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6 13:56:51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尤其是中古时期,官方年龄与民间年龄计算方法的最大区别在增年的时间节点上。最迟从汉武帝时代开始,民间形成了以岁首元日即农历春节为节点的增年方式;官方则因应户籍制度的设计,以民众著籍亦即官府造籍的标准时间为增年节点。《史记·仓公列传》淳于意称"臣意年尽三年,年三十九岁",岳麓秦简0552说爽"尽廿六年廿三岁",都是按官方增年方式计算年龄。由于造籍标准时间不同,官方的增年时间节点也会随之变化。秦汉时期八月造籍,官方年龄就以八月增年;唐代在造籍年的前一年年末预报"来年手实",造籍的标准时间实际上是在正月。至迟从唐代起,官方年龄已经变成了岁初增年,制度与礼俗最终合二为一。
关键词:岁尽增年; 岁初增年; 造籍标准时间; 增年时间节点
作者简介:张荣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该文原刊于《历史研究》2015年第2期,因篇幅所限,发表时有删节。此为未删前的版本。
说明:。文章草成后,承杨际平、王素、牟发松、侯旭东等先生及匿名外审专家提出宝贵修改意见,谨致谢忱!
致谢:感谢作者授权平台发布此文!
本期值班编辑:小杨
现代中国人常用的年龄计算方法有两种:周岁是以出生时为零岁,每过一次公历生日增一岁;虚岁是出生当年为一岁,每过一个农历新年即我们通常说的春节就增加一岁。除了始生计数的差异外,两者最大区别就是增年时间节点不同;由于计龄方法不同,周岁与虚岁往往相差一至两岁[1]。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无论户籍档案还是其它官方文书中,原则上民众登录的都是周岁;但在民间尤其是农村,虚岁使用的场合也非常普遍。因此谈到中国人的年龄问题时,不仅外国人如堕五里雾中,中国人往往也大伤脑筋。[2]
但年龄问题不仅是个人私事,它关涉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面临节点的时候,年龄的意义显得更为突出。举一个明显的例子。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才能入学;,即使9月1日出生的,差一天不满六周岁也要等到下一年方能入学。在现实社会中,大到国家有关入学、结婚、参军、退休、刑事判决等法律文件,,都对年龄有具体要求。
现代如此,古代更是这样。在中国中古时期[3],,还是被视为“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4]的赋税徭役征发,编民的年龄都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和考量标准。如西嶋定生所谓“皇帝对民众实行个别人身支配”的秦汉时期[5],其赋役包括算赋、口赋在内的人头税和兵役、力役的征发,几乎完全以年龄为标准。即使到了中古后期,在两税法实施之前以丁身为本的赋役体系中,年龄仍是最基本的征发依据。职是之故,探讨中国中古时期与人身控制、赋役征发密切相关的官方年龄的确定及其变化,。遗憾的是,这一问题并未引起学界充分重视。中国古代的官方年龄与民间年龄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两种年龄方式是如何计算的?各自增年的时间节点是什么?期间又有怎样的发展变化?本文拟对上述问题一一做出探讨。
一、 “岁尽增年”与周岁、虚岁之争
明末顾炎武(1613—1682)最早提出古代“岁尽增年”的说法,但并未引起时人重视;偶有学者谈起这种说法,也往往将其误认为周岁或虚岁的一种。因此,在讨论这个话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就古代是以虚岁还是周岁计年的问题做出说明。
现代的周岁以公历生日作为增年时间节点,自然是近代西历传入中国后的产物。中国古代实行的农历是阴阳历,一年的天数并不固定,平年有354—355天,闰年是383—384天。但这并不妨碍古代也会产生以农历某个具体时间点到下一个同样时间点为一周岁的观念。事实上,我们在唐代后期的确见到了以“周岁”称呼过一岁生日小孩的事例[6]。那么,中国古代究竟是否存在以阴历生日为增年时间节点的周岁计年呢?关于这个问题,从清代的学者开始就有激烈的争论。如清人钱大昕[7]、俞樾[8]就以贾逵所载孔子享年为例,认为古代有周岁计年的现象;但近人钱穆质疑钱大昕的说法,并举多例说明古人是以“相距之年”也就是我们说的虚岁计年[9];吕思勉则折衷两说,认为在上古时代流行周岁计年的现象,“历法通行后稍弃之,皆以相距之年计矣”[10]。
远古时代的人是否有周岁计年的习惯,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秦始皇十六年“令男子书年”[11]开始,直到清溥仪宣统三年(1911)颁布《户籍法》之前,官府的户籍和档案只记载民众的生年或年龄,不记出生的月和日。[12]所以从制度上说,中国古代二千多年里不可能出现周岁计年。官方层面如此,民间习俗又怎样呢?生日计年的前提是民众普遍有了生日记忆尤其是重视生日的意识。有关古人过生日的问题,古今学者已有充分论述[13];大致说来,南北朝后期民间已经有庆祝生日的现象,到唐玄宗之后生日过寿的风气流行开来。按道理说,随着生日祝寿的盛行,民间也应该出现生日增岁的观念。但事实上,唐宋之后的绝大多数民众只是将生日作为个人的节日,在这一天庆生祝贺,并没有把生日作为增年的节点。[14]所以,除了特指刚满岁的婴儿外,我们在明清文献中偶尔见到的以周岁计年的事例,适用的对象也都是小孩[15]。与之相反,以虚岁计龄的现象则是常态,即如下面提到的顾炎武、陈澧等学者,甚至否认当时有生日计年的现象存在。,第一句话就说“我国旧习,计算年岁,都用旧历,所以所说的年岁,都是虚的,不是实足的。”[16]
