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9 07:12:51
裁判要点归纳及延伸:
1.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均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这里所谓的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应当指相关技术或服务要求仅某供应商或某产品排他性地具有,而非仅指该技术或服务要求较高,能够满足的供应商较少。
2. 若特定技术或服务要求被列为供应商的资格性条件或者不满足即投标无效的实质性条件,即可能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具有倾向性。因为,是否满足该技术要求,直接决定相关供应商能否中标。因此,在综合评分法中,定义为“不满足将会被扣分”但不影响投标资格及投标有效性的一般技术条件,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具有倾向性。
3. 应予注意的是,如果多项一般技术条件相互结合,使得中标结果只可能为特定供应商或产品,则此时这些组合后的技术条件就存在了排他性,构成了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具有倾向性,应受到前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制。
4. 额外多说一句,在“综合评分法”当中,具有履约能力的供应商不等同于最高得分者不能被扣分,否则,招标文件设定的扣分便没有实际意义。
(2016)粤02行终118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滇鹏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站南路63号信德万汇广场XG幢711号公寓XXX。
法定代表人:赖美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鹏程,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靖琪,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地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沿江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禤继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佩,乳源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采购监督股科员。
委托代理人:曾绍辉,乳源瑶族自治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财政局。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凌振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作泰,广东南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斯林,韶关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科员。
上诉人韶关市滇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乳源财政局”)、韶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韶关财政局”)财政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进行了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5月25日,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委托,发出《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名称: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RYCG15-28)招标文件》,为其采购医疗设备一批,分别为:电子生物显微镜、离心机、医用水浴箱、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尿液分析仪、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心电图机、诊床、输液椅、××床、电动吸引器、治疗车、观片灯、医用身长体重计、医用急救箱、医用担架、医用氧气瓶、医用氧气瓶推车、医用TOP神灯、医用妇科检查床、医用高压消毒锅。
“滇鹏有限公司”取得“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后,认为该文件损害了其公司权益,于2015年6月8日以供应商身份向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其提交的《质疑书》认为:一、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含有倾向性、指向特定供应商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符合三家以上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及商务条款进行招标。二、采购技术参数要求不明确、不完整。建议:修改成符合三家以上的品牌完全响应参与竞争,真正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平台。同时提出对离心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便携式彩色超生诊断仪、心电图机、观片灯光照度、医用急救箱、医用担架、医用氧气瓶、医用高压消毒锅等9项技术参数的修改建议。
2015年6月11日,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滇鹏有限公司”的质疑作出《关于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函》,对“滇鹏有限公司”就“离心机”、“心电图机”、“观片灯光照度”、“医用担架”、“医用氧气瓶”等技术参数提出的修改建议予以采纳;但认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参数要求:“▲5、吸光度测试范围:0.0-6.0Abs”(招标文件第6页);“▲21、比色杯:仪器一次放置120个硬质比色杯”;及“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参数要求:“35电影回放和浏览系统支持B、M、Color、Power、DirPower、PW图像与ECG波形的电影回放,同时支持B/M、B/PW以及与ECG波形联动的电影回放电影回放幅数:1500幅;M/PW:≥120秒在ECG模式下,支持自动存储多个心动周期的电影回放图像支持快速存储和浏览屏幕图像、电影”(招标文件第10页-第11页)这三项参数要求不存在倾向性,市场上有多间厂家可满足参数要求,不存在单一品牌特有技术指标,未作修改;“医用急救箱”参数根据采购人实际使用需求而定,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用“高压消毒锅”提出的质疑,未予答复。
2015年6月11日,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中发布《关于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对“离心机”、“心电图机”、“观片灯光照度”、“医用担架”、“医用氧气瓶”的技术参数予以更正。同时,对《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名称: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RYCG15-28)招标文件》亦予以更正。
