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EU)是根据1992年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也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所建立的国际组织,总部位于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现拥有28个会员国。欧洲委员会设有海关委员,同时设有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主管海关事务。
欧盟海关一方面通过必要的控制来保证贸易活动的畅通,另一方面,必须同时确保经济体内公民的健康和安全。为了实现这些需求之间的均衡,加强海关程序和控制方法的现代化改革以及加强在不同的服务之间进行合作,2013年10月,于2008年通过的现代海关法典(the Modernized Customs Code)被新的欧盟海关法典(Union Customs Code ,UCC)取代。
基本通关程序
▲ 基本通关程序在所有欧盟成员国适用
贸易管制要求
▲ 、国际条约义务、国家政策需要以及促进贸易四个方面的考虑,通过贸易管制措施对货物实施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等管理制度。
关税制度
▲ 欧盟对内施行零关税,所有的货物可以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部自由流通。而欧盟所有成员国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制度,关税同盟是欧盟的基础,而且还是单一市场运作的一个基本要素。单一市场只有在对外拥有共同的关税规则时才能正常的运作,这也就意味着,欧盟的28个成员国必须像一个国家一样行动。而这些关税规则已经超越了关税同盟本身,它扩展到贸易政策的方方面面,包括贸易优惠、卫生和环境控制、共同农业和渔业政策以及通过非关税措施和对外公共关系来保护经济体的经济利益。
知识产权有关规定
▲ 欧盟各成员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体系各有不同。目前,欧盟统一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是《关于海关就涉嫌侵犯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采取行动和措施的第(EC)1383/2003号理事会规则》,以及《关于执行第(EC)1383/2003理事会规则的第1897/2004号委员会规则》。
这两项规则对在进出口商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申请海关介入的方式和申请表格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受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植物品种权、原产地标识以及地理标识等,并且知识产权所有者、被授权使用者以及二者的代表均有权向海关申请扣留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