明白了古人的计年方式,我们再来看顾炎武的命题。顾炎武在《日知录》卷32《岁》中提到了古人“岁尽增年”的说法,他说:
今人以岁初之日而增年,古人以岁尽之日而后增之。《史记·仓公传》:“臣意年尽三年,年三十九岁也。”[17]
淳于意是西汉初年有名的医生。汉文帝下诏询问他一些问题,他向文帝上书中提到了自己的年龄,说他“年尽三年,年三十九岁”。顾炎武仅据淳于意一语,就得出了古人“岁尽增年”的结论,可谓卓识。但钱大昕(1728—1804)不同意顾炎武的说法:
绛县人生于文公十一年,至襄公三十年,当为七十四年。而传称七十三年者,古人以周一岁为一年。绛县人生正月甲子朔,于周正为三月,至是年周正二月癸未,尚未及夏正月朔故也。仲尼生于襄廿一年,至哀十六年卒,亦是七十四年,而贾逵《注》云“七十三年”,正以未周岁故,与绛县人记年一例。《史记·仓公传》:“臣意年尽三年,年三十九岁也。”盖仓公生于冬末。顾亭林谓古人以岁尽之日而后增年,亦无它据。[18]
钱大昕举出绛县老人和孔子年龄的例子,认为古代实行周岁计年,怀疑淳于意也属于此类。绛县老人和孔子的年龄问题,是古人周岁计年一说的主要论据。 “绛县老人疑年”的典故出自《春秋左传·襄公三十年》,传称绛县人“不知纪年”,只知自己“生之岁,正月甲子朔,四百有四十五甲子矣,其季于今三之一”。师旷推算出他生于“鲁叔仲惠伯会郄成子于承匡之岁”即文公十一年(前616),时年七十三岁。绛县老人出生的日期比较特殊,他的生日“正月甲子朔”即夏正的岁首。这样,周岁、虚岁的增年节点在同一天;但在计龄上,周岁因为不算出生的这一年,就比虚岁少一年。到鲁襄公三十年(前543)二月,表面上已经过了岁首和绛县老人的生日;但当时行的是周正,三十年二月即夏正的二十九年十二月,实际上距岁首和绛县老人的生日还差几天。所以按照周岁算,绛县老人只有72岁;师旷说的73正是虚岁即加上出生那一年的算法[19]。 至于孔子的年龄,古今学者分歧都很大。孔子的生年有两说,《春秋公羊传》、《春秋榖梁传》谓生于襄公二十一年(前552),《史记·孔子世家》的记载晚一年。目前学术界更倾向于司马迁的说法[20],谓孔子生于襄公二十二年(前551),则至哀公十六年(前479)卒,也正好是虚岁73。
钱大昕认为“古人以周一岁为一年”即周岁计年,没有说明什么理由。我想,这恐怕和他所处的时代盛行生日祝寿有关。[21]时代稍后的陈澧(1810—1882)就谈到了生日祝寿和周岁计年的关系,他在《东塾集》卷4《与人论祝寿书》中说:
自唐以来,以生日祝寿,澧尝推其故,当由尔时人之纪年以生日为增一岁,故于是日行此礼。今人既不以生日增一岁,则此礼不必于生日行之。今京官多择日为亲寿者,不知起自何时?近者平定张穆为《亭林年谱》,考亭林之母六月二十六日生日,而称觞乃在五月朔,盖即生日不受贺之义。然则亭林固已择日为母寿矣。[22]
陈澧字兰甫,是清代中后期的著名学者。按照他的说法,清代的人没有生日计岁的习惯,甚至当时存在着择日祝寿的现象。这种说法也和前引顾炎武“今人以岁初之日而增年”相呼应。但是陈澧怀疑唐代之所以兴起生日做寿,是由当时生日计岁的做法导致的。我们知道,唐代中期朝野上下开始流行生日祝寿,主要是受了唐玄宗设立诞节的影响;从逻辑上说,生日计岁也只能是在民众有了生日祝寿的活动后出现的,不可能相反。无论唐代还是此前,我们在官方或民间的记载中都见不到生日计岁的做法。所以,同时代的文廷式(1856—1904)对陈澧的说法提出质疑:
陈兰甫师《东塾文集•与人论祝寿》一篇……云自唐以来以生日祝寿,澧推其故,当由尔时人之纪年以生日为增一岁,则恐未然也。《魏志·朱建平传》云夏侯威为兖州刺史,年四十九,十二月上旬得疾,念建平之言,自分必死。至下旬转差,垂以平复,三十日日昃,请纪纲大吏设酒,曰“吾所苦渐平,明日鸡鸣,年便五十,建平之戒,真必过矣。”疾动,夜半遂卒,是古人岁尽增年之证。白香山《七年元日对酒诗》云:“众老忧添岁,余衰喜入春,年闻第七秩,屈指几多人。”元微之《除夜酬乐天》云:“莫道明朝始添岁,今年春在岁前三。”是唐人亦以岁尽增年也。[23]
文廷式举的朱建平例子,见于《三国志》卷29《方技·朱建平传》。传称朱建平预言夏侯威四十九岁有劫,但如果能顺利度过这一年,就可以活到70岁;结果夏侯威死在了四十九岁最后一天(即十二月三十日的半夜),最终没能熬到50岁(即第二天元旦鸡鸣时分,相当于凌晨1—3点)。这是三国时期的例子。元稹、白居易的酬唱进一步表明,即使唐代后期的人也是以元日作为增年的节点。奇怪的是,无论《魏志·朱建平传》还是白居易、元稹的诗,明显说的都是“岁初(首)增年”;但文廷式全部将它们视作“岁尽增年”的例证。大概在他的意识中,当年年末和第二年岁初首尾衔接,所以就把“岁尽增年”和“岁初增年”混为一谈了[24]。但顾炎武说的“岁初”和“岁尽”是就同一年的岁首、年末而言,这就不是相邻的时间段,而是差了一年的时间。
看来,无论顾炎武的批评者还是赞成者都没有真正理解“岁尽增年”的说法,“岁尽”的涵义到底指什么?遗憾的是,顾炎武没有做出进一步解释。
二、“岁尽增年”与“著籍增年”
钱大昕批评顾炎武仅以淳于意的例子立说,没有其它证据。2009年,陈松长在介绍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收藏的秦简时,披露了一枚编号为0552的简文:“爽初书年十三岁,尽廿六年年廿三岁。”[25]简0552的说法与淳于意的表述如出一辙。陈伟根据这枚简的内容,确认了《史记•秦始皇本纪》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记载的准确性。[26]我们感兴趣的是,爽在秦始皇十六年13岁;按照传统的算法,其进入二十六年(前221)就是23岁,简文为什么要说“尽廿六年,年廿三岁”呢?
