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5 07:09:29
天九湾单证团队单证意见
2016年1月27日-28日
整 理 人:陆露 夏静娴
系天九湾贸易金融研究团队成员
意见执笔:李睿
意见审核:杨春玲 曹红波
以上三位系天九湾贸易金融研究团队高级成员
日期:2016年03月02日
1、信用证修改受益人为另一公司,通知行如何处理?
2、 信用证“DISCREPANT DOCS TO BE SENT STRICTLY ON COLLECTION BASIS” 条款对受益人的影响。
3、一个发票是否可以写两个发票号?
4、合同双方是A和B,但是合同条款规定信用证直接开给供货商C,开证时可以A是申请人,C是受益人吗?
5、国内信用证是信用证吗?
6、信用证的价格术语是CIF,提单的SHIPMENT TERM是COST AND FREIGFT,是否为不符?
7、分期装运信用证下,除了晚装船之外,哪些不符点可以使以后各期失效?有无明确的规定?
8、为何多式运输单据比提单多规定了一种图章(STAMP)的方式表示已装船?
9、散货运输出具何种运输单据?
10、什么是分期支款?在信用证中分期条款如何定义?
11、关于产地证的出具人问题。
信用证修改受益人为另一公司,通知行如何处理?
(问题)
木子姗:各位老师,收到境外银行出口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将受益人更改为另一家异地公司,原受益人同意修改,请问,这种情况下,一般怎么处理?
Seven:估计要重新开一个信用证。
Sky:@李姗大通原证撤销为妥。
Sisyphus:异地企业如果是你们的客户,有在你们这开户。其实理论上可以接受这个修改。如果没有,最好重开。
木子姗:好的,谢谢,那就是先发报撤证,再让开证行重新开证,异地公司没在我行开户。
Sky:我的考虑在于释缓App额度
sisyphus :如果开证行信誉良好国家信誉也不错,客户间关系良好,处于降低成本考虑可以这么操作。银行做到提示我上面说的这个风险后,客户可以选择这么做。
Sky:如果App未要求,并且开证行也未要求,我只能说iss bank风险管控水平太低
Sisyphus:风险主要还是在于部分外资行太“灵活”运用ucp条款了,退单很随意。如果能把握这个风险客户心中有数就好。
木子姗:@许治中(邮储银行)老师,新受益人同意在我行开户,这样的话,是不是可以接受修改?
sisyphus :可以呀,你们不做融资的话没啥风险。还能赚点交单费或者通知费,也是好事。
仲昕:@李姗大通你们是通知行?
木子姗:对
仲昕:@李姗大通ucp对通知行怎么规范的?你们在信用证下承担了义务没有?如果你们不是保兑行,原来受益人又没有交单,修改是开证行和受益人的事。你们只要做你们份内事就可了。修改受益人,如果你们没有在信用证中承担除准确通知信用证和真实性,还有符合反洗钱的法定责任外,修改就修改。至于是否通知修改,按照你们的内部规定。如果新受益人不是你们客户,在符合反洗钱等合规前提下,当然可以选择通知。不要想的太多,诸如阴谋诡计等。
EWEN:同意@仲昕老師的标准实务作法。
根据UCP600第9条A款,未保兑信用证的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及修改不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因此,若通知行未对信用证进行保兑,且没有对受益人进行另外的融资,通知行可根据各行内部的规定决定是否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至于修改的内容,通知行需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即可。若受益人为异地公司无法直接通知,可以利用另一银行(第二通知行)将信用证及修改通知受益人。
信用证“DISCREPANT DOCS TO BE SENT STRICTLY ON COLLECTION BASIS” 条款对受益人的影响。
(问题)
Sky:LC 47A规定discrepant docs to be sent strictly on collection basis ,请问该条款对受益人有啥影响?
Seven:不符的单据直接按托收处理?
咫尺:受益人应该坚决要求删除此条
夏花:这个条款下就算开证行不发拒付电也有拒付的权利吗?
咫尺:discrepant docs to be sent strictly on collection basis,剥夺了受益人任何时候可以修改单据使其正点的权利,开证行也单方面解除UCP16条对自己的约束,这是ICC不希望看到的。
夏花:那这个条款单方面提出有效吗?
