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谓合理性是指PPP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核算模式是否能够真实合理地反映PPP项目的政府付费性质、业务规模等。
1、金融资产模式可能降低了项目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和企业估值
在纯政府付费的PPP项目中,由于金融资产核算模式下由于将政府付费一部分作为金融资产本金收回,另一部分作为“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而不是将政府付费看成项目公司给政府提供服务所获得对价收入,因而,项目公司账面和报表反映的“主营业务收入”被降低了。在一些公路等项目中,因为运维主要是日常道路的维修养护等,运营成本比建设成本少很多,所以,即便是将运维绩效付费(=(运营成本*(1+合理利润率)))全部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公司主营收入也很低。如果将政府付费看做是项目公司提供服务获得对价,则政府付费即可全部确认为收入。因此,两相对比,金融资产模式大大降低了项目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规模。
这对于追求收入规模的社会资本方来说,金融资产模式显然不符合其对合并收入的期望,影响同业营收排名。当前一部分上市公司参与了不少政府付费类PPP项目,按照金融资产模式核算,势必影响其合并后主营业务收入规模,进而可能影响市场对社会资本方的企业估值与投资。
2、金融资产核算模式影响了政府负债水平
“长期应收款”本身作为金融资产反映的是项目公司的一项债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金融资产核算的是,根据PPP合同,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项目公司具有无条件自合同授予方(政府)获得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因此,将基础设施建造和结转科目设置为“长期应收款”,记录与反映的是PPP项目公司对政府的一项长期债权;从“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核算处理看,此项债权就是对政府的贷款。
从融资成本角度看,社会资本因为资信能力一般弱于政府,因此,项目融资成本也会比政府自己直接进行项目融资的成本要高,而较高的融资成本也必将转嫁给政府付费,从而也增加了政府的债务水平(PPP模式只是在时间上对财政压力和债务有所缓解)。此外项目公司还有运营盈利需求,这也需要政府予以支付,从而也增加了政府的债务负担。
3、金融资产核算模式模糊了项目公司所处不同行业的属性差别和服务类型差异
金融资产模式按照利息收入核算项目公司收益,实际上是将项目公司服务当成给政府提供贷款服务,这就将公路、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管廊、高铁、医疗、学校等不同行业和不同的PPP项目服务,千篇一律为同一服务:贷款服务。这种处理显然模糊了PPP项目的行业属性差异和服务类型差异,既如此,运营绩效考核应该按照贷款服务来设置还是按照行业类别和运营内容来设置呢?
4、金融资产入账口径如何确定
实务中存在两种处理核算口径,一种是按照建设投资成本(混合模式下为金融资产分摊的成本)入账,另一种是包括了未实现融资收益。对于合作期15年,全投资内部收益率在6.5%左右的纯政府付费项目,两种模式下的资产规模相差大概在70%左右。应该以哪种口径入账更为合理,还需要进行探究或根据未来出台的PPP相关会计准则予以确定。
5、金融资产模式影响企业资产摊销的方式
按照解释第二号和核算案例,金融资产在收到政府付费时直接冲减本金,而不是通过成本费用方式进行摊销,而实务中更多地是按照费用方式进行摊销,显然二者处理方式不同,对项目公司成本费用数额影响也不同。
当然,实务中有将建造资产当成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式进行摊销的处理,也不恰当,毕竟BOT模式下基础设施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不属于项目公司。
6、金融资产核算模式下增值税处理差异
金融资产模式按照贷款服务计缴增值税,而实务中很多地方税务则是要求按照政府付费全额和项目所属行业的税率来计征增值税,当然也有的地方不交增值税,显然二者纳税基数和税率上都不同,影响了项目公司税负,也影响着地方财税收入和财政承受能力。
7、混合模式下区分金融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合理性分析
混合模式即缺口性补助模式下,项目公司的收益一部分直接来自于使用者付费,另一部分来自政府付费,但二者实际上是同一资产提供的同一服务,应该确认为同一科目进行核算可能更为合理,然而,准则却将其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同时,这种处理方式还造成了计算和核算更加复杂繁琐,降低工作效率。
8、BOT模式下缺少政府会计准则对项目基础设施资产进行核算
BOT模式下政府拥有项目基础设施资产所有权,因此,政府方需要对项目基础设施资产进行核算。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可见,政府对于获得项目基础设施资产不能作为政府“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然而,因为没有出台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导致PPP项目基础设施资产尚不能入账,从而成为了孤儿资产。
另外,金融资产模式下,政府在获得项目基础设施资产的同时,承担着对项目公司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货币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虽然可能因为考核造成的政府付费具有一定的波动性,但准则解释,这构不成支付金额的确定性,从而可以将这种支付义务确认为一项政府债务。因为政府会计准则对这一块规定还是空白,因此,政府方暂时也无法进行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模式下,政府以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方式获得项目基础设施资产,那如何计量基础设施资产价值呢,是按照取得基础设施所付出的特许权价值作为基础设施资产的成本,还是按照基础设施建造成本进行确认,目前也无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