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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案的这“五种情形” 有关部门印发《规定》明确这么办!

2022-08-21 15:21:57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波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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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具有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或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或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或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院办理的情形之一的,可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


  规定适用两类刑事申诉案件:,、裁定的申诉案件。


  规定明确启动异地审查的三种方式:最高检发现省级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有错误可能,且具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省级院认为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需要异地审查的,可以提请最高检指令异地审查;申诉人可以向省级院或者最高检申请异地审查。规定要求,省级院提请或者最高检决定异地审查,申诉人未提出申请的,应当征得申诉人同意。


,规定明确,,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报请最高检审查。最高检同意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同意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指令管辖地省级院作出相应决定,也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不同意复查处理意见的,应立案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诉人、管辖地省级院和异地审查的省级院;认为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或者意见不明确、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发回异地审查的省级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立案复查。


、裁定的申诉案件,规定要求,异地审查的省级院复查终结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提请最高检抗诉,在最高检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管辖地省级院;认为不需要提出抗诉的,应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管辖地省级院,并报最高检。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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