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2016〕3号(以下简称《公告》),引入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取消投资额度限制,简化管理流程。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相关中介机构发布了有关操作指引。。
1、发布《公告》及有关规定的总体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债券市场的改革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债券市场,具有多元化的投资者结构,以及国债、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公司信用类债券等多样性的债券产品序列。同时,随着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逐步扩大,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自2010年以来,、、国际金融组织、人民币境外清算行和参加行、境外保险机构、RQFII和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2015年7月,、国际金融组织、。,于近期发布了《公告》,便利更多类型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2、根据《公告》,哪些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否有投资额度限制?
答:、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可根据《公告》的相关规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没有投资额度限制。在备案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真实、准确地填报拟投资规模等信息。
3、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什么渠道获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答:,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0年以来,已有多家结算代理人受托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
4、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汇入外币并在境内兑换后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收益是否可在境内兑换为外币后汇出?是否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汇入的本金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资金如需汇出,可以人民币汇出,也可在境内兑换为外币后汇出,汇出的资金币种结构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资金的汇入汇出以及购汇、。
2015〕第31号,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央行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通过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以及直接成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会员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在内的各品种外汇交易。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也可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挂牌的各品种外汇交易。目前,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暂不能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未来,,循序渐进扩大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机构范围,更好地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要。
5、?
答: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规范备案管理。若境外机构投资者自备案完成之日9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本金不足其备案拟投资规模的50%,需重新报送拟投资规模等信息。
二是明确资金汇兑管理。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不设限制,但投资者汇出的资金币种结构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和跨境人民币资金大额异常流动的日常监测,督促结算代理人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和信息报送义务。
6、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以开展哪些类型的交易?
答: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现阶段均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并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及利率互换等交易。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参加行还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交易。,适时允许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
7、如何理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照本公告执行”?
答:以QFII和RQFII身份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完成备案、开户等手续后即可开展投资,投资额度、比例、汇兑等相关行为仍应遵守现行QFII/RQFII的有关规定。
8、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答: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2012〕183号)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纳入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专门用于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每家境外机构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无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9、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备案完成后,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结算代理人即可按规定办理相关开户、联网手续。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不需重新备案,原获批额度自动过渡为该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拟投资规模。为保证境外机构信息的完整性,境外机构投资者如需变更相关信息,。
另二则:
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 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二是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相关登记信息,到银行直接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三是要求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投资者汇出资金中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第2号
2016〕第3号的规定,,现予公布实施。
2016年5月27日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工作,2016〕第3号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公告》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本实施细则所称结算代理人,是指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并受托为境外机构投资者代理债券交易和结算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
第三条 结算代理人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原则,履行好对境外机构投资者资质审核的职责。
第四条 ,由结算代理人代理提交《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表》(格式见附表)及结算代理协议。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重新备案。。
第五条 结算代理人首次代理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备案的,:
;
(二)关于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说明;
(三)关于自营投资管理业务和代理境外机构投资业务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完全分离情况的说明;
(四)代理债券交易与结算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交易与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等;
(五)具备开展代理债券交易与结算业务所需的信息技术设施、技术支持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的情况说明;
(六)负责代理债券交易与结算管理的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培训获得的证书复印件;
(七)最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八)关于对备案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知悉并已履行对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资质审核职责的承诺书;
。
第六条 结算代理人首次受托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
(一)关于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说明;
(二)关于是否设立专门的托管业务部门、具备良好的托管业务能力,以及是否将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完全分离、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账托管的说明;
(三)托管业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等;
(四)具有开展托管业务所需的技术设施、技术支持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的情况说明;
(五)分管托管业务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等参加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培训获得的证书复印件;
(六)最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七)关于对备案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书;
。
第七条 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通知书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重新申请备案的,须说明情况。
第八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自备案完成之日起9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本金不足其备案拟投资规模50%的,需重新报送拟投资规模等信息;境外机构投资者变更相关备案信息或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按《公告》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法合规开展投资业务。
第十条 结算代理人应妥善留存备案工作涉及的相关材料,切实履行规定职责。每月初的前5。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的,。
第十一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和监测工作。每月初的前5。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结算代理人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情况;
(二)结算代理人受托为境外机构投资者代理备案和提供服务情况,特别是《公告》第十四条所列各项职责履行情况;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结算代理人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情况,提交月度报告、重大或异常情况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结算代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诫勉谈话、警示通告、暂停业务、。
第十四条 ,研究完善备案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