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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必备】法律文书规范写作

2021-04-05 12:40:58



一、背景意义


法律文书的种类很多,诉状是最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也是启动法律程序最基本、也是必经的条件。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诉状的名称和内容也有所不同,如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状、行政起诉状、劳动仲裁书、商事仲裁书等等,从启动法律程序的角度出发,暂且将上述文书归为一类进行评价。需要说明的是,上诉以及申诉、仲裁转诉讼、撤销仲裁申请书等此类文书虽然也作为启动法律程序的手段,但是作为第二次类文书,主要是针对其第一次类文书中的结果进行批判与否定,其内容在实质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而不包括在类。


二、具体评价标准


一般来说,诉状类文书写作大体而言主要存在两大目的,一是程序目的,,二是实体目的,即通过文字的表述和逻辑结构的编排让法官了解整个案件的梗概并形成对于我方有利的初步印象。针对上述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  程序上是否正确(共50分)


一般而言,诉状的整体结构主要包含首部、正文和尾部。每一部分都是都具有不可忽略的法律意义。缺少某一部分、某一部分错误或者存在某种缺陷都可能会引起诉讼程序的中断或者变更,也会拉长诉讼的时间,增加办案成本。


1、首部各要素是否齐全、正确


(1)主体是否具有诉讼资格(10分)


理论依据:诉讼中的主体主要包含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为本案正当当事人,。


在诉讼的过程中,要明确当事人是公民、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无实质联系?有无实体权利?是否正当?是应该担任被告还是第三人?如果是公民,其是否为特殊主体,年龄是否适当?若是法人,其是否有其法定代表人?若是其他组织,如分支机构或者合伙企业,其是否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诉讼前需要考虑的问题,一旦有失妥当,很可能影响法官对我方的专业评价,也给了立案法官不予受理的托词,波及诉讼程序的时间甚至无法启动程序。


(2)主体信息是否完整正确,被告是否明确(5分)


理论依据:主体信息内容是确认当事人身份的最主要要素,其完整与否、正确如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某些实体权利,如少数民族可能在政策、规章方面有异于汉族的规定,在出现差错的情况下,可能会遗漏当事人的某项实体权利。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是否有明确的被告,这是法律明文规定起诉需要具备的条件之一。被告不明确,如缺少身份信息、住址以及联系方式会直接影响到被告的真实性以及传票的送达,,因而被告信息的完整以及正确会提高立案成功的机率。


评审重点:①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当

②主体各项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评价标准:

0:原告或被告错误或者不适格,如没有实体权利而被当作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实体权利必须参加诉讼却在诉状中被遗漏等等。


1-5分:因疏忽或者其他主观原因当事人重要信息缺失或者错误至少3项以上,如缺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等等导致当事人身份信息不明确,不满18周岁的民事案件当事人需要列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公司作为当事人要列明法定代表人等等。


说明:信息的重要性程度依原被告身份以及该信息所代表的含义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评分标准,如被告联系方式的缺失显然比原告该项信息的缺失要严重,此外,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较联系方式以及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来说也更为重要,在评价时要酌情考虑。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原告联系方式若因案情特殊不便记于诉状中,则可用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予以替换。此外,在侵权案件中存在多个当事人的情况下,何者为第一被告、何者为第二被告原则上依其责任程度而定,在存在多个原告的情况下,原则上依照长幼或者重要性程度而定,依具体案件酌情判断。在劳动案件中,对于主体部分是公司但是在其他地方设立办事处且当事人在该办事处办公,在陈述公司住所地时具体要看管辖,如果想在注册地管辖则陈述注册地地址,如果想在该办事处管辖则陈述该办事处地址,且在该公司名称之后括号备注办事处名称。


6-14分:当事人信息缺少3项以内且部分信息不正确,或者虽然3项以上但是实在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根据遗漏的信息重要程度酌情定分。对于有实体权利参加诉讼或不参加诉讼均可的情况,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以及对于当事人利益影响程度而酌情定分。


