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 第31号),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市环保局组织开发了《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地址:http://xxgk.eic.sh.cn)。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自2017年10月1日起,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开始运行,请各相关单位进行信息上传和信息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事业环境信息公开核查机制,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事业单位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鼓励社会公众对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信息进行监督,依法通过环保举报平台反映有关问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举报反映的问题。
对未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开环境信息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罚,处罚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平台免费向企事业单位提供环境信息编辑、上传和发布服务,免费向社会公众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平台不对企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审核、修改等处理。企事业单位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确需对已公开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先发布信息更正公告或通知,再及时更正平台相关内容,并作出说明。
市环保局委托上海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建设、运行、维护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点击 阅读原文 进入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