小猛子Daniel:不执行不就行了,受益人不交单,证就没有意义了。
咫尺:这个条款,受益人不能熟视无睹。
Sisyphus:这条款还是会给企业造成一定风险的。众所周知,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提交单据相符要付款,不符就按照ucp留单听候指示或者退回。而托收是商业信用,若单据不符按照托收处理,若当地银行信誉不佳,直接放单给客户就存在货物被提取的风险。
comx35:如果对方扣费,建议追到底,并警告对方,将通过合适渠道公示他们的无理行为。@陈兵尧~企业没影响
远山:我对这一条一直有疑问,尤其对于远期的带有不符点的单据,如果开证行承兑以后是不是意味着像托收一样,只是凭商业信用承兑,换言之,会不会被为开证行在到期不付款找借口
alan shore:@建行郑岩承兑了就是银行信用,不然开证行不要放单给申请人。
远山:那他那句话到底想达到一个什么目的。
仲昕:好奇怪的现象是:承兑前,承兑时,,过了三个月承兑到期时下止付令。奇怪不奇怪?
Sky:[擦汗]@仲昕这样承兑行也是不能付款,对吧?法律为先。
根据UCP600第16条C款,拒付银行对单据的处置方式只有“持单听交单者指示”、“退回单据”、“开证行保留单据至其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至同意接受申请人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者处获得的指示”及“按先前从交单者处获得的指示处理”四种。问题中的单据处置方式是与UCP600的条款相违背的,也是ICC不希望看到的,因为其已改变了信用证的某些基本特性,在解除开证行责任的同时也剥夺了交单人修改单据权利。这样的条款不应该出现在一个好的专业的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中,受益人从保护自身的角度出发,也不应该接受这样的信用证。
一个发票是否可以写两个发票号?
(问题)
张鹏:请教一下各位老师,一个发票是否可以写2个发票号?
仲昕:为什么要写两个发票号?
张鹏:因为保单是按照两份出的,有2个发票号。但我其他单据是按一票做的。
仲昕:两个发票不就得了?
张鹏:哦,好办法!我发票分2个,其他做成1个。谢谢仲老师[愉快][握手]
Seven:保单和发票必须相同号码吗?保单出具者不是受益人,所以无需一致。
仲昕:不一致导致的后果是什么?如果发票下的货物发生海损,如何向保险公司理赔?
Seven :不是看提单的吗
虽然UCP对发票是否可以有两个或多个发票号没有进行规定,但从贸易实务的角度出发,一个发票显示两个不同的发票号并不是一个规范的做法,且有自身数据矛盾之嫌。结合此问题的具体背景,也及有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若由于保险或其他原因需将发票中的货物进行拆分,建议以出具多份发票的方式实现,如此可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合同双方是A和B,但是合同条款规定信用证直接开给供货商C,开证时可以A是申请人,C是受益人吗?
(问题)
ZZ :请教各位大神一个问题,开进口信用证合同规定买卖双方是a,b,但是合同条款有一句话,这个证直接开给供货商c,我们开证时可以a是申请人,c是受益人吗?
Sky:转让?背对背?还是款项让度呢?那种比较好
ZZ:申请人就直接要开给供货商,跳过了签合同的对方。
Tao:个人觉得 没啥大问题
Seven:中间商b能接受,应该没问题
comx35:这主要是个合规的问题,受益人不是合同的供货方。
ZZ:我就想问这在政策上有没有什么不适当
comx35:如果能提供外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协议什么,能够与合同互相佐证,也符合合规要求了
ZZ:是啊,客户不提供,说是商业秘密。
远山:那就别开呗[偷笑],我想贷款,银行要收入证明我能说那是个人隐私吗[呲牙]
Tao:你不开有人开,客户就流失了。
Seven:不把控风险,损失更大
此问题不属UCP的讨论范畴,各行应结合本行内部相关规定,在合规的前提下审慎决定是否叙做此类业务。
国内信用证是信用证吗?