“尽”, 《小尔雅·广言》:“止也”,《玉篇·皿部》:“终也。”其常与日、月、年等时间词连用,表示一个时间段的结束。这种用例在秦汉简牍中极为常见,如睡虎地《秦律十八种•仓律》:
1.有米委赐,稟禾稼公,尽九月,其人弗取之,勿鼠(予)。
2.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
3.日食城旦,尽月而以其余益为后九月稟所。城旦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论吏主者。
减舂城旦月不盈之稟。
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的《金布律》中,均有“以四月尽六月”授夏衣、“九月尽十一月”授冬衣的规定。这里的“尽月”、尽某月,都是到月底的意思。而里耶秦简“卅年十月尽九月,群往来书已事仓曹□笥”(简8-1777+8-1868)[27],居延汉简“肩水候官地节三年十月以来尽四年九月吏卒廩食名”(简13•1)、“建昭元年十月尽二年九月大司农部丞簿录簿算及诸簿十月旦见”(简82•18B)[28]诸如此类记载,正是秦汉“计断九月”即以当年十月初至来年九月底为一财政年度的直接体现。
淳于意“年尽三年”的“三年”,顾炎武提出原文脱“十”,应该是汉文帝十三年(前167)[29];梁玉绳坚持就是汉文帝三年(前177)[30]。无论如何,这条材料与简0552都是秦始皇统一全国(前221)之后到汉武帝改定太初历(前104)之前这段以十月为岁首的事。十月为岁首,“岁尽”应该指九月或与之相近的时间。对当时人来说,这一时间段有着什么样的特殊意义呢?
古代官府是通过户籍掌握民众年龄的,户籍上的年龄原则上先由民众自行申报。根据早期帝国的法律,民众并非随时,而只有在每年造籍的时候向官府申报年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说:“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产子者恒以户时占其。”又说:“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户籍副臧(藏)其廷。” “户时”也就是每年的八月。民众申报年龄后,官府经过核实再登到户籍上。这是西汉初年的史料,但八月造籍的做法显然是沿承秦代,睡虎地《秦律十八种•仓律》就有:“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傅”即傅籍,“言著名籍, 给公家徭役也”。[31]这里还是说奴婢的著籍时间,《里耶秦简[壹]》公布的简8-731 :
八月□□
春乡户计。
(背):
以邮行,不求报,敢言之。[32]
里耶简中常见“贰春乡”。推测简文的意思,当是贰春乡在八月造籍结束后,向县署呈报民户的户口数。里耶秦简的年代在秦始皇二十五年(前222)至秦二世二年(前208)。[33]而根据《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的记载:“十六年九月……初令男子书年。”如下所说,官府造籍通常要持续两个月的时间,秦始皇之所以在九月下令,恐怕也与此时国家正在编造户籍有关。这样看来,八月造籍的制度甚至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34]
上引张家山汉简说“户时占其”,同出《户律》又说“八月书户”。造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括民户占年、官府案比、编定户籍等一系列活动,八月不过是编造户籍的起始时间。什么时候结束造籍呢?我们知道秦汉“计断九月”,计簿记载的包括户口统计在内的各种数据截止到当年的九月,为计簿提供户口数字的造籍作业就必须在九月底前完成。[35]下文第五节所引里耶秦简8-183+8-290+8—530提到第二年年初(10月4日),迁陵县已经做好上一年的户计;另一枚走马楼汉简也说本年年末(9月17日)审核完了当年都乡的户计,皆可以证明这一点。秦及汉初八月造籍,九月结束,其时已经到年终岁尾,所以《管子·度地》篇引述当时的造籍法令,说“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 [36],径自将造籍时间说成是“秋岁末之时”。
如果以上论证仅能说明“岁尽”与造籍时间重合,未能确证两者就是同一件事的话,我们不妨再来看睡虎地《仓律》的规定:“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秦代按身高标准将刑徒分为“小”“大”两种课役身分,并据此发放不同的口粮数,同出《仓律》就有“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的规定。“八月傅为大隶臣妾”,就是说小隶臣妾并非在岁初,而是要等到八月著籍后,在官府看来才算完成了向大隶臣妾身分的转换[37]。以身高为标识的战国时代如此,到了以年龄为标识的秦汉时期也是这样。《续汉书·礼仪志》“案户条”:“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餔之靡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案比”就是造籍。高年授王杖、廪米的制度,至少可以追溯到汉代初年[38]。“年始七十”云云,也明确说的是将著籍作为增年之始。
