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降低销售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降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的通知》(沪价费[2015]17号)文件要求,,并于12月3日通过系统推送,12月10日起执行。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在此期间统编字典库将不再进行更新。
具体操作办法:销售价格≤1元,保留到分;1元<销售价格≤100元,保留到角;销售价格>100元,保留到元。
请各相关医疗机构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系统维护。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5年12月3日
附:
关于降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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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价费〔2015〕17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以及《中共中央 、,现就降低药品加价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2月10日起,降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各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除中药饮片以外),应以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0%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5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50元的加价额);中药饮片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5%的加价率销售。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管理,进一步降低进销差价。
二、华山医院北院、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以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等已经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原药品零差率政策执行。
三、各药品销售单位(包括医疗机构、药店等)应当做好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公示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企业、计价单位、价格、加价率等内容。
四、各级价格、卫生计生、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药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加强对有关药品销售单位的价格行为、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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