咫尺:不是,如果是,就应该使用UCP规则[偷笑]
远山 :但是信用证要比ucp的历史更悠久啊[偷笑]
咫尺:不知道无规则的信用证,那时是怎玩的[呲牙]
仲昕:在1941年前,没有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是银行信用的真正体现,那时的单据要求也简单。ucp出现后,问题越来越多,isbp出现后,一开始问题减少,现在看起来问题越来越多。自从icc的一些专家下海后,icc的意见也一代不如一代,朝三暮四,朝令夕改.再加上胡吹赊账,鼓吹供应链,鼓吹bpo,使广大基层群众以为信用证危机。银行业企业界的干群都要反思反思再反思。
我们在谴责出口商滥用权利的同时,也要谴责进口商滥用权利。现在的问题是,出口商滥用权利可以实施救济,进口商滥用权利却得到同情。这是个危险倾向。交友不慎要怪别人,找对象找错人也怪别人,炒股票亏了也怪别人,生不生二胎也要怪别人。
comx35:信用证规则很多,UCP,也是要信用证选择了它才适用的。MT700格式有一条APPLICABLE RULES:OTHR的,不仅仅是EUCP LATEST VERSION
sheilar :信用证的特质并不是因为声明遵循“UCP"才成为信用证的。
国内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它借鉴了国内的票据法,也结合了国际跟单信用证的一些特点,自成体系,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成为了一类不可或缺的贸易融资业务。如果按UCP框架下的概念解读,国内信用证与跟单国际信用证有相同之处,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因此,国内信用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价格术语是CIF,提单的SHIPMENT TERM是COST AND FREIGFT,是否为不符?
(问题)
远山:请教专家,信用证的价格术语是cif,提单的shipment term是cost and freigft,这样算不符吗?以前有银行为此拒付过我们,我们反提的理由是不能把shipment term看做price term,这样的理由站得住脚吗?[抱拳]
comx35 :LC条款怎么写的,发货人是受益人吗?
远山 是
comx35:LC的价格术语怎么写的?
远山:cif
comx35:没写INCOTERMS?
远山:没
comx35:提醒受益人注意措辞用语的一致性。如果不能修改,建议以CIF是申请人和受益人的自行约定、不能按照INCOTERMS或其他规则解读,COST AND FREIGHT 是SHIPMENT TERM而不是PRICE TERM辩驳,两者名称不同、无相关规则解释,从而虽然不一致,但不能认定构成冲突,故而没有不符
远山:不知道shipment term到底是什么,不像price term 有国际商会的统一解释
comx35:对。
SHIPMENT TERM在UCP、ISBP及国际商会相关文献中均未有过提及或定义,不能视同于TRADE TERM(或PRICE TERM),因此,提单上显示的SHIPMENT TERM:COST AND FREIGHT与信用证中规定的CIF不同指一个概念,不应视为不符。
分期装运信用证下,除了晚装船之外,哪些不符点可以使以后各期失效?有无明确的规定?
(问题)
王琳:请教:分期装运信用证下,除了晚装船之外,哪些不符点可以使以后各期失效?有无明确的规定?
咫尺:@王琳,仅不满足装运与支款两项
王琳:谢谢李总!晚交单,短装/支,超装/支等算吗?
咫尺:@王琳,第一项不算,二,三项是的
咫尺:是不满足分期内的装运安排和支款安排
王琳:为何晚交单不算?晚交单会造成晚支款呀。
Seven:难道不是所有不符点都可以使以后各期失效?
王琳:不是的
袁孟芝:主要是分期装运方面
王琳:具体有哪些不符点可以使得信用证失效,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王善论:好问题!前几天CDCS学习群里也有同学问第32条的适用问题。
观点一:受益人针对其中任何一期未能交单,或即便交单但遭银行有效拒付,则适用该条款。
观点二:"not drawn or shipped within the period allowed for that instalment"仅指non-shipment, short shipment, over shipment, late shipment, late presentation几种情形(仅与交单时间、装运时间及数量相关)。如果出现上述情形之外的不符(比如少一份副本箱单),只会导致本次交单不符,但不影响subsequent instalment,也就是不适用本条款。
王琳:请问王老师,这些观点可有出处?这个问题是否一直存在争议,没有达成共识?
王善论:没有,曾有人讨论过的观点。有关该条款适用的案例很少见。
王琳:还有个问题,分期支款必定与分期装运关联吗?不与装运关联的分期支款是否存在?
咫尺:@王琳,大宗AB部分支款
王琳:也就是说如果尾款规定了支取的时间段,即可认定为分期,有一期未支取则信用证失效,可以这样理解吗?
