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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对于《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的理解与适用提示

2022-05-17 12: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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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汪铭,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部专职律师,是一名具有法律、建筑、机械多学科知识的复合型律师。曾工作于工程施工企业,有现场施工管理经验,同时具有国家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研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前言


工程总承包是当前建筑行业最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其作为国际建筑市场主要的承发包模式,随着的推进,越来越受到国内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相关企业的关注。,大多省市均发布了各地的指导文件,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的承发包模式。但是此类文件多是政策上的指引,并非可落地执行的方案。而《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计价规则》)的发布,又是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地方实施向前迈出的坚实一步。


本文中,笔者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政策文件、住建部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等,对该《计价规则》做简要分析,并对如何适用做相关提示。


一、工程设计费中的方案设计费用要引起注意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包括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而在《计价规则》中对工程设计费的定义是:工程设计费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建设单位要求,自行或委托设计人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的费用。这其中缺少编制方案设计文件的费用,应引起大家的注意,这是由于浙江省地方性政策的特殊性所导致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建设单位可以依据经审批同意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以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要求为标的,开展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工作。由此可见,浙江省并不支持在方案设计完成前进行建设项目发包。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按照住建部的规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前也可以进行发包,而浙江省建设厅在制定《计价规则》时沿用了地方性的特殊规定。但其他省市的工程项目在参照该《计价规则》时应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如在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就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估算)时应注意增加方案设计费,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报价时亦是如此。

二、工程勘察费不应包括初步勘察费

《计价规则》中对工程勘察费的规定如下:工程勘察费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建设单位要求,自行或委托勘察人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的费用。

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工程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在不同的阶段,需要不同深度的勘察文件,工程勘察通常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符合选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但该条款并未对各个阶段的工程勘察费用进行细分,这是由于浙江省不允许在方案设计完成前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原因所导致,在方案设计完成后发包,前期的初步勘察应已由建设单位完成,故该条款中勘察费对应的应只是完成详细勘察的费用。但是对于其他地区的工程而言,如果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完成之后就进行发包的,为了促进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和风险的合理分配,我们仍建议应由建设单位完成初步勘察。工程地质条件对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建设单位提供初步勘察文件能使承包单位在报价之前对地质条件有更准确的了解,从而提高报价的准确性。建设单位完成初步勘察有助于工程发包的进行,否则如果由承包方在进行报价前自行勘察,无疑加重了承包人承接工程的成本,若最终没有顺利承揽该工程,则产生损失较大。

三、总承包管理费与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的差异

在《计价规则》中,总承包管理费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勘察设计、设备购置、建筑安装施工及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以及对工程总承包管理应获的利润。

总承包管理费 =工程费用×总承包管理费费率

在住建部的《费用组成》中,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

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财建〔2016〕504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计算,按照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计列。

财建[2016]504号文件中,《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

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对比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总承包管理费与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在性质上应是相同的概念,均指工程总承包企业为进行工程总成包管理而发生的费用。但是两个规定又有明显不同之处:

(1)浙江省规定的总承包管理费用中多了“利润”。总承包管理费在性质上其实类似于施工总承包中的企业管理费,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的规定,企业管理费=(人工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人工费+机械费)*利润率,由此可以看出,在计取利润时,通常是不包含企业管理费部分的。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了总承包管理,产生了经济效益,应当获得相应的利润作为回报,也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假设发生建设单位的过错,导致承包人的管理投入远远超出计划(即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如果仅补偿因履行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成本支出,而不支付相应的利润,对企业是不公平的。所以,在在总承包管理费中计取利润不仅与住建部的《费用组成》的规定不一致,也与常识性概念存在差异,但其又有存在的意义,因此我们建议浙江省建设主管部门能够进一步针对如何在总承包管理费中计取利润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文件。当然,承包人在报价时对于总承包管理费是否计取、计取的费率应结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为提高报价的竞争力作出综合考量。


(2)两者之间的计算基数不同。


总承包管理费的计算基数是工程费用,工程费用=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


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的计算基数则为批准的项目总投资(除了因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这其中去了上述的工程费用之外,还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四、不可预见费与暂列费用的区别

《计价规则》中不可预见费是指:工程招标或签订合同(协议)时尚未确定的内容或不可预见的变更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增加的费用按不可预见费计列。不可预见费使用权归属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项目合同时,合同总价不包括不可预见费。

《费用组成》中规定的暂列费用指:建设单位为工程总承包项目预备的用于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费用,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是指在建设期内超过工程总承包发包范围增加的工程费用,以及一般自然灾害处理、地下障碍物处理、超规超限设备运输等,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费用。

价差预备费是指在建设期内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外的利率、汇率或价格等因素变化而可能增加的,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费用。

不可预见费与暂列费用应指相同的概念,都是建设单位在做估算或者概算时,为今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的费用增加而预留的费用,只有实际发生才支付。

但是相比较而言,两者规定又有不同的之处,一是不可预见费是不包含在合同价里,而暂列费用是总承包费用项目的组成部分;二是不可预见费由业主使用,二暂列费用则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

五、固定总价的调整

《计价规则》采用了相对的固定总价,即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计价要素的波动,价差不予调整,而超出风险范围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方法进行调整。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价格的调整并不仅仅根据基期价格,还应当结合投标报价来综合考虑。即材料价格上涨时,应当以投标报价与基期价格的较高者为参照依据;材料价格下跌时,则按照投标报价与基期价格的较低者为参照依据;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在基准日期之后的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合同造价的影响。如FIDIC 银皮书第13.7条规定:对于基准日期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包括施用新的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改变,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价格应考虑有上述改变导致的任何费用增减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是一个周期长、影响因素多、技术复杂的过程,而工程总承包模式又囊括了几乎整个建设期,其管理协调难度大,承担风险隐患多。所以,承发包双方之间应该要建立一套公平的计价机制,充分分析风险因素,合理分摊风险,以保证双方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

现阶段,我国的工程总承包发承包模式正处于起步阶段,浙江省能在全国范围内首开先河,为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制定了准确的计价依据,无疑对促进工程总承包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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