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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银监局关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涉嫌信托虚假宣传、合同诈骗、业务违规的公开实名举报信!

2022-01-26 11:54:53






致上海银监局关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涉嫌信托虚假宣传、合同诈骗、业务违规的公开实名举报信!

 

尊敬的上海银监局领导:

 

你们好!我们是上海的上海信托“香花石信托”投资者,在和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国际信托近两个多月沟通无果、推诿扯皮后,现在以愤怒而无奈的心情向你们投诉、举报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合同诈骗、业务违规!

事情是这样的:在四年前的2012年6月份,我们光大银行客户在光大上海分行各支行网点接受了光大理财经理的主动的业务营销,他们热情的向我们推一款名为“香石”的信托产品,声称该信托保本保年化12%收益,为高端客户专享!光大银行理财经理给了我们的光大银行宣传推介材料(见下图),我们看到上面写着名称为“香石”信托保本产品,年化收益12%,起点为50万,产品投向:银行同业存款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新股申购类信托计划、债券类信托计划、债券类产品和准债券,该产品 “适合稳健型以上客户购买”,宣传推介材料上面注明“2012年零售商高端客户转介绍送纪念币活动”,我们是光大银行的老客户,基于光大银行网点理财经理热情的主动推荐,说这是保本保收益的产品,加上多年对光大银行的信任,我们在看了光大银行理财经理的宣传材料后就陆续在光大银行各支行网点,在光大理财经理的帮助下办理了向上海信托公司的汇款手续。



 

产品名称石 起点:50万(保本) 预期年化收益率:12% 产品投向:银行同业存款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新股申购类信托计划、债券类信托计划、债券类产品和准债券,该产品 “适合稳健型以上客户购买”,宣传推介材料上面注明“2012年零售商高端客户转介绍送纪念币活动


我们大多数都是年龄在55-75岁之间的中老年人,没有专业的金融知识,有的只是对光大银行的信任。光大银行在推销“香花石信托”前没有对我们这些中老年人做风险适应性测评,也没有做信托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没有要求我们提供信托合格投资者收入证明和资产证明。认购汇款前也没有给我们出示任何信托尽职尽调报告、信托说明书、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没有信托项目信息披露。我们只是听光大理财经理口头承诺保本,前3年化12%收益,第4年收益更高,4年总共要有50%收益,额度非常抢手,然后就是看到光大银行信托、理财宣传推介材料,我们也都相信认购了。

在汇款后,我们客户也没有看到正式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光大理财经理说是合同等文件要等段时间再能拿到。然后光大银行理财经理让我们部分客户签了一张信托风险申明书,说是例行公事,也有的客户认购汇款后什么都没签,在汇款完成后10天以后才签的信托风险申明书,拿得信托合同。在我们客户签信托风险申明书的时候,光大银行理财经理,要求我们不要留我们自己的电话和联系地址,让我们留他们理财经理的手机号和地址,我们也按照光大银行理财经理的要求做了,甚至光大理财经理代我们客户在风险申明书上签上了他们的手机号和联系地址(见下图)。后来我们才明白,这是怕我们收到“香花石信托”的季度报告、年报,怕我们了解到真正的信托投资信息。

 


 


这是客户杨先生的风险申明书,上面投资者基本信息都是光大银行理财经理周经理(女)亲笔代签的,留得也是理财经理的手机号,地址也是光大银行上海淮海支行的地址。可以明显看出“杨”字的截然不同写法和笔迹。 






 

 

    客户史女士在光大银行理财经理的要求下留了光大银行古北支行的联系地址

 

 

 

 

 

客户的打款日是在2012年6月1日,信托风险申明书签字日是在2012年6月11日。在光大银行上海联洋支行理财经理的要求下客户没有写自己的手机号和联系地址,这也导致客户在4年里,没有收到任何信托产品季度报告和年报,也没有收到信托延期一年的通知。客户在签合同的时候还质疑这个合同怎么这么简单,就一张纸,主合同也没有签字,也没有日期。光大理财经理说这个合同就是这样的,还帮客户签上了日期。就是红色箭头处。由于光大银行理财经理的职业习惯,还写错了,正确的写法应该是“六月十一日”,光大理财经理写成了大写数字“陆月拾壹日”。

光大银行处心积虑的算计我们信托投资者。拿到手的信托合同上的认购起点是5万起,投资标的是艺术品字画,不保本不保收益,属于高风险的艺术品投资基金。可光大银行的宣传推介材料上却写着:50万起,保本,年化12%收益,投资标的是新股申购类信托计划、债券类信托计划等,适合稳健型投资者购买。