我们知道,户籍登录的各种数据反映的是一个特定时间点的情况。秦汉八月造籍,八月就是造籍的标准时间[39],亦即民众要以当年八月的户口数据为标准,将之申报并经官府案实后登录到户籍上。而从官方操作的层面上看,这些数据也只有在著录户籍后,才能成为官府征免赋役、定罪量刑、赐廪养老的依据。前引睡虎地《仓律》、《续汉书·礼仪志》说的都是这个意思。这样,著籍时间事实上就成为了官方年龄的增年节点。也就是说,官方年龄的增年节点不是以传统的岁首为标志,过了这一天就增一岁;而是以著录到户籍上的时间,也就是造籍的标准时间作为一岁的开始,[40]简言之即以著籍为增年的标志。在每年造籍的情况下,民众的一岁实际上就成了两个相邻著籍时点之间的时段[41]。
汉代八月造籍的说法,除上引《二年律令》外,也见诸汉人注疏以及东汉时期的史料。看来,整个两汉时期官府都在八月造籍。[42]秦及汉初以十月为岁首的这段时期,造籍时间在八、九月,故民众是“岁尽增年”。汉武帝改定太初历后,造籍时间没有变化;但正月成了岁首,就不能再说“岁尽增年”了。
三、古代礼俗上的“岁首增年”
中国古代官方年龄因应户籍制度的设计,采用的是著籍增年的方式;《史记·仓公传》记录的是淳于意向皇帝的上书[43],岳麓简0552提到的“爽”应该是一位官吏[44],所说的年龄都是官方的算法。但在民间习俗乃至国家礼仪层面上,并非如此。
户籍上的年龄来自于民众“自占”,民间计年当然出现得更早。按照《礼记·曲礼下》的说法,上古时代在问及“天子”“国君”“大夫之子”“庶人之子”年龄时,人们还经常借用所穿衣服的尺寸、掌握的技能、能承担的工作等回答来间接表示各自的年龄[45];但既然有问年龄的习惯,说明这一时期的人至少贵族阶层已经有了年龄的概念。而前述绛县老人的故事中,人们之所以“有与疑年,使之年”,想让绛县老人报出自己的年龄,说明当时的民众也普遍有计年的习惯。有了计年,就一定有增年的节点。我们知道,上古时代的先民在没有掌握历法知识之前,通常是根据自然景物的变换尤其是农作物的成熟、收获周期来纪年的。所以卜辞中的“年”从禾从人,《说文》训为谷孰(熟)[46],其表示一个时间周期也是“取禾一熟”之意[47]。这在上古时代的文献中也有反映。《诗经·豳风·七月》描写十月的风俗时,说“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又说此时“朋酒斯飨,曰杀羔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对华北黄河流域来说,这个时节农作物全部收获完毕,旧的农业生产周期已经结束,新的生产周期即将到来。所以当时的人们把十月作为一岁之始,举行盛大的节日仪式,大家互相祝贺长命百岁。这种饮酒贺岁的热闹场面和后世元旦的情景几无二致。
《诗经》反映的是上古的情况,随着历法知识的普及,增年的节点就与天文历法联系起来。按照《史记》卷27《天官书》的说法,在秦汉尤其汉武帝以后的岁时节日中,有四个与岁首有关的日子:“岁始或冬至日,产气始萌。腊明日,人众卒岁,一会饮食,发阳气,故曰初岁。正月旦,王者岁首。立春日,四时之始也。”冬至日、腊明日、正月旦以及立春日都可以视为一岁之始。按照阴阳五行的说法,冬至是阴阳交替、昼夜消长的关键,是历法之始。腊明日即腊日的第二天,汉武帝之后的腊日是冬至后的第三个戌日[48];应劭说“腊者,接也,新故交接,故大祭以报功也”[49],故腊日的第二天称为“初岁”或“小新岁”(也就是民间说的“小年”)。立春作为二十四节气之首,也是一年四季的开始。立春日更多情况下是官方举行祭祀、迎春活动[50],民众在冬至、腊明日也会“进酒尊长,及修刺谒贺君、师、耆老”[51],但节日的热闹、隆重程度远比不上“正月旦”。崔寔《四民月令》“正月”条详细记载了正日的习俗:
正月之旦,是谓“正日”。躬率妻孥,洁祀祖祢……及祀日,进酒降神。毕,乃家室尊卑,无小无大,以次列坐于先祖之前;子、妇、孙、曾,各上椒酒于其家长,称觞举寿,欣欣如也。
西晋周处的《风土记》亦云“正元日,俗人拜寿,上五辛盘、松柏颂、椒花酒、五熏炼形”[52]。传统节日的核心内容无非就是祭祀祖先、饮酒祝寿等,但元日饮酒的方式非常独特,崔寔描写了当时场景:“进酒次弟,当从小起,——以年少者为先。”[53]《李膺家录》记载了一个具体事例:“膺坐党事,与杜密、荀翊同系新汲县狱,时岁日翊引杯曰:‘正朝从小起’。”[54]年少先饮、年长者后饮的做法,显然不合尊老敬长的传统礼仪。为什么元日有这种特殊习俗呢?西晋时人董勋有个解释,《太平御览》卷29《时序·元日》引《时镜新书》:
晋海西公又问董勋曰:“俗人正日饮酒,先饮小者,何也?”勋云:“俗人小者得岁,先酒贺之,老者失岁,故后与酒。”