15分:主体各部分要素全部齐全且适格,完全无瑕疵。


2、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正确(作为正文部分的主要考核因素)(25分)


诉状类文书的正文部分主要包括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作为实体目的在下文予以详解,此处主要针对诉讼请求予以评价。明确的诉讼请求也是法律规定受理案件的要素之一,这也是整篇文书写作的重点以及难点。


一般而言,。一个诉讼争议中至少存在一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的可期待利益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到底采用何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哪种法律关系比之更有利于管辖的确立?这些均取决于我们在充分理解案件基本信息后对法律关系的认定、选择与取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案由”。案由形式上是由法官来予以确定,并不需要我们实际在文书中予以表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对于案由的确立实际上是根据文书中所呈现的一项或是几项诉讼请求的提炼,是对我们最终所选择的法律关系性质的概括,归根结底,在正式提起诉讼前,案由实质上已由当事人一方确定。因而,对于“案由”,也就是法律关系的确立尤为重要。在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各项具体诉讼请求的提出(包括各项诉讼请求间的逻辑层次)也便有了呈现的基础。


,,不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因而对诉讼请求的提出要合乎当事人的实体利益,这是要与当事人最终的预期相一致的。尽管法律也允许一定期限内诉讼请求的增加、减少或者变更,但是会无形中延长诉讼的时间,合理、正确的诉讼请求也是对律师专业性的考量。另外,对于有财产标的的案件,诉讼请求中包含的对于财产的要求还会涉及到诉讼费用的高低。


评审重点:①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②诉讼请求是否多余或者遗漏

③各项诉讼请求间是否具有逻辑关系、诉讼请求的表述是否专业


评价标准:

0:诉求完全错误。


1-10分:诉求存在明显遗漏,且该诉求关乎当事人的重要利益。对于涉及赔偿标的的计算存在明显错误。


11-15分:诉求虽存在遗漏,但考虑到诉讼策略,当事人知情且同意(该诉求明显应该主张,对于重要的诉求应该说服当事人接受)。诉讼请求表述基本完整,但是具体要求不明确,显得比较含糊,如赔偿类没有写明具体数额。


16-24分:诉求多余或对于涉及赔偿标的的计算存在适当偏差,当事人知情且同意,或者诉求正确且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但存在少许表述不精确、不完整、不专业或措辞不当。对于存在赔偿类的诉讼请求,没有列名计算方式,显得比较突兀。诉讼请求的确立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证据支撑,当事人知情且同意。诉讼请求齐全且正确,但是各项请求之间毫无逻辑层次或者多项诉求应该分开但是却糅合在一个请求之内。


说明:对于诉求明显多余的评价要参考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当事人的要求,完全无证据支撑甚至不属于该类法律关系、诉求二选一(如劳动案件中补偿金与赔偿金同时提出),对于这类诉求的出现显然要比有一定证据支撑或者其他情有可原的情况要严重的多,评价时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外,赔偿项目较多的案件需后附赔偿清单,并列名计算方式。对于赔偿项目较少的案件则只需要在数额后括号简单注明计算方式即可。若涉及到具体时间段,需将其明确,如x年x月到x年x月的工资,而不能直接写“离职前两个月的工资”“2013年的工资”等等。一般来说,大部分诉讼请求的提出在结构编排上均有一定的逻辑层次,如合同案件中首先是解除劳动关系再谈其他违约赔偿,婚姻案件中须先提出离婚才有财产的分割以及小孩的抚养等等。对于存在多项诉求的情况下,虽然依据同一案由,但如果依据的是不同的事实、不同的法律,则需要分开提起诉求,如债权债务案件中对于债权以及利益依据的是不同的事实,也是不同的法律,需要分别予以提起。


25分:诉求完整且正确,完全符合对于整个案件的预期。


说明:在侵权案件中,对于原被告过错责任比例在起诉时尚不明确的案件可以根据己方的预估提出一个具体比例,待责任明确后再变更相关诉讼请求。


3、(作为尾部的主要考核因素)(10分)


