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流信息联盟

又一新规:监测弄虚作假可能入刑‖ 全国首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宣判,污水监测设备灌清水使数据达标

2022-07-15 10:22:40

点击题目下方蓝字关注 环保人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关注

长按识别以下二维码进入保智收藏了新司法解释等,可以查阅环评分类


危废处置去向不好找?超低排放和脱硫废水零排放太贵?VOCs治理咋弄?高浓废水咋处理?环评手续繁琐?请加微信eprens


广西印发实施《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

近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结合广西实际制定,采取名录方式管理,凡取得法定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接受监督,不另设门槛。 

环保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强化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中事中和事后的管理,每年采取实验室现场飞行检查、能力验证、盲样考核、随机抽查等方式,不定期组织开展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违法违规机构将受相应的处理,从机构目录中删除,并列入黑名单。


为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环境监测服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自治区内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环境监测服务,、、 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 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且纳入本自治区名录管理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其接受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提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活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事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未纳入国家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并提供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遵循名录管理、社会监督、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在本自治区内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行名录管理。未列入名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结果报告,环境保护部门不予运用。

第六条 有意愿进入名录管理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需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国家或广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证书及项目附表复印件;

(四)本地实验场所房产证、租赁协议等有效证明材料;

(五)监测仪器设备资产台账及仪器设备清单;

(六)在职职工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费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证明其专业技能的相关材料;

(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承诺书;

(九)属企业机构的,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单位地址、资质认定项目等发生变化的,报相关部门批准后,于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收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交的材料后,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30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资料查阅、监测能力的核实,并公布结果。审核内容包括机构及人员、监测仪器设备、实验场所及实验室条件、质量保证、业务管理等方面。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审核合格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纳入名录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纳入名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服务承诺,并自愿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提供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法人授权机构;

(二)具有有效期内省级以上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具备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和能力;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四)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承担环境监测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及与资质认定相匹配的监测设备和设施条件;

(六)具有满足承担环境监测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九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单位资质范围内开展以下环境监测服务:

(一)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二)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

(六)清洁生产审核监测;

(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

(八)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监测;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监测业务。

第十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提供监测服务,保存6 年内的完整原始记录,并对所出具的监测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纳入名录管理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目录中删除,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不如实提供材料、不按规定报告变更情况和承接监测服务情况,或拒不接受环境保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的;

(二)超范围、超有效期开展监测业务的;

(三)挂靠监测人员的;

(四)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真实性的;

(五)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判定监测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涉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从名录中被删除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要求进行整改。从名录删除之日起1 年后,经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可按第六条的规定重新进入名录。被纳入黑名单的个人,1 年内出具或审核的数据和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每半年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送承接监测服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每年采取实验室现场飞行检查、能力验证、盲样考核、随机抽查等方式,不定期组织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专项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各市、县环境保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辖区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联合开展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息、环境监测业务业绩信息、违法违规情况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广西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表

(此表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布,若有重大变更,需及时报备)

本单位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对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人代表签字:

监测机构名称(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仪器设备统计表

附件3

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

附件4

广西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承诺书

我机构在广西从事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期间,将严格自律,守法经营,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社会环境监测市场秩序,优质高效完成各项服务业务。为此,

特郑重承诺如下: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依法认定的经营资质独立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服务工作。

2. 严格执行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 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监测对象、点位、频次、时间、项目等,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按时提交监测报告。

4. 开展监测服务不超出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和范围。

5. 不弄虚作假,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6. 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搞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采取欺诈、恶意低价、诋毁其他检测机构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

7. 主动接受环境保护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法人代表(签字):

承诺单位(章):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承诺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各存一份,并在承诺单位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公布。

附件5

广西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业务情况报告表

(此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布,定期更新)

注:监测的要素项目,例如“水和废水共8 项”等。

来源:广西环保厅等 


污水监测设备灌清水使数据达标 全国首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宣判


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发现处理后的外排水可能不达标,便将清水注入自动监测设备的进水口,干扰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据悉,这是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全国首起通过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6月10日,。近日,,并处罚金2万元。

一口水井引起怀疑

东明中信国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东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是菏泽市环保部门确定的污水处理厂市控重点监控企业,承担着东明县南化工业园区各企业排放污水的处理工作,一直是当地环保部门检查的重点。

今年1月20日,东明县环保局检查时,在该公司在线监测房北侧总排污口处发现一口水井,怀疑是用来稀释污水、弄虚作假的,于是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1月25日前自行拆除该水井。但该公司打算建厕所时使用该井的水,一直没有按照要求拆除。

2月14日,正值过年期间,公司负责人及技术总工均不在公司。凌晨3时许,正在单位值班的运行经理李子瑞在巡查时发现排污口水样颜色偏重。他认为公司刚刚被收购,外排水样绝对不能不达标,因此自作主张,想出了一个“高招”。他找到一个白色塑料袋和两根铁丝,用塑料袋套住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进水口,再用铁丝将塑料袋固定在进水口水管两侧的螺纹钢筋上,然后将从水井接出的塑料水管直接放到塑料袋内。如此操作一番,通过水泵从水井中抽出的清水就直接注入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进水口,监测数据也就达标了。

一次突查露出破绽

自以为做得神不知鬼不觉的李子瑞万万没想到,当日凌晨5时,山东省环保厅工作人员突然到来,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被动了手脚,检测仪器无法采集到该公司的正常外排废水。

山东省环保厅及东明县环保局随即对总排污口及下游10米、100米、300米处水样进行采集。通过检测发现,4处水样中均检测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污染物,其中总排污口处及下游10米处的外排水样中化学需氧量分别为61.2mg/L、56.7mg/L,超过正常排放要求的最高值50mg/L,外排水样中化学需氧量超标。

东明县环保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最终锁定是该公司的运行经理李子瑞实施了上述行为。

一声叹息追悔莫及

2月14日早上6时许,正在熟睡的李子瑞被电话铃声叫醒,同事告诉他公司被省环保厅突击检查。李子瑞到达现场后,起初还进行辩解,但到最后实在隐瞒不下去了,于是主动交代自己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稀释污水,使监测数据达标。得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时,李子瑞不禁追悔莫及,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检察日报 郭树合 杜坤)

来源:检察日报 郭树合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北京物流信息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