2015年6月26日,“滇鹏有限公司”就“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向“乳源财政局”递交《投诉书》,具体内容为:“我公司参加2015年5月25日被投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RYCG15-28)的采购活动,我公司认为该项目的采购文件损害了我公司权益。对此,我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了质疑,其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书面答复,因对其作出的答复不满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现向贵机关提起投诉:一、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第5页至第10页,第三部分项目内容技术参数要求中,(见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附件)。1、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参数要求:‘▲5、吸光度测试范围:0.0-6.0Abs’(招标文件第6页)。‘▲21、比色杯:仪器一次放置120个硬质比色杯’(招标文件第7页)。指向桂林优利特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网址http://urit.com/chinesechXXX/),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品牌有: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普康电子有限公司均不能完全符合公开招标采购参数。2、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参数要求:‘35电影回放和浏览系统支持B、M、Color、Power、DirPower、PW图像与ECG波形的电影回放,同时支持B/M、B/PW以及与ECG波形联动的电影回放电影回放幅数:1500幅;M/PW:≥120秒在ECG模式下,支持自动存储多个心动周期的电影回放图像支持快速存储和浏览屏幕图像、电影’有倾向性(招标文件第10页-第11页),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品牌有: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均不能完全符合公开招标采购参数。法律法规依据:……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的简要描述;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5年6月11日已作出答复,对于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内容技术参数要求不明确、不完整的参数已做出相应的更改,并于2015年6月12日发布更正公告与延迟公告,但其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和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我司认为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仍然存在倾向性、指向特定供应商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以下是质疑函内所提出的质疑与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回复:1、关于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指向桂林优利特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品牌有均不能完全符合公开招标采购参数。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答复:据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查确认,市场上有吉林迪瑞、深圳雷杜、桂林优利特、北京松上科技、济南鑫贝西生物等厂家都可以满足参数要求,不是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不存在指向性,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据我司调查取证,市场上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雷杜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鑫贝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均不能完全符合公开招标采购参数。2、关于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参数要求具有倾向性;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品牌均不能完全符合公开招标采购参数。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答复:据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查确认,市场上飞利浦、迈瑞、GE都可以满足参数要求,不是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不存在指向性,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据我司调查取证,市场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国内没有生产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通用电气公司(GE公司)有符合招标参数的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但报价超出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符合专业条件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三、投诉请求:依据法规修改技术参数,符合三家以上的技术参数参与投标。”
2015年7月1日,“乳源财政局”受理“滇鹏有限公司”投诉。2015年7月31日,“乳源财政局”作出乳财采决(2015)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1、“滇鹏有限公司”提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参数要求:“▲5、吸光度测试范围:0.0-6.0Abs”(招标文件第6页),指向桂林优利特集团有限公司,据我局核实,市场上有:神州英诺华DG-402、桂林优利特URIT-8021A、深圳锦瑞GS-400等厂家都可以满足此参数要求;“▲21、比色杯:仪器一次放置120个硬质比色杯”,指向桂林优利特集团有限公司,据核实,市场上有:上海丰汇FH-400A,桂林优利特URIT-8021A,江苏南京劳拉系列(如劳拉360),长春迪瑞cs400B等厂家都可以满足此参数要求,均不是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不存在指向性,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人对该事项的投诉不成立。2、“滇鹏有限公司”提到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参数要求:“35电影回放和浏览系统支持B、M、Color、Power、DirPower、PW图像与ECG波形的电影回放,同时支持B/M、B/PW以及与ECG波形联动的电影回放电影回放幅数:1500幅;M/PW:≥120秒在ECG模式下,支持自动存储多个心动周期的电影回放图像支持快速存储和浏览屏幕图像、电影”(招标文件第10页-第11页),有倾向性,据核实,本条参数的设定是为了在心脏超声检查中,××人心脏的收缩期末和舒张期末,从而提高心脏功能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市场上有:江苏无锡GELOGiQe、苏州飞依诺V8、深圳迈瑞M5、索诺声S-series、百胜Malabfive、三星MySonoU6等厂家都可以满足此参数要求,不是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不存在指向性,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滇鹏有限公司”对该事项的投诉不成立。决定:“滇鹏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滇鹏有限公司”对乳财采决(2015)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15年8月17日向“韶关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认为:一、关于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的参数要求,“乳源财局”在乳财采决(2015)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所列的神州英诺华DG-402、桂林优利特URIT-8021A、深圳锦瑞GS-400、上海丰汇FH-400A,桂林优利特URIT-8021A,江苏南京劳拉系列(如劳拉360),长春迪瑞cs400B等六厂家里,只有桂林优利特符合,其他五家均不能完全符合本次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二、关于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的参数要求,乳源财局所列的江苏无锡GELOGiQe、苏州飞依诺V8、深圳迈瑞M5、索诺声S-series、百胜Malabfive、三星MySonoU6等厂家并非均能符合本次参数要求。