元日对老、少群体有着不同涵义:对年轻人来说是年龄增长一岁,对老年人就是寿命减少一岁。年少先饮的做法体现的是对年轻人成长的羡慕与庆祝;但无论先饮、后饮,都反映了时人对岁首增年的认识。
汉代民间有元旦贺岁的风俗,朝廷元日的礼仪更为隆重。《太平御览·时序部》引应劭《汉官仪》卷下:“元日朝贺,三公壁殿上,献寿觞。”《续汉书·礼仪志》记载更为详细:“每岁首【正月】,为大朝受贺。其仪:夜漏末尽七刻,钟鸣,受贺。及贽,公、侯璧,中二千石、二千石羔,千石、六百石雁,四百石以下雉。百官贺正月。二千石以上上殿称万岁。举觞御坐前。”
朝廷在元日举行盛大庆典的初衷,无非是为了给皇帝献酒贺岁。[55]因为朝野上下都有元日增岁的习俗,汉代的冠礼通常也是在正月举行[56]。
汉武帝改定太初历后,以正月为岁首,民间实行的是以元旦为增年的节点。在此之前,很难说就不是这样。我们知道,在秦统一至汉初这段时期,以十月为岁首,但没有改变正月。《史记·天官书》称元旦为“四始”[57],在这一天通过占风卜问一岁之美恶;睡虎地出土的《日书》揭示当时人仍是在正月朔日卜问年景、有无战争;[58]前引《左传·襄公三十年》记载的故事中,绛县老人出生的时间正好是正月初一。种种迹象表明,以元旦为增年的习俗可能要追溯到更早。
无论如何,从汉武帝太初年间以后长达两千多年的岁月里,元旦作为年首大节,一直是以民间增年时间节点的形象出现的。无论南北朝时期庾信元日赋诗“正旦辟恶酒,新年长命杯”[59]时的喜悦,还是唐代白居易除夕夜发出“火销灯尽天明后,便是平头六十人”[60]的感慨,都是这方面的真实写照。旧时民间除夕贴挂“天增岁月人增寿”的对联一直沿用到现在[61]。
四、唐代的手实申报与岁首增年
古代官方年龄采用的是著籍增年,但不同朝代造籍时间,准确地说是造籍的标准时间不同,官方增年的时间节点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魏晋南北朝史籍中,很少有户籍制度的记载。前引《三国志·朱建平传》提到夏侯威的事可以作为岁首增年的例证,但我们知道占卜本就是民间流行的方术,这种增年方式恐怕仍属民间的习俗。除此之外,《三国志》卷3《明帝纪》载曹叡享年36岁,裴松之对此提出异议:
魏武以建安九年八月定邺,文帝始纳甄后,明帝应以十年生,计至此年正月,整三十四年耳。时改正朔,以故年十二月为今年正月,可强名三十五年,不得三十六也。
曹叡生于建安十年(乙酉,205),死于景初三年(己未,239)[62]正月,粗算起来享年35虚岁。但明帝景初元年改以建丑月为正,三年正月实为夏正的二年十二月,严格计,其享年不过34岁。有关魏明帝享年的差异可置不论,我们注意到,裴松之在讨论增年时都是以岁首为节点计算的。但我们不确定这是南朝官方还是民间的做法。
北朝史籍涉及造籍日期的记载有两处。一是根据《魏书·高祖纪下》的说法,北魏孝文帝改制时编制户籍的时间在二月,这显然是指整个造籍程序起动的时间。二是《隋书·食货志》载开皇年间,文帝接受高颎的建议,“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如下所述,诸如貌阅(团貌)、定户等都是基于民户所报手实进行的,户申报手实的时间至少是在正月初,更可能是上一年的年末。传世文献之外,我们见到十六国时期注明造籍日期的户籍实物有三件:《前秦建元廿年(384)籍》是三月造籍[63],《西凉建初十二年(416)籍》正月造籍[64],《北凉承阳二年(426)籍》十一月造籍[65]。这几件户籍中标注的日期也都指的是造籍的标准时间。,制度的制定又有其偶然性;但就以上有限材料推断,这一时期的造籍日期基本上是围绕着岁末年初这段时间来进行的。
关于唐代的造籍日期,史籍有明文规定。《唐六典》卷3“户部郎中、员外郎”条:
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诸造籍起正月,毕三月,所须纸笔、装潢、轴帙皆出当户内,口别一钱)。
《唐会要》卷85《籍帐》记载更详细:
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三月三十日纳讫,并装潢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所须纸笔装潢,并皆出当户内口,户别一钱。”
唐前期户籍三年一造,编造时间从造籍年的正月初开始,三月底结束。我们注意到一个细节。《唐六典》《唐会要》“造籍起正月”云云,这里的“正月”是指县司赴州正式造籍的时间,和前面说的汉代八月造籍是从民户自占年算起不一样。我们知道,唐代从民户报手实后,还要经过里正汇总上报,县令貌阅核实、定户等……一系列基础作业,才能进入正式造籍的环节。如果正月上旬正式造籍,民户报手实的工作至少要提前到上年年末完成,所以《新唐书》卷51《食货志》就说:
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
学者对“乡帐”的性质有争论,但对岁末报手实这点并无异议。这里的“岁终”也是个笼统的说法,有迹象表明,民户申报手实的时间甚至要早到十一月份。2010,其中一件整理者命名为《十一月十五日交河县帖盐城为入乡巡貌事》,根据张铭心的介绍:
