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会审是我国古代会审制度的一种,是专指由三法司以及三法司以外的某些特定的官员参与查明案件事实并进行案件审理的制度。这个定义理解如下:
首先,谁审?三司在明代指的是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三法司都有各自专门的职权分工,都有各自负责的领域,但是在遇到疑难重大的案件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使共同审理,即三司会审。
其次,审什么?三司会审的时候,审理的是,疑难重大的案件,但是什么才是“疑难重大”?却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三法司和皇帝都享有判断某个案件是否为疑难重大案件的权利。
最后,如何审?三司会审的启动程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由大理寺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现重大疑难案件则向皇帝提请会审。《明会典》记载:“凡发审罪囚,有事情重大、执词称冤、不肯服辩者,具由大理寺奏请,会同刑部、都察院或锦衣卫堂上官,於京畿道问理”。另一种是皇帝判断的疑难重大案件,交给三法司办理,在明朝多数案件都是经过这个途径来处理的。例如宣德九年(公元1434年),僧人李皋与山西汾州和尚了真等24人聚众谋反,,主要案犯被逮系京师,“上命三法司讯之有验,悉弃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