,,具状人姓名与具状时间虽然也纳入本部分予以评价,但是不作为主要内容。,。可以说,,一般而言,如果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如果是其他原则,如合同案件中合同签订地等等,应在事实中会予以表述,。,,但是无论如何,,在选择的时候一定要有法定的理论依据。


评审重点:


评价标准:

0:。


1-5分:,。


6-9分;。。


10分:。


(二)实体内容上是否合乎情理,形成有利的预判(共45分)


通过文字的表述和逻辑结构的编排让法官了解整个案件的梗概并形成对于我方有利的初步印象,这是诉状类文书写作的实体目的,它主要表现在事实与理由的陈述部分。事实部分要求写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争议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试图去还原整个原始案件的面貌;而理由部分包括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理由。诉状的写作者为了某种预期目的,可能存在对原始案件的某些情节隐蔽或者放大,甚至虚构。不论哪种情况,我们都要对自己所真实了解或者重组构建的事实在整体上有一个全面的把握,这样在写作的过程中才能有的放矢。


总的来说,事实与理由部分不是一蹴而就的,尤其是事实部分,很可能包含不止一个事件,案件事实发生的过程往往是由众多的小事件拼凑而成,根据与当事人的诉求贴合紧密程度,理论而言,众多的事件中往往会有一个事件与当事人的诉求最为贴合、联系也最为紧密,我们暂且称之为“核心事件”,为了说明这个事件发生的前因,可能会引出之前的一个事件,为了说明这个事件的前因,可能会再次引出一个事件,就这样,以某种时间或者空间顺序,不断向前追溯,不断向前推进,直到所叙述的事件与整个案件想要表达的诉求不再有任何关联即为截止,这样整个案件的面貌便完整无遗的呈现了出来,所谓娓娓道来说的正是这个道理,只不过两者在思维模式上存在顺向和逆向区别。了解完整个原始事实的梗概并不意味着就要在诉状中将这些事实完全不露的表现出来,接下来我们需要做的是在这众多的事件中针对当事人的利益需要有意的对这些事件进行筛选,运用词与词的组合完善事件的细节,丰富事件的情感状态,运用关联词建构事件与事件之间的逻辑,在尽量保持客观的前提下将责任归咎于对方。


在实际的诉状写作过程中,为了避免过于陈述案件细节而让对方抓住漏洞有所准备,诉状的写作者往往会刻意简化事实与理由部分,选取部分事件甚至仅仅一个事件就将案件大意表述出来,,即使如此,其整体上必然会表现为一个大的三段论,即所选取的事件无形中是与所要适用的法律是相关联的,在所选取的法律正确的前提下,这种关联匹配程度越高越有利于达到整个诉状的实体目的,这对法官对事实的把握以及预判存在不可忽略的影响。因而事实与理由部分更倾向于实现诉状的实体目的,对于这种主观的预判评价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


1、小前提构建完整(25分)


理论依据:

在构建事实的过程中,我们对事件的选择,无论是有意删减还是刻意保留或者换一种陈述方式,最终呈现在诉状中的事实一定要是有条理并且完整的,能根据最终的预期目的让读者明白事件的梗概。如果明显存在前后事件上的矛盾,或者事件与事件间的衔接不够顺畅,逻辑不够连贯甚至措辞不当,则对于所呈现出来的事实信服力度就会大打折扣,这对法官所形成的第一印象是极为不利的。


在事实的选择上也要详略得当,一味铺叙事实或者陈述太过突兀都是不可取的,要么让人产生记流水账般乏味之感,要么让人头脑一片模糊,无法厘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在事实的实际构建过程中,各项事实的陈述往往是围绕诉讼请求来展开,根据与诉讼请求的贴合程度来判断我们对于待陈述事实的着墨,哪些为重点,哪些为次重点。但是,作为我们认知的基本过程,一些基本性事实,如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基本信息的简单介绍(不同性质的案件基本性事实不同,如婚姻案件涉及何时相识、何时登记结婚、何时生育婚生子,劳动案件涉及何时入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水平,是否购买社保等),则无论是否与之有关一般均须在首段中有所交代,事实上这也是为我们后续对重点事实部分的陈述埋下伏笔,使之条理更为明晰。


