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天津港内船舶防污染的一系列事宜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了部分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处罚3万元罚金。
(非天津水域照片,仅为文章配图)
不过我在看了《规定》全文之后,,但是单独对船舶铅封做了规定。
天津港内航行、停泊、作业30日以上的船舶以及在船坞内进行修造作业的船舶需铅封排污设备,违者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说几句题外话,相信很多人都记得,在很多年前,是有这么一个规定的,大意是若船舶只在港内或渤海湾内航行,污油处理设备必须铅封,污油水一律不得排放入海,待回港后由相关单位接收。如果被发现铅封破损失效,海事部门还会进行相关调查和处罚。
在我看来,强制铅封是防止船舶在渤海湾内排污行为相对有效的一种措施。渤海湾由于是内海,自身的净化功能相比其他海域要弱很多,而且随着多年来的污染,渤海湾生态已经处于非常恶劣的状态,想要维护海域清洁,自然是污染物能少一点是一点,铅封排污设备,也是对船员的一种提醒,而且在我曾经接触过的船员中,大家也都觉得这个措施对于环保还是有积极作用的。
但是前几年的时候这个规定就莫名的被废除了,没有强制规定后,大家也就想封就封,不封拉倒,反正海事也不能处罚。至于污油污水是不是排到海里了,对渤海生态有没有危害也就只能随他去吧。
所以看到这个新规定恢复了强制铅封(虽然没有把范围扩大到整个渤海湾)之后,心里还是有点安慰的。
另外本《规定》还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点:
1、焚烧炉在港内禁止使用,违反者,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需要注意一个“可”字,也就是说违反该条规定不一定会被罚款,怎么罚估计是由海事部门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决定。相比15号令规定:“焚烧炉在港内使用前需向海事机构进行报告,违者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提高了罚款上限,明确了最低罚款。)
2、船舶运输、装卸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对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违者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5号令未明确规定处罚范围。)
3、船舶油料供给单位的船舶在每次补装燃油后,应当进行燃油质量检测,燃油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留存备查。(15号令中只明确了燃油质量的检测报告应当留存在作业船舶上备查,并未要求每次加油后都要进行燃油质量检测。相比之下,天津市的规定要更为严格,相对能避免样品合格但实际燃油不合格的问题。)
4、船舶冲洗甲板,应当事先进行清扫。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冲洗甲板:(一)甲板上沾有污染物的;(二)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农渔业区、盐场保护区以及海河下游水域内的。(15号令中规定冲洗沾有污染物甲板需提前向海事部门报告。)
5、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规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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