收款影响因素后,2014、2015、2016年末预收账款金额基本与在产品金额相匹配,但2017年6月30日,预收款项4,554.58万元与存货9,157.82万元差异超出一倍,请发行人代表结合相关会计政策进一步说明:2017年6月30日预收款项与在产品差异的原因,以及与发行人关于“在期末的大额未完工项目较多,致使预收款项余额增加”表述不一致的原因,是否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2015年与中南大学签订合同即全额收款,这一非惯例收款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收入确认政策变更评价
经调整,公司的收入确认时点推迟,收入确认更为谨慎,不会被质疑存在提前确认收入虚构利润的情形,因此能够得以顺利过会。
5、审核结果
上述收入确认政策调整获得了证监会的认可。2017年10月25日,证监会发审委通过了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请。2017年1-6月,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0.59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199.83万元,也就是说2017年上半年亏损1200万元。这家亏损公司今天顺利过会,其2016年、2015年净利润也刚刚超过3000万元。
三、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
1、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情况
2008年度及以前,荣之联对于系统集成收入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2009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第八次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对系统集成收入确认政策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系统集成收入得买方签署的验收报告时,才确认系统集成收入的实现。
2、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变更收入确认方法的披露
根据申报稿招股书,荣之联报告期包括2008年至2011年6月,收入确认方法变更情况如下:
2008年度及以前,公司对于系统集成收入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系统集成项目通常需要经过咨询、方案设计、采购、软件开发、到货点验、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等过程。由于在客户尚未对系统集成项目进行验收之前,项目并未最终实施完毕,风险与报酬尚未完全转移,理论上还存在客户要求退货或者追加成本的可能。
2009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第八次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对于公司系统集成收入,需要在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并取得买方签署的验收报告时,确认系统集成收入的实现。收入确认方法变更后,公司对之前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以保证公司申报财务报表各期间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上述变更事项使公司2008年、2009年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产生一定差异,但该差异并不影响报告使用者对公司申报财务数据的理解。
3、政策调整评价
荣之联管理层认为,公司系统集成收入确认方法的变更,使公司的收入确认方法更加稳健、符合公司业务实质、符合行业内通行的做法。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中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上述变更是合理的、谨慎的。
经调整,公司的收入确认时点推迟,收入确认更为谨慎,不会被质疑存在提前确认收入虚构利润的情形,因此能够得以顺利过会。
4、审核结果
荣之联(002642.sz)于2011年10月公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于2011年10月31日通过发审委审核,2011年12月成功发行股票并上市。
四、总结
IPO企业会计政策变更需按照下列原则来操作(秘诀):
1、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变更应选在申报IPO之时,一次性调整报告期各期数据;
2、在会审核期间,不能更改收入确认政策;
3、收入确认政策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更谨慎更稳健、收入确认时点推迟、更符合行业惯例和行业通行的做法、更符合业务实质、风险报酬都实现转移
4、杜绝采用创新的收入确认方法
5、IPO申报时会计政策变更是高难度技术活,必须有资深保荐代表人、资深注册会计师等老法师来亲自操刀,否则会后患无穷,调整过的都知道。
2017年12月15日,健康时报、泰山汇等将在北京联合举办首届国家健康产业投资领袖峰会。届时,著名科学家、国家相关部委领导、投资领袖、健康产业企业家等各细分领域领导者1000余人参会。
主办单位:健康时报
承办单位:泰山汇
协办单位:万得、德勤、火石创造、泰州医药、奥咨达等
媒体支持: 中央广播电台 ,新华网,中新网,健康时报,中国经营报,E药经理人、药渡网、泰山汇新媒体等
论坛时间:12月15日正式会议,14日全天报到
会议地点:北京
医疗健康产业投资领袖,上市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券商、信托负责人,医药工业、商业、器械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市场营销负责人等高层领导;证券、基金、投资顾问等机构医药行业研究或负责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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