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宇 青岛分行国际部
来源:贸易金融公众号,(ID:trade_finance),华贸融出品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对大宗商品的进口需求日益提升,多年来一直保持全球第一大铁矿石、铜、大豆进口国以及第二大原油进口国地位,大宗商品的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由于大宗商品交易数额巨大、价格波动频繁,在结算方式上一般采用开立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交易过程对银行的融资需求较大。信用证项下的货权凭证通常情况下为租船提单,这是鉴于大宗商品具有货物数量多、体积大的特点,货主通常要求船公司提供整艘船舶为其运输货物。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船合同,并由船长、船东、租船人或他们的代理签发租船提单,借此完成大宗商品的运输。但近两年各银行的大宗商品进口交易频频出现信用证项下违约垫款的情况。为防范大宗商品进口在信用证项下付款或融资的风险,开证行如何把控进口贸易下租船提单的货权就尤为重要。
A银行开立以B公司为申请人、以B公司海外关联企业C公司为受益人的远期信用证,进口商品为铁矿砂。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正本租船提单,价格条款为CFR,受益人实际提交全套正本租船提单,提单收货人显示“TO ORDER”并有SHIPPER相应背书,提单由船长代理签署。 到单承兑后,开证行A银行通过船讯网查询货物已到港。因到单金额太大,A ,但仓储公司拿到提单后因无法联系到目的港船代且B公司不配合提供船代信息而无法提货。后经查询,B公司已自行提货,且公司老板已逃到境外。A银行丧失了货权,面临垫款损失。
上述案例的关键点是A银行持有全套正本租船提单却丧失了货权,租船提单下开证行面临的风险值得探讨。风险可能产生于以下几个环节:
其一,承运人“无单放货”。租船合同规定了“无单放货”条款,进口商以承运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提取了货物;租船提单项下,船舶所有人可能是规模较小的公司,有些甚至是只拥有一条船的单船公司。如承运的船公司资信不佳,很可能无视航运原则及法律,甚至不凭正本提单释放货物。
其二,出口商与进口商是关联企业,为获取银行融资又控制货物,在CFR价格条款下,出口商作为要求承运人电放提单,承运人本应该在收回原先已签发正本提单的前提下,再向其目的港船公司代理以电讯方式通知允许货物可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但在本案例下,承运人却未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即将货物电放给了进口商;
其三,进口商可能伪造虚假提单提货,未被承运人识别。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如果提单表面无误,承运人就必须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承运人仅负责审核提单表面的一致性,而无义务对进口商所提供的提单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这就使心存欺诈的进口商有了可乘之机。
其四,提单显示信息不全。由于提单未显示目的港船代信息,且该信息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仓储公司无法及时提货。大宗商品交易运输过程中,目的港船代对开证行而言,特别是在其需控制提单,,该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旦进口商出现问题,开证行或仓储公司无法通过目的港船代了解进口货物到港的任何信息。而以上信息的缺失,往往会使相关方处于极为不利和被动的状态。
基于上述风险,为了发挥租船提单在银行大宗商品进口信用证融资中的关键作用,开证行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对租船提单的货权管理。
一,要对租船合同及提单相关条款进行审核。虽然审核租船合同并不是《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要求,租船合同附加的“无单放货”条款也不能对抗租船提单的货权属性,但若开证行能够加强对租船合同的审核,可在更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货权。
二,要加强对进出口双方的资信审查,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下资信不佳的进出口商更容易相互勾结,其套取资金和欺诈的风险较高。根据前述案例分析,如出口商向银行提交虚假或不能行使提货权的提单、要求船公司电放货物。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双方本应相互制约,而关联交易却大大削弱了这种制约关系,给银行带来风险。在关联交易审核上,要从往来记录、商业逻辑、货物及资金流向、产业链上下游交易对手等方面严格审查,存疑业务可通过实地考察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一步审查。
三,要警惕租船合同提单下船公司的资信风险。如前所述,资信不佳的船公司违规操作的可能性很大,包括:未能有效审核提单真实性,造成进口商凭虚假提单提货;在未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即电放货物;仅凭发货人或收货人保证即无单放货;接受租约中加入“无单放货”条款等。这些都可能导致开证行丧失货权。银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限定资信和实力较强的船公司,防范船公司违规操作风险。
四,要完善信用证条款。一些风险防范措施尽可能在信用证条款中予以落实。如为确保开证行享有租船提单上的质权,应要求提交全套正本租船提单,提单抬头为“ T O O R D E R O F I S S U I N G BANK”,并规定开证行为提单通知方,谨慎开立记名提单,防止托运人行使停运权。为保证提货的及时性,可要求在信用证提单条款中加列目的港船代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信息,以便能通过目的港船代信息,降低上述案例模式下仓储公司无法联系到船代而不能及时提货的风险。为便于尽早对提单进行海事查询,如不在多个港口卸货,可在信用证中规定具体装、卸货港口,而非仅规定大致地理范围。
综上所述,租船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和作用,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但虚假提单、承运人“无单放货”、进出口双方相互勾结等风险,依然可能导致持有正本租船提单的开证行丧失货权。因此,开证行应该在业务操作中加强对买卖双方资信、租船提单真实性、船公司资信、租船合同及提单承运条款的审核,并通过信用证条款落实风险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