《十一月十五日交河县帖盐城为入乡巡貌事》是交河县下发给盐城的一件关于“入乡巡貌”的帖式(下行)文书。所谓“入乡巡貌”,就是隋唐时期实行的检查户口的“大索貌阅”制度中的一个程序。文书中首先书写了八十名需要被核实户口的人名,然后书写了命令城主于当月十七日“火急点检排比,不得一人前却,中间有在外城逐作等色,仍仰立即差人往追”等内容。[66]
县令十一月十七日到盐城貌阅,显然民户此前已经报完手实。县令在貌阅手实后,接着要做的工作就是定户等。日本《令集解》引唐令说:“收手实之际,作九等定簿。”[67] “九等定簿”就是唐代的户等簿。《唐六典》卷30“京畿及天下诸县令”条说:“所管之户量其资产,类其强弱,定为九等。其户皆三年一定,以入籍帐。”定户等的时间,《唐六典》卷3“户部郎中、员外郎”条也有明确规定:“每定户以仲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县令必须在造籍的前一年完成定户等的工作。而阿斯塔那509号墓出土的《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蒲昌县定户等案卷》[68]表明,蒲昌县定完户等的时间在十二月十五日。可以反推,民户申报手实的工作至少十二月上旬就完成了。
由此产生一个问题。通常情况下,民户申报手实的时间也就是造籍的标准时间;唐代的手实要在上年年末申报,那以此为基础编造的户籍不就是以上年年末为标准登录的?这不又成“岁尽增年”了吗?当然不是。我们看吐鲁番所出《唐残手实》,其牒尾曰:
3.牒 被 责当户来年手实,件通如前,无有加减;若后虚妄,求依法□罪。谨牒。[69]
残片拆自阿斯塔那152号墓内女尸纸鞋,其中有纪年者为唐贞观十九年(645)。在两件明确为贞观年间的手实中,也有类似的保证词,《唐贞观年间(640—649)西州高昌县手实一》:
11 来年手实,具注如前,并皆依实
《唐贞观年间西州高昌县手实二》:
8 □□通当户来年手实,具注如前,并皆依实,
9 □妄,依法受罪。谨牒。
贞□□□年 月 日户[70]
文书说得很清楚,年末申报的手实上登录的不是当时数据,而是预报的来年情况。所以唐代户籍仍应视作以正月为标准登录的。
但我们也见到了正月报手实的例证。唐前期有两件手实[71]注明了民户申报时间,其中《武周载初元年(690)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手实》末尾标明的时间为:
载初元年一月 日[72]
宋家钰认为这里的载初元年一月实际上应是正月,也就是永昌元年的十一月[73]。但我根据武则天《改元载初敕》的记载,并结合诏书从洛阳传至高昌需要的时间,指出《宁和才等手实》所署的载初元年一月,只能理解成诏令中所说的“来年正月”即载初改元之后的第三个月(庚寅年正月,公元690年2月15日至3月15日),绝不会是载初元年正月即永昌元年十一月(己丑年11月,公元689年12月18日至690年1月15日)[74]。近年出土的《唐秦举墓志》中也有“载初元年岁次庚寅一月己卯朔四日壬午”的记载,[75]而载初元年正月(永昌元年十一月)是庚辰朔,[76]此年的第三个月即庚寅年正月才是己卯朔。这可以进一步证实我的观点。为什么这件手实是正月申报的呢?前文提到,唐代前期“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载初元年为庚寅,是非造籍年;既然年末报手实是为了赶上第二年正月造籍的提前作业,而这一年无需造籍,本应以正月为标准登录的手实自然就不用提前申报了。也正因为《宁和才等手实》是年初申报的,所以这件文书第8片第4行有“男思安年壹岁”等字样,而这在唐代户籍中是不可能出现的[77]。这个问题后面还要谈到。唐代三年一造籍,每年都要报手实,从工作频率上讲,毋宁说正月报手实才是常态。[78]
唐代不仅民户籍,其它特殊身分的籍也是以正月为标准登录的。当时有官奴婢籍,据大历十四年(779)八月都官上奏:“伏准格式:官奴婢,诸司每年正月造籍二通,一通送尚书,一通留本司,并每年置簿,点身团貌,然后关金、仓部给衣粮。”[79]池田温对比日本保留下来的养老令条文,指出早在永徽年间,官奴婢以及官户就是正月造籍[80]。《唐会要》卷49《僧籍》也提到僧籍的编造,“每三岁,州县为籍,一以留州县,一以上祠部”。2004年吐鲁番巴达木113号墓出土了一件定名为《唐龙朔二年(662)正月西州高昌县思恩寺僧籍》的文书,龙朔二年是壬戌年,也是官府编造民籍的年份;其注记的“正月”云云,说明唐代编造僧籍的时间也是以正月为准。[81] 户籍制度的设计是著籍增年,唐代造籍的标准时间是正月;看来从唐代开始,官方的增年方式已经变成了“岁初增年”,制度与礼俗最终实现了统一。
五、秦汉与唐代官方年龄及户籍记载上的差异
无论秦汉还是唐代,其赋役征除、赐廪养老、定罪量刑等等都是以年龄,准确地说,以官方年龄为据[82]。唐代的著籍时间与民间的增年节点一致,无所谓官方年龄与民间年龄的差异,但秦汉时期就不同了。