请求:一、依法撤销“乳源财政局”作出乳财采决(2015)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二、确认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中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2015年10月21日,“韶关财政局”作出韶财复决字(20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乳源财政局”提交的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证据材料显示:对于“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第35项技术参数要求,经核查“乳源财政局”在投诉处理决定书列举的六个品牌的相关技术参数中,除“深圳迈瑞M5”的技术参数能与《招标文件》中的“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第35项技术参数完全相符外,其余五个品牌的产品的技术参数均不能与该项参数完全相符。“乳源财政局”不足以证实该项争议的技术参数要求不是指向单一品牌产品、不存在歧视性。因此,针对“乳源财政局”在处理投诉事项中虽提供了证据,但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滇鹏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涉及中标结果,“乳源财政局”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的内容亦不涉及中标结果的效力认定。“滇鹏有限公司”提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超出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事项范围,不予处理。决定:撤销“乳源财政局”作出的驳回滇鹏公司投诉的处理决定,责令“乳源财政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015年11月18日,“乳源财政局”重新作出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一、“滇鹏有限公司”提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参数要求:“▲5、吸光度测试范围:0.0-6.0Abs(招标文件第6页),指向桂林优利特集团有限公司”;“▲21、比色杯:仪器一次放置120个硬质比色杯”,指向桂林优利特集团有限公司。”二、“滇鹏有限公司”提到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参数要求:“35电影回放和浏览系统支持B、M、Color、Power、DirPower、PW图像与ECG波形的电影回放,同时支持B/M、B/PW以及与ECG波形联动的电影回放电影回放幅数:1500幅;M/PW:≥120秒在ECG模式下,支持自动存储多个心动周期的电影回放图像支持快速存储和浏览屏幕图像、电影”(招标文件第10页-第11页),有倾向性。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第2条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招投标,投诉人所列举的部分生产商的技术参数并不能代表中国境内所有生产商的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即不能排除国内其他厂家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因此,“滇鹏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决定:“滇鹏有限公司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滇鹏有限公司”对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16年1月13日向“韶关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认为:其公司作为供应商,依法只提供程序性证明,已提交符合受理条件的证明材料。作为监管部门,,其职责包含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等职责,是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必须主动做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即便是书面核查,投诉处理阶段,乳源县交易中心也从未满足三家品牌的证明材料。“乳源财政局”作为投诉处理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中,简单以申请人不能证明三家不符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投诉请求,没有查清是否具有三家符合这一关键重要事实,是行政不作为的典型表现,直接导致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一、依法撤销“乳源财政局”作出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二、责令修改招标文件,依法符合三家满足品牌,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016年3月11日,“韶关财政局”作出韶财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一、经审核涉案项目的招标文件,涉案项目的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没有指定货物的品牌、参考品牌或者供应商,亦无区域或者行业限制,也无以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采购需求中也未以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因此涉案招标文件并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二、:“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之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是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滇鹏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具体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滇鹏有限公司”虽然认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的相关参数要求指向桂林优利特集团有限公司,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的相关参数要求具有倾向性,但没有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投诉事项,而且“滇鹏有限公司”所列举的相关厂家的产品参数不能完全代表国内全部厂家相应产品的参数,不能排除国内其他厂家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根据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5年6月24日发布的中标公告及本机关查阅参加该项目投标的公司投标文件显示,本涉案项目各招标产品都有三个品牌产品参与投标,进行有效竞争,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因此,“乳源财政局”关于“滇鹏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认定,事实清楚。,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之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因此,“乳源财政局”以“滇鹏有限公司”没有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为由,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驳回“滇鹏有限公司”的投诉,适用依据正确。