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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 三个“集中”考验企业规范管理

2020-11-29 16:18:44

快递之声2015年9月29日综合消息:“今年1-8月,我院审理的涉及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已达到35件,案件数量逞逐年增加趋势。”北京市二中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国才29日表示,快递业高速发展的背后,部分快递公司由于经营管理方面的不规范,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毁损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呈多发态势。

  十一长假即将到来,消费者网购商品将迎来小高潮,快递公司的业务量也将快速增加。近年来,随着“网购”的兴起,中国快递业发展迅速。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快递的业务量突破140亿件,连续4年增幅超过50%,已成为世界第一快递大国。据悉,2013年北京市二中院共审理涉及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案件33件,2014年共审结此类案件35件。

  在王国才看来,此类案件的特点表现为三个“集中”。其一是诉讼主体较为集中。原告为个人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数的90%以上,且主要集中在50周岁以下年龄段,被告则多为不知名的小快递公司,与规模大、信誉好、管理规范的快递公司相比,这些小快递公司更不注重自身管理,有的甚至没有自己的运输渠道,在接到业务后又擅自委托其他快递公司代为运送,这就更容易发生货物丢失、毁损的问题。

  其二是诉讼请求较为集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寄件人寄交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毁损或者被他人冒领,寄件人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另一种是因寄件人欠付运费,快递公司将货物留置,寄件人要求快递公司返还货物、赔偿损失。据统计,北京市二中院2015年1-8月审理的35个案件中,寄件人因货物丢失、毁损或者被他人冒领而起诉快递公司的案件占80%。

  其三是争议的焦点较为集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丢失货物的价值问题,一是邮单上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践中,快递公司出于便利交易、减轻己方责任等考虑,提供给寄件人的邮单上会印制一些格式条款,典型的如“未投保快件,损毁或者短少,按照资费的三倍赔偿”,此类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也会对赔偿的数额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也是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

  “从我院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此类纠纷的产生主要是快递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规范所致,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王国才说,这主要包括邮单的填写内容过于简单,快递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不到位,快递公司不注重履行对邮单上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快递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对涉及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负有对寄件人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但是,实践中,快递公司在收到寄件人交付的货物后往往收费了事,对涉及投保、赔偿等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不作提示,邮单上对这些条款的说明也很少作放大、加粗等处理,一旦货物丢失、毁损,双方就会对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快递公司会主张按照格式条款赔偿,寄件人则会主张快递公司未对该格式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

  “快递公司和寄件人双方如果从头到尾都是按照规定的事项完成的就没有纠纷,纠纷都产生于于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北京市二中院民四庭副庭长徐庆说,比如,价值比较高的货品如果托运人向承运人及时声明货物价值,不一定必须拿发票,在快递单上作了相应的保价处理,。

  对此,北京二中院提醒,寄件人应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规避风险的能力。首先,寄件人在选择快递公司时,应尽可能的选择那些商业信誉好、管理规范的大型快递公司,不要轻信网上一些不知名的小快递公司的低价宣传,将自己的货物置于危险之中;其次,寄件人在寄件时应认真阅读邮单上的格式条款,详细填写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如果货物价值较大应主动投保,以便在货物丢失、毁损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寄件人应确保填写的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准确无误,同时也应填写清楚自己的信息,以免货物丢失或者被他人冒领。

  同时,,快递公司应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快递业主管机关、快递业行业自律组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应积极发挥职能,促进快递业的健康发展。”王国才说,快递业主管机关应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标准、投诉率较高的快递公司严厉查处,对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快递公司坚决取缔,严把市场准入关。同时,消费者协会应加强对快递业的社会监督,在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快递公司建立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倒逼快递公司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信息来源:中国经济网北京 记者李万祥 转载务请注明出处 编辑:王光明 审核: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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