咫尺:32条有一个installment schedule的概念,会规定在一个时间段发多少货,支多少钱。如果没有满足“在一个时间段发多少货”或“在一个时间段支多少钱”,才适用32条。不是在一个时间段的交单形成的任何不符点都适用于32条的规定。
咫尺:见UCP600评述:The view of the Drafting Group and the majority of ICC national committees, however, was that by including a specific schedule in the credit there is a definite requirement for either a drawing to be made or goods to be shipped within a specific period. Failure on the part of the beneficiary to do so could result in a financial or other risk to the applicant. Therefore, there was a need for a penalty if the beneficiary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installment schedule.
咫尺:大宗AB部分支款,不属于32.因为AB部分要求不同的单据,是相互独立的
远山: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远山:32条应该仅限于发运期限吧?如果超支或短支是否也受这条限制?
咫尺:包括分期内的超支或短支
远山:是resolution?
王勇:@李钦(中行)怎么理解AB两部分要求的单据不同,相互独立,所以不适用UCP32
陆文菁:@王勇UCP32指货物分批装运;AB部分付款主要是针对大宗商品存在尾款支付的商业习惯
王勇:不理会大宗情形,设定其为A,B,C,分期支款情形。只要ABC要求单据不同,就不适用于UCP32吗
陆文菁:32条的根本是在于货物分批出运
王勇:
王勇:这个案例是货物分期装运了,但是出现点小插曲[偷笑]
陆文菁:对,设定了装运期限的构成分期。
咫尺:32是针对信用证特别规定的‘’装运表‘’,只要是违背该表构成不符,适用32。不在此之列的不符,不适用32
咫尺:大宗AB部分支付,不是装运表的概念,不适用32
王琳:
王琳:最后一段中的情形,是否可以视为分期支款?
UCP600第32条仅针对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请注意,只有在某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才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因此,相关不符点只针对:短装/短支及超装/超支,晚交单等不符点应不在此列。
为何多式运输单据比提单多规定了一种图章(STAMP)的方式表示已装船?
(问题)
Seven:关于表示已装船的方式,为什么多式运输单据比提单多规定了一种图章的方式,实务是这样吗?
多式运输单据:a stamp or notation indicating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s have been dispatched, taken in charge or shipped on board. (注明货物已发运、
提单:an on board notation indicating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s have been shipped on board. (注明货物已装船日期的装船批注)
难道提单不可以通过图章的方式表示已装船吗?
马思杰:提单可以的通过图章的方式表示notation的。
Seven:这是实务经常遇到的,但是UCP的规定是上面这样,意思是图章和notaiton是有区别的
马思杰:@范七妹广州企业 并没有规定这个ON BOARD NOTATION的构成方式是什么啊,所以任何构成notation的方式都可以接受。
Seven :那多式运输单据,其实可以简单规定成,a notation indicating XXX 而无需加个stamp了
马思杰:@范七妹广州企业 多式是以签发日期为准的,所以有notation的情况属于特殊情况,所以有构成方面的规定。
Seven :我看了,两者对于装运日的规定是一样的,如果有包含日期的批注,该日期为装运日,如果没有批注,出具日期为装运日。多式运输单据: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 will be deemed to be the date of dispatch, taking in charge or shipped on board, and the date of shipment. However, if the transport document indicates, by stamp or notation, a date of dispatch, taking in charge or shipped on board, this date will be deemed to be the date of shipment.
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然而,如果运输单据以盖章或批注方式标明发运、,则此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
马思杰:@范七妹广州企业 提单是一定要有ON board的,可以预先印就,可以通过批注方式。多式不同了,不需要这些。
Seven:多式运输单据也需要dispatched, taken in charge or shipped on board等其中一个,可以预先印就,可以图章,可以批注
马思杰:@范七妹广州企业 多式是不需要On board的,有on board的多式是特例了,即收货地和装货港是同一个地方且都是海港时候,船公司会有on board 批注,此时允许以此批注作为多式的提单日期。既然是特例,这中有on board 的多式提单不常见的,不用担心啦
空白虽然STAMP与NOTATION分别所指的是加盖印章和批注,但在实务中的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多式运输单据因涉及水陆空多种运输方式,其各个行业操作习惯有别,其中通过加盖印章方式标明货物已发运、接管或装船的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方式,而提单则因水上航运业操作习惯而较多使用NOTATION方式进行批注。国际惯例也是基于对行业习惯的尊重。
散货运输出具何种运输单据?