秦汉时期户籍上的年龄来自民众自占,但民间是岁首增年,官方八月著籍增年,这就使官府掌握的民众年龄比民间的虚岁“慢一拍”。我们看一下新生儿的著籍情况。按照民间计岁的习惯,小孩出生就为一岁,如果是八月以前出生的,他在当年著籍时被注为一岁;若是八月以后出生,赶不上当年造籍,一转年他就两岁,该年八月著籍时记为两岁。直到下一年再造新籍,官方才掌握并使用新一轮年龄数据。如果不考虑新生儿的情况,官方与民间因增年时间节点导致的年龄差异就是:在每年八月造籍前,官方掌握的年龄比民间的虚岁小一岁;八月造籍后,官方与民间就统一了。明白了官方年龄与民间年龄的差异,我们就可以解释史籍中有关汉人年龄记载的一些疑问了。例如,《魏志·文帝纪》注引曹丕《典论·自叙》曾提到他自己的早年经历,说建安二年(197)张绣反叛,“时余年十岁,骑马得脱”。徐绍桢《三国志质疑》提出疑议:“据本纪,文帝生于中平四年冬,而张绣既降复反,事在建安二年春,上距中平四年已十一年,而《典论》自云十岁者,盖自中平四年之冬距至建安二年之冬,始实周十岁也。”[83]但张绣反叛的时间是在春季,没有到曹丕的十月生日,其说的十岁显然不是指周岁。《典略》是曹丕的自述,他记自己的年龄不应该有错。如何理解曹丕这里说的十岁呢?曹丕生于中平四年(187)冬,第二年八月他完成第一次著籍时是2岁;到建安二年春,当年的著籍时间还未到,按照官方的统计标准,曹丕就应该是10岁。[84]
表面上看,秦汉时期官方八月增年,民间岁首增年,官方年龄只比民间年龄晚了八个月。但正如上文所说,八月仅是民众申报年龄的开始,官府只有等到造籍结束才能确认民众年龄,并据此开展一系列活动。所以睡虎地秦简《仓律》谓“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官府按照户籍上的年龄赐给廪食只能是十月之后的事了。这样,从实际操作的角度上讲,秦汉的官方年龄就比民间年龄差了将近一岁(十个月)。对比一下汉人和唐人的处境,即使汉代和唐代规定的各种权利、义务的年龄一致,汉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时间也要比唐人晚了将近一年。
秦汉和唐代同样是著籍增岁,但由于造籍时间不同,这就使得二者户籍上登录的年龄数据有不同涵义,记载形式也有区别。
秦汉时期民户自占的时间在八月,这也是造籍的标准时间,所以户籍上登录的年龄就是当时的数据。这可以纠正我一个错误认识。我以前根据睡虎地《仓律》“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的记载,结合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手实牒尾“责当户来年手实”之语,推测秦汉户籍中记载的年龄不是当年八月的数据,可能是下一年的预计。[85]这种解释似乎疏通了《仓律》的文意,实际上带来了更大的困惑。如果户籍预报的是来年数据,那么在此基础上做成的各种户口统计也只能是来年的情况了。但新近江陵松柏1号墓出土一批汉武帝时期的简牍,其48号木牍为:
(上栏)·二年西乡户口薄
户千一百九十六
息户七十
秏户卅五
相除定息卌五户
大男九百九十一人
小男千卌五人
大女千六百九十五人
小女六百卌二人
(下栏) 息口八十六人
秏口卌三人
相除定息口卌三
·凡口四千三百七十三人[86]
“息户(口)”、“秏户(口)”分别指与去年相比,繁衍滋生和减耗的户、口数。除此之外,安徽天长出土的西汉中期某县《户口簿》[87]、朝鲜平壤贞柏洞出土的《乐浪郡初元四年县别户口多少集簿》[88]以及江苏尹湾汉墓出土的《集簿》[89]中也有诸如 “多前”“少前”“如前”等统计。这些数据只能解释为当年相比上一年的户口增减情况,不可能是来年的预计情况。新公布的里耶 秦简中也有县署向上级呈报户计的实例:
卅四年十月戊戌朔辛丑,迁陵守【丞】说敢言之:上卅三年黔首息耗八牒。敢言之。(简8-183+8-290+8—530)[90]
此时十月为岁首,戊戌朔,辛丑是4日。这是第二年年初呈报上一年户计的例子,而西林昭一披露了长沙走马楼出土的一枚汉简:
五年九月丙辰朔壬申,都乡胜敢言之,狱移劾曰:复移五年计囗口四千二百廿七,案阅实四千二百七十四,其卌九口计后。[91]
胡平生指出,这里的“五年”应是长沙王纪年,大致相当于汉武帝元朔五年(前124)。[92]丙辰朔,壬申是17日。这两个例子中,迁陵县三十四年年初呈报的是三十三年(前214)户计,长沙县都乡五年年底呈报的是“五年计”,并非我原来推想的来年即“三十四年计”或“六年计”。
明白官方著籍增年的做法后,就能澄清所谓预计的问题了。在秦始皇统一全国到汉武帝改定太初历这段时期,十月为岁首,编定户籍又在岁末,两者首尾衔接,很容易给人以预先造籍的假象;真实情况恰恰相反,是这一时期官府登记、确认民众年龄的时间比我们预想的晚了将近一年[93]。也正因为秦汉户籍中的年龄是以当年八月的数据为标准登录的,所以我们在承汉制而来的孙吴户籍类材料中,可以见到诸如“休女弟土年一岁”(简[壹]7639)、“·鼠弟仕伍□年一岁”(简[贰]2081)、“悬男侄猬年一岁”(简[肆]518)[94]这些新生婴儿的记载。
