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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亿!复旦复华子公司 或领“营改增”后第一大罚单 法治动态

2022-01-14 1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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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9月13日,复旦复华公告称,收到沪国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复华药业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处1倍的罚款,共计147,718,733.39元;同时,沪地税亦发布相关告知书,拟对复华药业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处1倍的罚款,共计118,772,115.13元。按照公告显示,复旦药业或需缴纳近2.67亿元的罚单。





9月13日,复旦复华公告称,收到沪国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复华药业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处1倍的罚款,共计147,718,733.39元;同时,沪地税亦发布相关告知书,拟对复华药业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处1倍的罚款,共计118,772,115.13元。按照公告显示,复旦药业或需缴纳近2.67亿元的罚单。


复旦复华相关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若罚单成行,将对复旦复华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复华药业将就此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和申诉,并表示不认同部分国税、地税的计算方法。


在以往的药品经营活动中,“走票”、“挂靠”等行为一直被认为是医药流通行业的顽疾。今年4月26日,,明确医改试点省份推广“两票制”。“两票制”即药品从药厂卖到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卖到医院再开一次发票。据介绍,“两票制”可以从源头上治理长期困扰行业的药品价格虚高、商业贿赂屡禁不止等问题。



公告原文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 2016-035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于 2016年 9 月 9 日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国税一稽罚告[2016]10005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地税一稽罚告[2016]10021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沪国税一稽罚告[2016]10005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2132661556L)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于 2012 年 7 月至 2014 年 11 月期间,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08 份,货物品名为日本产谷胱甘肽原料,数量 45,500 公斤,金额814,478,633.04 元,税额 138,461,366.96 元。(二)你公司于 2012-2015 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 7 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共计 468 份,金额37,052,336.12 元,税额 2,223,141.03 元, 134 号,拟处你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 1倍的罚款共计 147,718,733.39 元,其中增值税罚款 140,684,507.99 元,城市维护建设2税罚款 7,034,225.40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 3 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沪地税一稽罚告[2016]10021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2132661556L)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于 2012 年 7 月至 2014 年 11 月期间,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08 份,货物品名为日本产谷胱甘肽原料,数量 45,500 公斤,金额814,478,633.04 元,税额 138,461,366.96 元。(二)你公司于 2012-2015 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 7 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共计 468 份,金额37,052,336.12 元,税额 2,223,141.03 元。(三)你公司于 2009 年-2012 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 10 家公司虚开的普通发票共计 505 份,金额68,536,205.39 元, 号,拟对你公司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处 1 倍的罚款,共计 118,772,115.13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 3 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将就此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和申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2 日




本文转载自:@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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