三、经查证涉案项目的招标文件,涉案项目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即评分总得分由技术、商务及价格组成,评分具体评审项由投标人的客观指标及投标人之间对比项组成,具体商务、技术得分由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评定。因此,“滇鹏有限公司”仅凭涉案项目的技术得分认为采购文件指向特定供应商没有事实依据。决定:维持“乳源财政局”作出的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滇鹏有限公司”对韶财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仍不服,。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各招标产品都有三个品牌产品参与投标,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标。2015年6月24日,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中标公告,江西乐康贸易有限公司中标。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的规定,“乳源财政局”对其辖区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其依法受理“滇鹏有限公司”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系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乳源财政局”对“滇鹏有限公司”投诉所作的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二、“韶关财政局”所作韶财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对于焦点一,“滇鹏有限公司”向“乳源财政局”投诉的主要理由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指向桂林优利特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品牌有均不能完全符合公开招标采购参数;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符合专业条件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但“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各招标产品都有三个品牌产品参与投标,“滇鹏有限公司”的投诉没有事实根据,“乳源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滇鹏有限公司”的投诉,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对于焦点二,“韶关财政局”受理“滇鹏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六十日内作出韶财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乳源财政局”作出的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的规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滇鹏有限公司”关于撤销“乳源财政局”作出的“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及被告“韶关财政局”作出的“韶财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判决:驳回“滇鹏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滇鹏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判决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原审判决认为:“滇鹏公司向乳源财局投诉的主要理由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指向桂林优利特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品牌均不完全符合公开招标采购参数;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符合专业条件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但‘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各项招标产品都有三个品牌产品参与投标,滇鹏公司的投诉没有事实根据,乳源财局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滇鹏公司的投诉,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滇鹏有限公司”认为原判的该认定是错误的,偷换了概念。有三家品牌的供应商响应参与投标,并不等于有三家品牌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众所周知,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非法围标的现象,极有可能在本次的招标过程中,,恶意串通,明知不符合规定,为了“掩耳盗铃”掩盖其本次招投标的非法性,串通几家不符合规定的来陪标,使其看起来符合规定。就本案而言,关键问题,在于“乳源财政局”“韶关财政局”必须举证证明有三家品牌的技术参数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乳源财政局”“韶关财政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三家以上的品牌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乳源财政局”“韶关财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判“乳源财政局”“韶关财政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三家品牌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的参数的情况下,确认“乳源财政局”“韶关财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且医疗器械的采购是关系到全社会大众的医疗消费的问题,应当慎重。综上,,判决错误。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判,支持“滇鹏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乳源财政局”“韶关财政局”承担。
被上诉人“乳源财政局”答辩称:“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各招标产品都有三个品牌产品参与投标,“滇鹏有限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乳源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滇鹏有限公司”的投诉。“滇鹏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综上,“乳源财政局”对“滇鹏有限公司”作出的投诉处理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且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此,,驳回“滇鹏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韶关财政局”答辩称:一、“滇鹏有限公司”关于案涉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具有倾向性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一)关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倾向性的认定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三)以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的规定,所谓技术要求的倾向性是指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产品(或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联系本案,“滇鹏有限公司”质疑函、投诉书证实,“滇鹏有限公司”是主张采购文件(即本案所涉项目编号为RYCG15-28的招标文件)“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的第5、21项及“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的第35项技术要求具有倾向性(下称三项技术要求)。