唐代情况就不同了。唐代造籍的标准时间是在正月,但为了能赶上县令正月上旬赴州正式造籍,民户申报手实的工作需要在上一年年末进行。职是之故,唐代为造籍做准备的手实上申报的是来年数据,这就导致这一时期户籍上登录的最小年龄只能是两岁,不可能出现一岁。所以我们在唐代户籍中,可以见到许多登载两岁的例子;[95]但见不到一例登载一岁者。如果这一现象尚不足以说明问题,我们再来看唐代户籍中登录的“四岁”年龄的注记,《唐天宝六载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程智意”户:
185女妙光载肆岁 小女 天宝三载籍后附空[96]
《唐开元四年(716)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索住洛”户:
35 男仁惠年肆岁 小男 先天贰年帐后新生附[97]
《唐开元四年西州柳中县康安住等户籍》第2片不知名户:
7 女修戒年肆岁 小女 先天贰年帐后新生附[98]
《唐开元廿九年(741)西州天山县南平乡户籍》不知名户:
4男惠一年肆岁 小男开元贰拾陆年帐后新生附 [99]
先天二年(713)干支癸丑,是造籍年,目前也发现了这一年的户籍实物。[100]但从开元二十三年(735)开始,形成了一个新的造籍年次(寅、巳、申、亥);开元二十六年(738)干支戊寅,也是造籍年[101]。所以,文书注称的“先天二年(开元二十六)帐后”也就是“先天二年(开元二十六)籍后”[102]。户籍注记有严格的书写规范,凡作“籍后漏附”指未在规定的造籍之年登录,前籍有脱漏者;而作“籍后附”则指新生儿在造籍之年的正常登录[103]。唐代三年一造籍,四岁均注“籍后附”或径作“新生附”,亦可反证唐代户籍不可能登录一岁之事实。
汉唐造籍日期的变化,固然是因应民间习俗的做法,也是这一时期社会经济制度变化的结果。我们知道,秦汉时期因应黄河流域主谷的收获时间,官府采用“计断九月”之制;为了能及时而准确地掌握户口数据并将其记入当年的计簿中,编造户籍的时间只能放在八、九月。,南朝以后财政年度“岁终为断”,转而采用自然年度[104]。但唐代或者此前的朝代为什么没有在同为财政年度之末的十一、二月造籍而是改为正月造籍呢?除了民间增年节点的影响,至少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赋税制度的变化。秦汉时期基于人身的口、算赋是每月征收[105],而魏晋时期租调制确立之后,以绢帛粟米为代表的实物都是在特定时间段征收[106],所以这一时期的户籍不必局限在上一财政年度末,只要在赋税征收前造好就可以了。二是户籍功能的变化。秦汉时期的户籍是每年一造,户籍直接为征收赋役提供依据;有迹象表明,至少南朝时期户籍就开始三年一造,户籍作为政府掌握的基础台帐,征收赋役有专门的账簿。[107]正是这些方面的变化,为唐代甚至前朝的造籍日期以及相应官方增年方式的转变提供了可能。
结语
中国古代尤其中古时期,不存在周岁计年的方式,但有官方年龄与民间年龄的区别。我们以往谈到官方年龄时,会不自觉地将其与民间年龄等同起来,认为如果没有民众弄虚作假或官吏上下其手,官方年龄与民间年龄应该保持一致。但实际上,官方年龄与民间年龄是两种不同的计年方式,两者的分合也有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由于官府掌握的户籍中的年龄原则上是由民众自行申报,官方年龄与民间年龄在始生计数(增年起点)时一样,但在增年的时间节点上有很大差异。最迟从汉武帝时代开始,民间年龄就固定以岁首元日为增年的时间节点,每过一个春节增一岁。但官方年龄不同,按照户籍制度的设计,其是以民众每年的著籍时间,换句话说,就是官府造籍的标准时间为增年的时间节点。秦汉时期,官府造籍标准时间在八月,官方年龄的增年时间节点也在八月。明乎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秦及汉初的人说“岁尽增年”以及睡虎地秦简、《续汉书•礼仪志》谓八月著籍才是官府认可的课役(优免)身分转换的节点了,由此也就能更好地把握秦汉户籍上登录的年龄数据的真实涵义。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调整,最迟到唐代,官府造籍的标准时间确定在了正月。在非造籍年,唐代民众可以正常在正月申报手实;而到造籍年,为了能赶上官府制作户籍的时间,就需要提前在上一年年末预报手实。所以唐代户籍中登载的最小年龄是两岁,没有一岁的事例。分析官方年龄增年时间节点的演变,就成为我们观察中古户籍制度的一个新视角。唐代造籍标准时间的调整,使官方与民间增年的时间节点合二为一,从而改变了以前官方年龄较诸民间年龄“慢一拍”的弊端;这种调整不仅是古代造籍制度的一大变化,也是统治者日益加强对民众控制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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