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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复核是指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虽然法律同样规定为证据,但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截然不同的是,火灾事故认定结论只是认定原因,且多采用排除法,对事故责任不做认定,这就直接导致因火灾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难度大。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作为民事赔偿的主要证据,当事人高度关注其客观性和准确性。但是,当事人一旦对火灾原因认定结论有异议,由于行政诉讼常常不被受理,除申请向上级申请火灾复核之外,,因此,确保火灾复核程序公正尤其重要。
由于业务能力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原因,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遇到大火特别是疑难复杂的火灾,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往往力不从心,需要请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家予以帮助指导,抑或代其上阵。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也乐于按照上级专家意见出具火灾调查结论。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于种种考虑,亦乐此不疲,频频出场。但是,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家指导作出的火灾认定结论,当事人对火灾原因不服,也只能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火灾复核,并且往往又会落到最初参与调查专家的手中。执法实践中,鲜有自己推翻自己结论的实例。
虽然,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借此可以避免因火灾调查结论被推翻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借此也可以维持专家的学术尊严。但却使火灾复核流于形式,当事人的诉求得不到合理疏解,。
“任何人,无论其职位多高,或者其个人动机多么正当,都不能是他自己的法官”。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必须保证与案件利益无涉,没有任何形式的偏私和偏见,在原被告之间保持不偏不倚。理由很简单,正义必须来源于信任,而当正直的人认为法官偏袒时,信任就遭到破坏了。
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也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还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不单司法审判活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火灾复核活动也应当遵守回避制度。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回避也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进行火灾复核时应当尊重并遵守回避制度,凡是参与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的专家,实际上已经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存在影响公正办案的可能,因此,在火灾复核阶段要主动回避。火调科室多人参加的,要整体主动回避。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对待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申请理由正当的,要及时决定。同时也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回避制度,确保火灾复核工作不受相关人员影响力的影响,以确保火灾复核公正处理,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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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刚律师是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辽宁省第八届律师协会立法咨询专门委员会委员,曾长期担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原武警上校。
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在中国大陆拥有40家分所,海外设有36个办公室,2016年被评为“亚太规模最大律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2014年被市司法局评为沈阳市“AAA诚信律师事务所” ,2016年被省司法厅评为辽宁省“2014-2015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火灾与消防法律事务部,由曹刚律师领衔,团队中既包括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资深律师和也有丰富行业经验的消防技术高级专家,是目前全国唯一专注于火灾与消防法律事务的机构,面向全国客户推出的【消防法宝】、【火灾全时通】、【避火宝】专业产品,是专为火灾案件和消防事务定制解决方案,满足客户在消防法律领域的需求。
团队首席顾问
郭树林,全国著名消防专家,高级工程师。曾任辽宁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部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等十余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者。
薛纯山,全国著名火灾调查专家,高级工程师。,中国消防协会电气专业委员会、火灾调查委员会会员,辽宁省消防局火灾调查专家组、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库成员。
张志春 全国著名灭火救援专家。曾任国家消防标准化灭火救援分委会委员,、,享受部级津贴。指挥大型灭火战例:大连中石油7.16爆炸火灾,沈阳皇朝万鑫2.3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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