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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内累积记分达到满分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然后再进行相应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交通违章扣12分条款: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
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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