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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关于2016年第5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附: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5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灵璧县2016年第5批次(增减挂钩)城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7〕140号),同意我县冯庙镇张汪村、黄家村,渔沟镇刘塘村,禅堂乡大吴村,娄庄镇王赵村,虞姬乡霸离村、刘尧村(经济开发区),杨疃镇杨疃村,灵城镇罗河村(经济开发区)、十里村(经济开发区)、刘赵村、山南村、徐杨村、庄陈村批准征收挂钩项目区建新地块农民集体农用地30.5293公顷(其中耕地30.1261公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灵璧县2016年第5批次(增减挂钩)城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冯庙镇张汪村、黄家村,渔沟镇刘塘村,禅堂乡大吴村,娄庄镇王赵村,虞姬乡霸离村、刘尧村(经济开发区),杨疃镇杨疃村,灵城镇罗河村(经济开发区)、十里村(经济开发区)、刘赵村、山南村、徐杨村、庄陈村。
三、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灵城镇罗河村(经济开发区)、十里村(经济开发区)、刘赵村、山南村、徐杨村、庄陈村;禅堂乡大吴村;虞姬乡刘尧村(经济开发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1.0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9.375万元/公顷。渔沟镇刘塘村、虞姬乡霸离村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0.4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25万元/公顷。冯庙镇张汪村、黄家村;娄庄镇王赵村;杨疃镇杨疃村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9.8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7.125万元/公顷。
四、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2015年12月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宿政秘〔2015〕221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化安置。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县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8月16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灵璧县国土资源局。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灵璧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灵璧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9日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5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办法》的有关规定,2017年7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增减挂钩)﹝2017﹞198号批准征收挂钩项目区建新地块农民集体农用地30.5293公顷(其中耕地30.1261公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2016年第5批次(增减挂钩)城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冯庙镇张汪村、黄家村,渔沟镇刘塘村,禅堂乡大吴村,娄庄镇王赵村,虞姬乡霸离村、刘尧村(经济开发区),杨疃镇杨疃村,灵城镇罗河村(经济开发区)、十里村(经济开发区)、刘赵村、山南村、徐杨村、庄陈村。
三、被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
1、冯庙镇张汪村土地2.1159公顷(含耕地2.1159公顷);黄家村土地1.2777公顷(含耕地1.2777公顷);均为农用地。
2、渔沟镇刘塘村土地0.3123公顷(含耕地0.3123公顷),均为农用地。
3、禅堂乡大吴村土地0.8612公顷(含耕地0.8612公顷),均为农用地。
4、娄庄镇王赵村土地1.2353公顷(含耕地1.2353公顷),均为农用地。
5、虞姬乡霸离村土地1.3135公顷(含耕地1.3135公顷)、刘尧村(经济开发区)土地0.5141公顷(含耕地0.5141公顷),均为农用地。
6、杨疃镇杨疃村土地1.2583公顷(含耕地1.2583公顷)均为农用地。
7、灵城镇罗河村(经济开发区)土地0.7634公顷(含耕地0.7634公顷)、十里村(经济开发区)土地2.3278公顷(含耕地2.3278公顷)、刘赵村土地4.7209公顷(含耕地4.6200公顷)、山南村土地12.3566公顷(含耕地12.1113公顷)、徐杨村土地0.1505公顷(含耕地0.1505公顷)、庄陈村土地1.3218公顷(含耕地1.2648公顷),均为农用地。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 标准(万元/公顷) |
农用地(经济开发区、灵城镇、禅堂乡大吴村) | 23.0163 | 21.00 | 39.375 |
农用地(渔沟镇、虞姬乡) | 1.6258 | 20.4 | 38.25 |
农用地(冯庙镇、娄庄镇、杨疃镇) | 5.8872 | 19.80 | 37.125 |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安徽省实施<>办法》,本次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关于印发灵璧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灵政〔2008〕9号文件)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八、登记地点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登记时间为2017年8月9日至8月17日。
特此通告
灵璧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8日
来源:灵璧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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