因此,判断“三项技术要求”是否具有倾向性的关键在于:招标文件设置的“三项技术要求”是否为特定产品(或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二)关于质疑、投诉的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规定,及根据案涉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第28.2条:“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和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质疑应有具体的事项及事实依据”之规定,针对质疑、投诉事项进行举证,既是供应商的法定义务,也是案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义务。因此,提供证据证实“三项技术要求”是否为特定产品(或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是“滇鹏有限公司”的义务。(三)“滇鹏有限公司”无证据证实“三项技术要求”是特定产品(或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1、从证据的有效性方面分析: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案涉政府采购项目是在全国范围内招标。“滇鹏有限公司”既然主张“三项技术要求”具有倾向性,则其理应提供全国所有同类产品的完整技术指标,并通过技术指标的对比分析,方可确定“三项技术要求”是否为特定产品(或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但是,“滇鹏有限公司”在投诉中,仅提供了同类产品部分生产商的名称和联系电话,并据此断言“三项技术要求”是特定产品(或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显然,“滇鹏有限公司”所列举的部分生产商,不能涵盖全国范围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的所有生产厂家。因此,“滇鹏有限公司”提供的所谓“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唯一性。2、从证据的真实性方面分析:“滇鹏有限公司”虽然主张招标文件“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的第5、21项技术要求指向桂林优利特集团有限公司产品,但“滇鹏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桂林优利特集团有限公司“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的完整技术指标。而且,“滇鹏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为网络截图。网络截图属《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电子数据。:“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的规定,“电子数据”必须通过公证方式证明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但“滇鹏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未经公证,不能证明网络截图记载数据的真实性。因此,“滇鹏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截图不具有证明效力。3、“滇鹏有限公司”虽然主张“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的第35项技术要求具有倾向性,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第35项技术要求究竟是指向哪一特定产品的特有技术指标。“滇鹏有限公司”的该项投诉缺乏基本事实依据。综上,针对投诉事项进行举证,是投诉人的法定义务。“滇鹏有限公司”虽然投诉称案涉招标文件的“三项技术要求”是特定产品(或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具有倾向性。但“滇鹏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乳源财政局”、“韶关财政局”认定“滇鹏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二、关于财政部门的调查取证问题。(一)调查取证不是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法定必经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的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调查取证是选择性规定,不是法定必经程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授权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时,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取证。(二)“滇鹏有限公司”关于必须有三个品牌的技术指标与案涉招标文件的“项技术要求”完全相符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财政部门没有必要就该主张进行调查取证。1、根据案涉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区分为:实质性技术要求(即〈招标文件〉中的★号技术条款)和一般性技术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必须达到三家是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即就技术要求而言,《政府采购法》仅规定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技术要求(即案涉招标文件中的★号技术条款)完全符合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除此之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与招标文件的一般性技术要求完全相符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涉案招标文件证实,“滇鹏有限公司”投诉所涉及的“三项技术要求”均为一般性技术要求,不属实质性技术要求。因此,“滇鹏有限公司”关于必须有三个产品的技术指标与案涉招标文件的“三项技术要求”完全相符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混淆了实质性技术要求和一般性技术要求。2、案涉招标文件证实,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2款“······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之规定,综合评分法实行“得分最高者中标”的评标原则。该原则表明,综合评分法允许各投标人之间的评审得分存在高低之分。在法条己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就技术要求而言,通过“实质性技术要求”是无法区别各投标人之间的技术评审得分高低的,决定各投标人之间技术评审得分高低的只能是投标产品对“一般性技术要求”的响应程度。因此,“得分最高者中标”的评标原则实际上是允许各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与招标文件的“一般性技术要求”之间存在差异,允许出现偏离。否则,各投标人之间的技术评审得分不可能存在高低之分,“得分最高者中标”的评标原则也毫无实际意义。综上,仅就技术要求而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2款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全部满足的仅仅是指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技术要求”(即〈招标文件〉中的★号技术条款),且不得少于三家供应商。“滇鹏有限公司”不区分实质性技术要求与一般性技术要求,简单地以必须有三个产品的技术指标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完全相符为由,主张“三项技术要求”具有倾向性,混淆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技术要求”和“一般性技术要求”。