评审重点:①事实表述是否完整,能清晰呈现整个案件概貌

②事实表述是否围绕诉讼请求展开

③事实表述是否结构层次鲜明,详略得当

④事实表述是否能形成对当事人有利的初步印象


评价标准:

0分:事实表述与诉求没有关联性。


1-5分:案件事实陈述不完整,或逻辑混乱,前后存在细节性矛盾。犯低级性错误,多处出现语句不通顺、语言口语化、语义出现歧义等等。事实表述部分综合语言、事件的选择、感情的基调来看,对当事人的利益明显不利。


说明:感情的基调并不意味着在诉状的事实表述上要浓墨重彩,而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等因素酌情考虑,例如婚姻案件较合同案件感情色彩浓一些,再例如同样是侵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较交通事故案件感情色彩也会存在较大区别,在具体评审时要酌情给分。


6-15分:事实表述太过生硬缺乏条理,如交通事故、合同案件完全摘抄相关文书内容,且摘抄内容没有重点。在事实的选择上不够优化,如事实陈述过多显得过于繁赘或者事实陈述太过简单,不能完整表明案情梗概。事实与事实间的衔接不够顺畅,缺乏连贯性。因果关系不明确不紧凑,如时间节点太过含糊无法分清前因后果。分段完全不合理。前后主体表述不一致,过多使用人称代词(原则上要表述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其他则需要用全名表述)。在事实的陈述中缺少基本性事实或关键性事实。


说明:原则上事实表述不适合过于细琐繁赘,但是当事人若强烈要求增加部分内容则在此区间段之外可酌情加分。另外,除基本性事实之外,原则上该部分所阐述的事实要与诉求部分形成对应关系,诉求部分所提及的内容在事实部分要有所阐述,形成完整的逻辑论证,至于事实陈述的详略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6-24分:事实陈述基本完整,前后表述一致,能够呈现案件的全貌,只是存在少许措辞不当之处或者用语不够精炼到位。


说明:在事实的表述过程中原则上不再使用人称代词,一律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表述,其他则需要用全名表述,如果涉及到时间,则需要将时间写明以免模糊或者有歧义。


25分:事实构造结构紧凑,逻辑性强,能够形成对当事人有利的初步印象,堪称完美。


2、大前提恰当(10分)


理论依据:

说话办事得讲究真凭实据,尤其是作为法律文书,这里的“凭”“据”关乎法官最后判决的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诉状的“理由”部分其实就是让我们来充分陈述这种“凭”“据”,为谁胜谁负来说理。但是在实践中,这种理由的充分表述不仅会让诉状显得冗长,反而将己方的把柄全盘托出,让对方抓住漏洞有机可乘。所以一般的诉状只会简单的罗列一些相对概括性的部门法,以该部门法为实体法律依据,再辅之程序法,以起到立案的作用,至于该实体法具体所涉及到的法条内容、司法解释、规范甚至政策,往往出于习惯性以及策略上的考虑会留待开庭代理时再一并陈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选取事件陈述事实的过程中,实际上总是有意无意的会将所选择的事实以某种形式组合并向所依据的法律上靠拢。例如法律对某某类犯罪有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还有加重情节,那我们在陈述事实的过程中也无形会体现这几个要素。所以通常而言,即使理由部分没有明确引用某条具体法律法规,但是也会表现为一个隐藏的三段论形式。因而我们在法律法规的选择上一定要慎重,并要根据法律的效力、法律的位阶层次选择最优也最贴合事实、贴合最终预期目的的法律。


评审重点:①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且最优化

②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能对所阐述的事实、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起到有力支撑

③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包括实体法以及程序法)


评价标准:

0分: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瑕疵,如已经失效或废除。


1-5分: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根据效力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不是最优法,或与所陈述的事实存在差异。