信托合同上没有任何客户签字的地方,我们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


上图为客户的“香花石”信托合同,客户都没有签字,上海国际信托公司也没有给客户预留签字的地方。

我们打款信息为如下

收款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财产专户)

账号:6226730600031881  

开户行: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汇款成功10-30天后,上海光大银行各支行网点理财经理才陆续通知我们去拿信托合同和说明书。这样我们才第一次看到了我们买的信托产品的正式信托合同文本,名称为“上海信托香花石系列-中国字画艺术品投资(嘉世华年)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编号:上信-ART-1108”。当时拿到合同后我们就有客户提出正式信托合同内容和原来信托宣传推介材料里不一致,光大经理经理当场就宣称“不会有问题的,我们光大银行是大银行,尽管放心,肯定是保本保收益的”

     时间到了2015年6月,有两位客户感觉每年都没有收到任何利息,感觉有点上当,到就当时认购信托产品的光大银行联洋支行询问“香花石信托”到期情况才知道在未通知客户,未如开受益人大会,未经全体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香花石信托”延期了一年因为这两位客户买得时候光大理财经理强调这个期是三年期的,所以这两位客户强烈要求立即退出信托计划,并提出光大银行返还年化12%收益的要求。光大银行联洋支行行长接待并签字,在客户的要求留下了会记录。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看两个客户天天去网点去提要求,于是在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内网上挂出了两份50万的“香花石信托”转让份额,并宣称这个信托计划是客户急用钱被迫无奈才退出的,而且信托里的字画有个别已经收益高达44%,但事情过去了1年,到了2016年6月,整个“香花石信托”3+1年结束,也没有人接盘这两份信托!在四年信托期限中,客户没有收到一分钱的信托收益,只归还了项目本金,这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在信托宣传推介材料里宣称的严重不符,我们客户受到了光大银行宣传误导和欺诈。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的宣传推介存在欺诈金融消费者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们的金融消费权益!


 

 

 

 

两位投资者一位近60岁,一位63岁,其他投资者中还有一位71岁高龄。本来5万起买的高风险的艺术品信托,光大银行却宣称要保本50万起,结果老人的养老钱都投了进去。你们自己光大银行内部人员却20万就买了。这些退休老人难道比你们银行从业人员收入还高吗?你们自己只买20万,却欺骗客户说至少50万起买!这些退休老人是高收入的合格信托投资者吗?光大银行、上海信托你们核实了吗?做风险测评了吗?做真实的信托项目信息披露了吗?有看信托项目尽调报告吗?

 

客户要求退出信托计划,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内网挂出的信托转让份额,一年多过去,内部银行几百人看,却无人问津

 

“香花石信托”项目延期,上海信托国际有限公司做为受托人,应该恪尽职守,为委托人的信托利益着想,可上海信托既没有书面通知委托人,也没有召开受益人大会!在信托存续期间的四年中,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及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没有按银监会相关信托业务规定有效的进行信息披露,谨慎地处理信托事务。有的客户信托申明书上面留得是客户的手机号,但却没有收到过上海信托的电话通知,也没有收到过信托季报、年报等信托投资信息,信托投资者的知情权得到了严重损害,信息沟通严重不对称,导致客户无法判断信托投资收益。这个责任必须由光大银行和上海信托承担。上海信托反而因为“香花石信托”得了上海证券报评选的“诚信托-价值产品”奖。



 

上海信托还因“香花石信托”得了上海证券报评选的当年“诚信托-价值产品奖请问上海信托“诚”在哪里?“价值”在哪里?

 

 

鉴于上事实,依据、、中国银监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我们对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国际信托公司举报、投诉如下:

 

第一、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理财经理向投资者做出的保本,年化12%收益口头合同有效,后期补签合同涉嫌合同诈骗行为。

依据: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光大银行理财经理在光大银行的工作时间内,向投资者做出了口头的保本,年化12%收益的投资承诺约定,投资者汇款认购表示认可,双方口头合同已经生效完成,以后再签定的合同内容打款时约定的保本年化12%收益口头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属于无效合同,涉嫌合同诈骗,而且客户也没有在信托合同上签字。光大银行属于国家金融机构,光大银行理财经理属于银行从业人员更应该做到诚实守信、一诺千金。我们客户有光大银行理财经理的承诺保本,年化12%收益的电话录音为证。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我们手上有两份光大银行理财投资宣传原始推介材料为证。光大银行宣传推介材料属于商业广告或者类似招股说明书,这属于商业广告要约,投资者认可,并汇款认购,我们投资者与光大银行的保本,年化12%收益的投资合同约定就已经生效完成,符合《合同法》中口头合同和商业广告要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和行为,具备法律效力。投资者资金投向也只能是光大银行宣传推介材料里注明的银行同业存款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新股申购类信托计划、债券类信托计划、债券类产品和准债券。而光大银行将客户资金转给上海信托投向艺术品字画,属于光大银行合同违约,涉嫌合同诈骗。