“滇鹏有限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乳源财政局”、“韶关财政局”没有必要对是否有三个产品的技术指标与案涉招标文件的“三项技术要求”完全相符进行调查取证。三、“滇鹏有限公司”无证据证实质疑、投诉事项损害了其自身利益,“乳源财政局”驳回其投诉于法有据。《中标公告》证实(韶关市财局证据1-8),“滇鹏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后,并未参与投标,而且“滇鹏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是否准备了投标产品或品牌产品。本案争议的“三项技术要求”与“滇鹏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其关于案涉招标文件“已经严重损害了‘滇鹏有限公司’作为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滇鹏有限公司”的质疑、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乳源财政局”驳回其投诉于法有据。综上所述,“滇鹏有限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滇鹏有限公司”关于必须有三个品牌的技术指标与案涉招标文件的“三项技术要求”完全相符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滇鹏有限公司”无法律依据的主张,财政部门没有必要进行调查取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驳回“滇鹏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补充:
一、《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名称: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YCG15-28)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第一条“项目说明”第2项记载:“2.本项目要求的技术指标中,凡标有‘★’的地方均被视为实质性响应的技术指标要求或性能要求。投标人要特别加以注意,必须对此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否而若有一项带‘★’的指标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第二条记载:“二、★投标人资格:1、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政府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产生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投设备必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3、投标人必须提供由人民出具的投标人及其法人代表和该项目授权代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名称: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YCG15-28)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第一条“项目说明”第3项记载:“3.本项目要求的技术指标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重要技术指标要求,投标人要特别加以注意,否则若有一项带‘▲’的指标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有可能被重大扣分。”
三、《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名称: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YCG15-28)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第三条“项目内容技术参数要求”中第1项“采购项目详细内容”为“5序号:全自动生化分析仪1台”“7序号: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
四、《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名称: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YCG15-28)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九条“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第32项第1目记载:“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第33项“评分步骤”记载:“……(二)比较与评价:技术评分,分值40分;商务评分,分值30分;价格评分,分值30分。”在该条附表2:“技术评分表”,表中记载:“产品技术参数响应程度”分为两栏:第一栏,分值6分,内容包括“评标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所报产品技术参数和招标文件中的产品技术参数逐项对比:(1)投标人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非标示有‘▲’符合参数的响应情况横向比较:优的:6分,良的4-5分,中的:2-3分,差的:0-1分。”第二栏,分值14分,内容包括:“(2)对标示有‘▲’符合参数的响应程度进行综合评分,最高14分,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至0分为止。评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分。”
五、相关证据表明,产品“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所列技术参数,除中标的“桂林优利URIT-8021A”之外,与招标文件所列参数相同或者超出所列技术参数的品牌还有:(一)比色杯:“英诺华D-600”“江苏南京劳拉360”“迪瑞CS-400B”;(二)吸光度:“神州英诺华D-402”“深圳锦瑞GS400”。除了中标的“深圳迈瑞M5”外,“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的品牌还有:“武汉凯进KAI-A3”。
本院认为:“乳源财政局”作出的乳财采决(2015)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和“韶关财政局”作出的韶财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合法。
一、有关供应商是否符合条件的问题。:“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明确了招标采购时,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即两个条件其中之一不达标,应当废标。(一)有关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问题。:“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所谓的专业条件,是指供应商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整体上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基本能力”以及具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而不是指具备合同中某产品的技术参数。法律关系上,中标无效与中标供应商被扣分属不同性特的两种状态,履行合同的前提是中标有效,随后签订的合同可履行,此处的扣分其作用在于影响得分,而非导致废标及无法续后签订书面合同;而非扣分之上的实质响应内容,不能满足所导致的后果是中标无效,无法进行后续的签约和履行合同。因此,在“综合评分法”当中,具有履约能力的供应商不等同于最高得分者不能被扣分;否则,招标文件设定的扣分没有意义。本案“乳源财政局”提供的相关证据表明,有关参与涉案招标活动的三家公司,即江西乐康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运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飞航贸易有限公司,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三家公司均符合要求,属于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二)有关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问题。