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时年37岁户籍福建省的曾某为谋生计,与妻子远赴到信宜市,开了一间售卖面包的小作坊。夫妻俩靠勤劳的双手,使小作坊的生意日渐兴旺。眼看生活如“芝麻开花节节高”,一场疾病却突如其来,让曾某夫妻苦不堪言。2014年11月的某日,曾某因腹部持续鼓胀呕吐不已,便到信宜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他是因“消化道的幽门梗阻”导致了身体不适,经曾某夫妇同意后,决定对曾某进行手术治疗。同年的12月,该医院对曾某施行了“远端胃切除、胃十二指肠吻合术手术”。但曾某在术后第四天却出现了手术并发症,再次到该医院住院进行了23天的保守治疗。由于疗效不明显,曾某没有出现好转的迹象,后被转到广州市某附属医院住院继续治疗。经某附属医院的专家对曾某进行诊断,发现他体内的胆胰瘘管仍不断有引流液流出,后对他施行了“剖腹探查+肠粘连松解+胆囊切除+胆管空肠吻合+胰胆管吻合+肠肠吻合”的手术。
曾某在手术后,病情逐渐好转。出院后,曾某认为信宜市某医院对自己采取了错误的治疗方法,导致自己不但花费了大量金钱,而且造成了身体损害,,请求判令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共240363元。
,被告信宜市某医院对其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经原、被告选定的专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了鉴定意见:“由于医方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及危险后果避免的义务,在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违反诊疗常规,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原告术后并发胆胰瘘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过错责任,建议医方承担60%的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的依据充分,。,依法确定由原告曾某承担40%、被告某医院承担60%的责任。经核实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82142.36元。因此, 109285.42元(182142.36元×60%)给原告。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并由被告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案结事了。
【原文章标题:,化解一起医疗损害纠纷】
来源:茂名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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