 

 

第二、我们客户与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代销推介机构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所签信托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等文件属于无效文件和无效合同。

依据:、、中国银监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宣传“香花石产品”推介材料内容与实际香花石信托合同中风险等级、年化收益、投资标的、最低认购金额内容严重不符,损害了信托投资的知情权。光大银行理财经理欺骗客户,故意隐瞒了投资者汇款后补签的信托合同内容信息,导致客户无法正确判断投资风险,客户是在上当受骗的情况下签订的信托风险申明书,该信托文件应属无效文件此外,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在信托风险申明书中,隐藏了“签订风险申明书就等于认可信托合同”的条款,违反了《信托法》的“合同签订双方公平、诚实原则”,属于合同陷阱。客户在签订信托风险申明书之前,并没有看到信托说明书、信托合同就签了风险申明书,这明显与风险申明书所要求的“客户签订风险申明书之前先阅读信托说明书、信托合同”的要求不符。客户也没有在信托合同上签字。因此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欺诈、隐瞒的手段与投资者所签定的信托合同文件属于无效合同。


 

投资者签订风险申明书时,没有做信托合格投资者认定,没有做风险测评,客户在认购时受到了欺骗,客户不了解此项目是高风险的投资。客户没有收到更没有阅读信托说明书、信托合同,这本身就与风险申明书中的3条要求相矛盾,与事实不符,客户是在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欺骗下签订的,、,此信托风险申明书属于无效文件。

 


信托法第五条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海信托的香花石信托主合同,没有给委托人预留签字项,主合同和风险申明书相分离。委托人无法看到主合同内容,但信托风险申明书中隐藏设置同意签订信托合同条款,对投资者有失公平,属于合同陷阱。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做为上海国际信托的推介机构,在宣传推介过程中,未能向委托人披露真实项目信息,故意虚假夸大宣传,欺骗委托人,违背了《合同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一开始光大银行先是口头宣称保证保本,年化12%收益,再后拿出保本年化12%宣传推介材料诱导客户,再让客户先打汇款认购,再拿出一张隐藏有同意信托主合同的信托风险申明书让客户签,说是列行公事。签风险申明书的时候还故意不让客户留下客户自己真实的个人信息,甚至理财经理代签留下自己的手机号和支行地址,再过了10-30天让客户去拿一份没有任何签字页的空白合同和信托说明书。这难道不是给老年投资者精心设置一个骗局吗?光大银行你们的金融理财产品认购流程是这样的吗?符合银监会的相关业务规定吗?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你们的金融职业操守和道德良知在哪里?

 

 

    信托法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上海信托将“香花石信托”的宣传推介工作、信托合格投资者认定、签订合同等信托事务,委托光大银行代为处理,应该对光大银行违规、违法的行为承担责任,光大银行违规违法等于上海信托违规违法。

上海信托没有对委托人做信托合格投资者资格认定工作,违反了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光大银行的行为违反了银监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委托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训;银行应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推介内容不应超出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夸大宣传,并充分揭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提示信托投资风险自担原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光大银行出示给投资者的宣传推介材料与所签信托申明书、信托合同内容严重不符,超出了信托文件不保本不保收益的约定,属于夸大虚假宣传。在投资者认购前光大银行没有充分揭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没有出示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风险提示书,也没给投资者做风险适应测评,没有做银监会信托法规要求的信托合格投资者认定。因此投资者与上海信托所签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银监会的行政强行性规定,违反了《合同法》中“国家行政强行性规定”,因而属于无效合同。

 

 

第三、要求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赔偿投资者4年本金48%的利息。请银监局给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

 

依据如下:、、、

 