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是指供应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实质性条件的要求,同样不是指具备合同中某产品的技术参数。因为某招标文件以“文字加符合”的方式,明确被响应的实质内容为“★”号范围,以此区分“▲”号表示“扣分”的范围,如果其他供应商误将“▲”划入应实质响应的范围,便无法对应招标文件所体现区分两者的明确意思表示。本案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委托,所发《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名称: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YCG15-28)招标文件》,对实质条件作出要求:1、在“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之中第一条第2项明确:“2.本项目要求的技术指标中,凡标有‘★’的地方均被视为实质性响应的技术指标要求或性能要求。投标人要特别加以注意,必须对此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否而若有一项带‘★’的指标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2、该“招标文件”中“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之中第二条带“★”字要求,其包括:“二、★投标人资格:1、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政府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有效的商业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产生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投设备必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3、投标人必须提供由人民出具的投标人及其法人代表和该项目授权代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乳源财政局”提供的相关证据表明,参与涉案招标活动的三家公司,即江西乐康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运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飞航贸易有限公司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均符合要求,属于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三家公司均为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
二、有关涉案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三)以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明确了属于差别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包括采购产品所含技术(包含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或者以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以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等行为。所谓的特定,一般是指某一种或者某一个,特定的产品或者供应商,应当是指采购产品技术指向某一个供应商或者某一种产品、某一个产品、单一品牌特有技术指标。如本判决书“本院另补充”一节所述,涉案采购的产品,不是零部件,而是完整的医疗仪器,结合招标文件的各项具体内容,以及涉案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和相关条款,不能确定招标文件含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一)招标文件中所列详细内容所写“5序号:全自动生化分析仪1台”中包括“吸光度”在内的大部分带“▲”号的技术参数以及“7序号: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技术参数中对有关技术参数所设定的数据,不是定制不变的技术参数,而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参数,已给参与招标活动供应商提供了可以选择的余地,不具特定指向性。(二)《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名称8: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YCG15-28)招标文件》在“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之中第一条第3项明确:“3.本项目要求的技术指标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重要技术指标要求,投标人要特别加以注意,否则若有一项带‘▲’的指标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有可能被重大扣分。”该内容说明:涉案招标文件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中的“比色杯”“吸光度范围”均属于“▲”指标范围,按照说明该指标属于重要技术指标,不满足指标的结果“可能”被重大扣分,不是指向不满足“▲”技术参数的产品不得参与招标活动或中标无效。因此,设定该技术参数也不属于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或者以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等行为;而“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中“电影回放和浏览”没有加注其他标号,包括没有“▲”号,只是一般的评分考虑因素之一,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因素。(三)如本判决书“本院另补充”一节所列,《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名称: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岭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YCG15-28)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九条第33项“评分步骤”记载:“……(二)比较与评价:技术评分,分值40分;商务评分,分值30分;价格评分,分值30分。”在该条附表2:“技术评分表”,表中记载:“产品技术参数响应程度”分为两栏:第一栏,分值6分,内容包括“评标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所报产品技术参数和招标文件中的产品技术参数逐项对比:(1)投标人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非标示有‘▲’符合参数的响应情况横向比较:优的:6分,良的4-5分,中的:2-3分,差的:0-1分。”第二栏,分值14分,内容包括:“(2)对标示有‘▲’符合参数的响应程度进行综合评分,最高14分,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至0分为止。评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分。”即带“▲”的扣分为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与技术评分总分40分差距较大,与总得分100分比较,则差距更大。缺少一项“▲”的分值,不足以认定招标文件的技术指向特定的产品和供应商。除此之外,本案也没有相关证据可以确认涉案招标活动,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等行为。
综上所述,“乳源财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及“韶关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支持;“滇鹏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韶关市滇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万 靖
审判员 徐肇廷
审判员 李应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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