(问题)
小西:请问,是不是散货的话只能出货代提单呢?如果信用证上规定要海运提单才可以接受,交了货代提单开证行会不会以此拒付呢?
Lora:货代可以承运人身份签署的,也能接受
Seven:散货,照样可以出海运提单
小西:可以吗?我们受益人说货代对他们说散货只能出货代提单@范七妹企业,那就是开证行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喽@黄芳(浙商)
Seven:信用证没有规定货代提单可接受,是不能提交货代提单的。
小西:但是也没有写货代提单不可接受。。。我去重新看看e3和e4
祥子Sam:其实UCP和ISBP根本不分货代单,船东单...
小西:曹总,可是看出具人不也可以看出来吗?不分吗?@曹顺祥
祥子Sam:真的不分
小西:那如果我说该提单不是由承运人出具的,是不是肯定不是货代提单呢?
佳树:@何小西 (浦发)货代签署提单,注明as agent for the carrie xxx 是可以的。
祥子Sam:D4 E4啊,信用证说OCEAN BILLS OF LADING. 仅仅是说运输方式是海运,不是空运,内河,陆运而已,不关船东单货代单的事。
小西:[大哭]我太蠢了,以为提单前的词都是对提单作出的明确要求
祥子Sam:我审了好几年单才明白,MBL是直接换DELIVERY ORDER(香港叫柜纸的),一次换单,HBL有2次换单。
小西:
小西:那信用证中要显示括号内的内容会怎么描述呢?
comx35 :ICC当时昏了头,不肯在UCP范围内给货代提单下个定义。
远山:不定义最好
comx35:申请人自己用具体语言描述一下货代提单的特征
马思杰:@何小西 (浦发) 散货有两种概念的,一个是大宗商品的散装货,如大豆、煤炭等。另一个是零散货物,即不够一只货柜的货物,这是通常所说的LCL货。既然是LCL的货物,那么分提单,即货代提单,运输行提单这些单据的使用是常见的了。
comx35:产业界有自己的看法,ICC 银行委员会直接承接一下即可。
马思杰:@何小西 (浦发) 但是无论是分提单还是主提单,最终签字人是表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可符合UCP的规定。@何小西 (浦发) 所以,航运界说LCL散货只能出货代单,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对的。只不过,你坚持要出船东单,货代方面也是可以满足要求的。@何小西 (浦发) 举例来说,你接受了货代出给你的提单,那么承运人出具的分提单就会给货代公司,并讲发货人名称换为货代公司。这应该可以清楚解释何为货代单,何为船东单了吧?
小西:谢谢各位大师的讲解,学到了好多信息。居然还有船东单。。title好多[晕]。我发现货代物流行业好难懂啊
马思杰:@何小西 (浦发) 对的,船东单,就是承运人出具的单据,也可称大船提单。
Seven:那信用证没有规定“运输行单据或分运单可接受”,就是要提交船东单?
马思杰:不用的,只要货代单表明AGENT身份,并注明承运人,那就符合UCP规定,无需担心被拒付。
祥子Sam:ISBP是说,如果信用证没规定HBL,FBL怎么签发,不管信用证有没有接受不接受HBL FBL,提交的货运单据无论它叫什么,签发符合UCP600 ART.20的规定即可。
Seven:那船东单,是必须由承运人签署?
马思杰:是啊,UCP这样规定是为货代单的流行放绿灯啊,不然很多人失业了。
祥子Sam:所以银行审单员不关注提单是MBL 还是HBL
马思杰:@范七妹企业 船东单,即大船提单,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或者使用承运人抬头,由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Seven:船东和承运人,好像是两个概念?