《消保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消保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信托法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光大银行故意隐瞒了与投资者订立合同的重要信息事实,提供了虚假宣传推介材料,宣称项目保本,年化12%。投资者认购前光大银行故意隐瞒了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风险申明书真实情况,在客户未看到信托合同文件的情况下,光大银行让客户先打款,10-30天后再让客户看合同,违背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反《合同法》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理应赔偿。上海信托将信托推介事务、信托合格投资者认定事务、客户认购信托汇款事务、客户签署信托文件事务委托给光大银行上海分行,按《信托法》规定,应该对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的行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第四、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在推介信托产品中,未能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进行严格风险测评,对不适合的高龄老年人推销不适合的高风险浮动类信托产品,产品营销未能尽到事前、事中、事后跟踪服务管理,在信托存续期间有客户自己发现受骗认购了不适合自己的高风险信托产品,提出终止并退出信托计划时,光大银行与上海信托未能及时沟通有效沟通,相互推诿扯皮一年,没有及时根据受托人意愿及时变更投资策略,没有召开受益人大会,没有及时止损信托计划,导致客户信托财产收益受到了更长时间的损失。

依据如下: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06年6月13日《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理财产品(计划)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商业银行在为理财产品(计划)(尤其是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计划))命名时,应避免使用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二、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强调合理性。商业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设计符合整体经营策略的理财产品(计划)。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工作,细分客户群,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体的特点,设计相应的理财产品(计划)。同时,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知晓理财产品(计划)风险特征的权益。

三、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以及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并以通俗的语言和适当的举例对各种风险进行解释。

四、高度重视理财营销过程中的合规性管理。商业银行应禁止理财业务人员将理财产品(计划)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计划);严肃处理利用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计划)重要风险信息等欺骗手段销售理财产品(计划)的业务人员。商业银行应对现有理财产品的广告或宣传材料的内容、形式和发布渠道进行一次全面的合规性审核,。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计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法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光大银行理财经理在推销“香花石信托”过程中,有意隐瞒和歪曲信托理财产品的真实信息,只强调保本,年化12%的收益率,回避投资风险,未对客户做风险适应性测评,诱导高龄老年人购买高风险的激进型艺术品投资产品,欺骗客户。光大银行宣传推介材料,夸大收益,宣称保本,年化12%收益。欺骗客户说是50万起,实际5万起,自己光大银行内部工作人员20万就可以买,不讲诚信。在客户签订相关认购信托文件前,光大银行没有提供12%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法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五、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违反了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上海信托的未对信托合格投资者做资格认定。我们在认购“香花石信托”时,没有任何人让我们提供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证明,也没有让我们提供个人收入证明,我们大多为退休在家的老年人,能有每年超20万的退休工资吗?上海信托这属于明知故犯的违规行为。

 

第六、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国际信托公司开展银行、信托合作,未能有效遵守银监会银信合作的相关业务规定。

依据 银监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委托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训;银行应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推介内容不应超出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夸大宣传,并充分揭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提示信托投资风险自担原则。

 光大银行和上海信托虚假宣传,故意隐瞒信托产品真实情况,未对投资者做风险测评,没有对客户做信托合格投资者资格认定,客户认购只讲保本年化12%收益,从不提示信托计划风险,宣称信托保本且年化12%收益,甚至宣称4年能达到50%收益。

 

 

第七、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产品未能有效履行受托人义务,未能遵守银监会关于信托一般最低100万认购起点的要求(香花石信托计划认购最低金额为5万元)。上海信托在信托合同中对我们A类委托人设置不平等条款,延期无需要通知我们,只需B娄委托人同意即可,这明显违背信托法中“当事人平等、公平原则”。香花石信托产品延期1年没有征求A类委托人意见,没有召开全体受益人大会,未能就花石信托产品信息进行有效的信息公开,客户未看到香花石信托产品三位项目经理尽职尽调报告,绝大部分投资者都没有收到香花石信托产品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产品份额净值等关键产品信息。

相关依据如下: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第十八条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第七章受益人大会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第六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六条   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综上所述,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在推介过程中前期承诺保本,年化12%收益,虚假夸大宣传。未能对投资者做风险测评,未能对投资者做合格信托投资者资格认定,故意隐瞒正式信托信息。采用欺诈的手段引诱客户投资高风险的信托产品,合同隐藏设置欺诈条款,已经涉嫌合同诈骗。“香花石信托”存续期间,未能对投资者做有效的产品投资收益信息披露,延期未能通知全体委托人,征得全体委托人同意,涉嫌违反银监会相关业务规定。现请求银监会领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袒,不护短,对违规违法相关单位和责任进行严惩,启动高管问责程序,净化上海金融市场,切实履行起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

相关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七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信托公司不依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敬礼!


      举报人: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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