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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作为被业委会解聘,为何会被告上法庭?

2022-05-19 12:36:49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火电社区,居民5005户、48栋楼,含火电、安智、四组团三个业主委员会,主体业主联合会主抓日常工作,为小区服务的是新凯物业公司(私企),该公司进驻小区两年三个月,为广大业主服务极其不到位,环境卫生到处脏、乱、差,建筑垃圾、残土、破沙发到处可见,危楼不整修,有多家下水堵塞,几年来未予疏通开,还得拎水冲洗卫生间,由于地沟内的上水管线有漏洞,不能及时维修,致使居住7-9楼居民经常吃不上水。

绿化,三个小区内仅有的近4000余平米的草坪,由于两年来,未浇灌一次水全部枯死。(有灌溉机井)形成了杂草丛生。

 多家楼宇门破损,门锁根本不能用,也不能予以维修,给业主生活造成极大困难、自身安全、出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多次找到物业总经理刘新东督促,根本不接受监督指导。

不满情绪非常激奋,一致呼声:坚决解聘物业,基于广大业主要求,业委会多次向社区党委、办事处党工委汇报,,在此激化之下,业委会于07年3月1日、3月10日、3月20日连续给物业下了三次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提高服务质量,物业公司无动于衷,毫无起色,业委会集体进行小区全面检查,有照片为据,业委会为了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向办事处社区党委汇报启动解聘程序得到批准,启动解聘程序,在办事处、居委会指导监督之下进行的。

整个解聘过程业委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工作指导方针”5月4日在整个小区各楼宇门贴示业主代表名单、会议议题1号公告,于5月12日首次召开小区业主议事大会、党员代表、网格长、群众代表参加,参会人员一致要求立即解聘新凯物业,、,48栋、48名业主代表参加,表决结果是45票坚决解聘,2票反对,票权于5月18日给新凯物业,正式解聘书面通知书,并要求7日内办理交接,业委会在齐齐哈尔鹤城晚报刊登公开招聘物业广告,向社会公开招标,、业主代表对应聘物业公司投票招标,结果是齐齐哈尔市百安物业公司中标,5月29日新物业需进驻为业主服务可原解聘的新凯物业,拒不撤出,我业委会5月29日予以强撤出,百安物业进驻近两月期间解决了几年来新凯物业未能解决的阴暗问题,受到了业主的好评。上述业主议事大会、,选聘新物业,全程在社区监督指导下进行的,有影像录音为据。

,理由是三年合同未到期,申请还要返回来,继续执行合同,并扬言他有钱打得起官司,而且他找了几十名业主签字,可笑的是签字竟有火电7号楼已去逝一年多的老百姓业主还签了字,还有几户根本不知道这回事。

法庭上还模仿我们业委会部分人员集体签字对业委会成员进行人身攻击,业委会成员都非常伤心,退休后想为业主服务,有一份光发一奋热,怎么这么难,“特别是齐齐哈尔市物业服务合同”第八章“违约责任”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甲方有权提示修改本合同降低物业费用,甲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此案件将于8月8日开庭,我们将持续关注,,敬请期待!


物业是直接关系到我们的日常生活的,试想下,停水停电、电梯坏了无人修、垃圾桶的垃圾无人清理已经发臭等,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如何去保证正常的生活,人身安全又如何得到保障。

小区物业不好,?


小区物业服务不好,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力,甚至可以弹劾、要求换掉物业公司,同时也可以向相关的部门举报。


1、首先,要有针对性的记录违约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可以采取拍照、摄像或文字记录对方签字的方式。


2、其次,采取谈判的方式,在应当缴纳物业费的时候要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去和物业公司交涉,告诉他们哪里做得不对,不应当收取你的物业费或是少收物业费,并保留好交涉的记录。一旦物业公司起诉拖欠物业费,业主可以有理有据地辩驳并非恶意拖欠。


3、鉴于享有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的是业主委员会而不是单个业主,业主要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应诉求,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积极与当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沟通,。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小区物业不好,。但从现实的角度出发,,耗时又费力。在物业这件事情上,,但最重要的还是选择一个物业好的楼盘,,将风险防范于未然。