马思杰:在UCP是两个概念,但在航运界是一个概念。
谭卓然 海商法及供应链金融律师:承运人是法律概念,船东是行业概念。
马思杰:@谭卓然律师 金本色律所 船东在租船提单上常用的。
谭卓然 海商法及供应链金融律师:刚才在「海商法」搜了一下,找到承运人,没找到船东的表述,其实,我的说法,只是一种个人的感觉而已@马思杰 建行,是没有什么依据的[偷笑]再想想,租约都是由owner和charterer的身份签,这样理解,船东也是法律概念。再深一步理解,因为航运界并非每个人都法律出身,把船东和承运人看成一样也正常,我以前在航运界就没分了[偷笑]
根据ISBP745 E4,信用证中“运输行提单不可接受”或“海运分提单不可接受”的规定或类似措辞,就提单的名称、格式、内容或签署而言并无意义,除非信用证就签署有具体要求,否则,这一规定将不予理会,提交的提单须依据UCP600第20条款予以审核。在UCP框架下,“散货运输”、“运输行提单”及“海运分提单”均未进行定义,如在信用证中提及此类信息,或试图对单据的内容或出具人进行要求,则须在信用证中进行额外明确的规定且条款必须单据化。
什么是分期支款?在信用证中分期条款如何定义?
(问题)
王琳:案例一、信用证规定,上半年装运货物,下半年每月支取1000万。案例二,A部分规定1月份凭提单发票等支取货款的80%,B部分规定2月份,3月份凭检验证各支取10%。以上两个案例是否可以视为分期支款?
Lora:都不是分期[微笑]
王琳:为何?也规定了时间段呀
咫尺:两案例,个人认为均不适用32,因为不是装运表,即某个分期发多少货物支款多少
王琳:您的观点是说,分期支款必须与对应的分期装运匹配是吗?
Lora:@王琳你的案例,就相当于是mixed payment,货物一次出完了,只是尾款分两次而已
王琳:@Lora,所以我的问题是,分期支款是否仅是分期装运的附属,如案例中的独立存在的支款方式是否不是受32条约束的分期支款?
Lora:嗯,分期的要求很严格的
王琳:有没有哪里可以找到依据?
咫尺:Commentary
There is no change to the structure and intent of this article. Although not widely used in documentary credits, the inclusion of a rule covering the consequences when a drawing or shipment schedule is not adhered to was seen to be necessary by the Drafting Group. A few ICC national committees questioned whether it was right that the failure to adhere to the schedule would result in the credit ceasing to be available for that and any subsequent drawing or shipment (unless otherwise authorized by the applicant and agreed to by the issuing bank). The view of the Drafting Group and the majority of ICC national committees, however, was that by including a specific schedule in the credit there is a definite requirement for either a drawing to be made or goods to be shipped within a specific period. Failure on the part of the beneficiary to do so could result in a financial or other risk to the applicant. Therefore, there was a need for a penalty if the beneficiary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installment schedule.
咫尺:"a drawing or shipment schedule"="the installment schedule"
UCP600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ISBP Para C15当信用证要求在规定期间内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且任何一期未在规定期间内支款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后续各期均停止兑付。规定期间,指决定每期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一组日期或时间序列。例如,信用证要求3月份装运100辆汽车和4月份装运100辆汽车,这就是分两期装运的例子,一期开始于3月1日结束于3月31日,另一期开始于4月1日结束于4月30日。
UCP600第五、十四、十八条均提及信用证所涉及的可以是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的文句亦为“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ISBP Para C15所举例子只是分两期装运的例子。
由此可见,国际惯例并未将分期支款与分期发运相互关联起来,实务中二者也并非必然要密不可分。本议题两个案例所述,均为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支取规定金额或部分款项,应该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况。
关于产地证的出具人问题。
(问题)
牟泽珍:求教:信用证要求产地证由“chamber of commerce”出具,中国的chamber of commerce 指?
远山:贸促会
alan shore:贸促会
玲子:商会,中国的商会和贸促会是一家。
远山:
远山:一定要有这个章,否则可能会被拒
中国尚缺少如此命名的商会组织,有权出具产地证者往往是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该会出具的产地证有时被认为不属于商会出具。比如,实务中土耳其银行拒付中曾辩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并不是商会。为避免争议,产地证上附加了“该机构是商会”的声明。根据ISBP745 L3 c.ii.,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会出具的产地证,提交由行业商会、行业协会、经济商会、海关当局及贸易部或类似机构出具的产地证也能满足这一条件。故,中国际贸易促进会出具产地证时做“该机构是商会”批注,亦是补充说明其属于ISBP上述规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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