6-9分: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根据效力原则不是最优法但是能基本符合所陈述的事实。或者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表述不完整。法律的表述毫无逻辑层次(原则上应该按照法律的位阶以及效力的高低排列,先部门法后司法解释,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存在程序法的缺失。


说明:在没有将具体法律名称列出来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事实部分隐藏的法律酌情给分。在引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原则上不需要将具体的条文以及条文的内容罗列出来,但是针对某些特殊案件,如若不列出来则很有可能与其他条文相混合,则此时也作为评分点。


10分: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完全符合所陈述的事实,且完整正确。


说明:当该案没有非常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时,。当法律依据较多时,建议将所有能用到的法律法规总结到一个文档里,便于自己后期办案的需要。


3、逻辑推理有效(10分)


理论依据:

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最常见的是演绎推理,即若大小前提正确,则必然能推出正确的结论。而是否能从真实的前提出发推出真的结论,取决于演绎推理的有效性,即其形式要符合推理规则的要求。


在诉状的写作过程中,逻辑推理贯穿始终,众所周知,诉讼请求是双方争议的关键所在,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各有所见,如何让己方的观点有理有据?如何最大程度的说服法官,并得到法官的支持与认可?则关乎对于该诉讼请求的论证,事实上,整篇诉状几乎都是在为诉讼请求而服务,事实与理由的阐述就是对于诉讼请求的论证过程。原则上,一个诉讼请求会对应一个事实以及一个理由,只要有诉讼请求的产生,则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必然会有相应的事实与理由与之对应,当然,事实与理由的着墨会根据诉讼请求的重要程度有所差别。这样,事实、法律与诉讼请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演绎推理,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则无法形成完整的三段式结构,也无法达到最终的推理目的。正如上文所言,我们在实际的写作过程中,出于策略性或其他因素的考虑,并不会将具体涉及的法律逐条明确予以表述,因而在判断其逻辑推理是否有效的过程中我们往往要借助于其所选择的事实以及对于该事实的表述,无论有意还是无意,一般而言,我们对于该事实的选择以及表述在某种程度上与待适用的法律是契合的。


评审重点:诉讼请求、事实、法律三者间能否形成有力的逻辑推理论证


评价标准:

0分:事实表述与适用的法律完全没有关联。


1-4分:缺少部分事实或者法律,以至于难以形成有效的逻辑推理。


说明:原则上一个诉讼请求会对应一个事实以及一个理由,只要有诉讼请求的产生,则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必然会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与之对应,事实或法律的缺失根据诉讼请求的重要程度而酌情定分,对于重要性次之的诉讼请求所对应的事实或者法律缺失则可以在该基础上酌情加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存在没有将具体法律名称列出来的情况,也可以根据事实部分隐藏的法律判断其逻辑论证,酌情给分。


5-9分:事实表述与适用法律关联性强,但是关联性不是很足够。


10分:事实表述与适用的法律间逻辑性非常强,能够形成对诉讼请求强有力的论证,毫无漏洞可言。


(三)格式是否规范(共5分)


理论依据:

格式的规范关乎对于整篇文书的细节性评价,主要包含语言的把控、标点的使用、字体的运用以及整体排版的结构等等。法律文书的写作要力求法言法语,尽量使用书面化语言,用词要质朴、庄重,这是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职业习惯。另外,语意表达要准确明了,不产生歧义,无错别字,标点使用正确,统一字体和排版,这是包括诉状类文书在内的任何文书写作最基本的要求。


评价标准:

1-4分:格式上犯明显低级错误,如前后文字体、字号存在明显差异。整体排版看上去相对整洁美观,但是出现细节性瑕疵,如字号以及字体不符合标准规范,标题表述不完整扣2分,如劳动案件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刑事是“起诉书”,民事一般是民事起诉状,以及首行缩进、分段不明确、是否空格、标题未居中、主体信息顺序错误等等。诉状后未添加副本。诉状签字以及时间不是手写。诉状修改的地方未签字按手印。


5分:格式完全符合标准规范。


说明:格式范本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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