TIP1:错综复杂的关系

     物业与业主纠纷形式多元化、群体化、复杂化;案件起因呈现综合性、交叉性; 业主诉求主张精细化、多样化;纠纷矛盾尖锐化、不易调和。

  一中院某法官说“,双方的矛盾已经濒临激化,再调解起来难度非常大。,必须按照诉讼程序一步一步进行”。

TOP2:法律争议焦点

  通过梳理近五年的大量涉物业纠纷案件,一中院发现此类纠纷中当事人争议较多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二)物业费的支付及抗辩权的行使

(三)物业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四)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以及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目前,我国民法上的诉讼时效期限一般为两年(法律规定的特殊时效除外),《民法总则》将于2017101日起实施,将其改为三年。



 一中院法官提醒广大业主们

1、注重证据的收集、保存。如在房屋质保期内注意对房屋问题的报修留存相关书证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注意及时通过物业企业寻找开发商以期在质保期内得到妥善维修;对于漏水等疑难争议问题可尝试通过政府相关部门介入,寻找中立第三方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问题和责任。

2、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有效发挥业委会作用。

3、业主人身、财产损害问题尽量在合同中作特别约定。这种特别约定无论对于业主还是物业企业都具有积极意义,一旦因上述事项发生纠纷,双方均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处理,避免争论不休。

4、有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可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


TOP3:身边典型案例

 案例一:业主委员会的知情权受限制

                      

  案情概要:2012年,昌平某小区业委会起诉要求,物业公布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对外广告合同等资料。


物业企业对仅对涉及业主合法权益有关的信息负有披露义务。


  本案中,物业就小区内装修费、供暖服务收费及供暖维修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对3年的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了公示,应视为物业企业已经履行了公示义务。对于业委会要求的公示文件,因物业否认持有上述文件,故在缺乏证据佐证的情况下,。。


  案例二:业主委员会不能主张名誉权保护

               

  案情概要:昌平区某业委会认为该小区物业利用短信群发的形式,侵害业委会名誉权,,要求小区物业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此外,业主委员会不具有单独可支配的财产,并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据此,业主委员会既非法人,也非其他组织,其既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也不具有财产利益,故业主委员会并非享有名誉权的民事主体。最终,。


案例三:物业对小区的违章建设有报告责任

  案情概要:昌平区某小区的业主张某,以小区存在违建,物业未尽到制止、处理的责任为由,起诉物业协助相关机关拆除违建。


:,该物业已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尽到了报告的义务。管理部门已经向业主下发了《责任改正通知书》和《谈话通知书》,亦说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已经了解到违建的情况。履行拆除违法建筑职责的部门应为政府的主管部门,张某要求物业企业负责“拆违”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四:业主私搭乱,建物业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案情概要:业主王某擅自对其居住阳台进行改造,物业以影响小区整体形象、对其他住户造成安全隐患为由,。


:虽王某辩称改造阳台已经过其他业主同意,,即使该情况属实,仅有部分其他业主签字认可表示同意,亦不构成擅自改造房屋阳台的正当理由。小区业主对其所居住房屋存在拆、改等违建行为时,物业企业有权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公约的规定要求业主恢复原状。

 一中院法官提醒开发商及物业

开发商应提高履约意识。

      开发商应当认识到当前的行业不规范行为,如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等获取的仅仅是一时性的利益,还有可能增加诉讼成本,企业要想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商业信誉和实力,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物业企业应明确自身定位。

    一直以来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矛盾摩擦不断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物业和业主对自身的定位与双方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够明确而造成的。物业企业应明确自身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而非“管理企业”。对于欠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企业应避免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避免把矛盾扩大化。 

物业企业应切实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物业服务过程中的各项收支应做到有据可查,物业收费标准的依据,小区内共有物业、楼梯和电梯广告等收益,以及员工工资、培训、公共设施维护维修等支出费用均应向业主公开透明,避免为涉物业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审理中发现,部分物业企业未提交关于催缴物业费的任何证据。一中院认为对于涉物业纠纷时效的从宽处理并不意味着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被取消,物业企业仍需提供时效中断的基本证据,在催缴方式方面亦应具备严谨性和规范性,在行使权利时应积极勤勉,否则将面临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使物业费不被支持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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