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2 07: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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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法学》(以下简称“《研法》”)创刊于1986年,是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在校博士生和硕士生负责的高质量学生自办刊物。31年的发展历程中,《研法》积极推介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刊载了大量有学术影响力的作品,马怀德、胡建淼、龙卫球、薛刚凌、、李居迁等本刊的作者都已成为学界中坚力量。
活动预告
《研究生法学》青年学苑系列活动第二期——研究生办刊与学术发表:困境与出路
出席嘉宾
刘桂明
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
方流芳
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与投资保护研究所所长,教授,法学博士
清华大学法政哲学研究所所长,教授,法学博士
袁 方
《中国法律评论》执行主编,法学博士
袁 钢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
肖宝兴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助理,法学博士
学生刊物编辑代表
刘思艺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北大法律评论》主编
李展硕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
陈文涛
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清华法律评论》主编
朱文浩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中财法律评论》主编
汪 源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法大研究生》副主编
张峰铭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生法学》主编
活动时间
12月14日(周四) 18:30-21:30
活动地点
科研楼 B211会议室
编者按
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和其他学者都曾对美国由学生运行的法律评论提出批评,他们声称学生没有教职人员所有的必要的知识深度和学术编辑工作的必需经验。本篇评论认为,尽管学生编辑在运行学术刊物上会遇到挑战,但他们仍旧有能力选择并编辑法学论文。
学生有能力做法律评论的编辑吗?
———与波斯纳法官商榷
[美]Natalie C. Cotton 著
华忆昕 译
简 介
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和其他学者都曾对美国由学生运行的法律评论提出批评,他们声称学生没有教职人员所有的必要的知识深度和学术编辑工作的必需经验。在很多案例中,评论、编辑文章的学生编辑缺乏关于文章主题的相关知识,也没有编辑他人作品的经验。鉴于此,他们认为,学生编辑对于承担美国法学学术 (legal scholarship) “守门人”的集体角色准备不足。如果这一判断成立,那么由学生运行的法律评论其价值应仅在非学术方面,例如为雇主提供招聘机制。
这场争论似乎产生了一个悖论:法律是一个宽泛而重要的学科,然而出版学术刊物的组织却并非为了学术目标,并且没有能力去强调学术目标。假如这一情况属实,那么“法律评论编辑所犯下的暴行”应该被广泛地抗议。然而事情并非如此。
本篇评论认为,尽管学生编辑在运行学术刊物上会遇到挑战,但他们仍旧有能力选择并编辑法学论文。诚然学生编辑知识深度不足且学生编辑个体间能力差异很大,然而,法律评论作为一个组织,其通过流程设置让学生编辑的这些缺点得到弥补。学生运行的刊物通过定期出版一系列文章来实现其学术目标。
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评论是完美的。专业知识和编辑经验会产生独特的效率,而这效率是大多数学生运行的出版物所不具备的。然而,通过检验文章的新颖性和多轮的编辑创造了其他效率。这种效率超过了学生编辑作为美国法学学术守门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本篇评论的第一部分展示波斯纳法官等人提出的批评,以及由此引发的关于法律评论的基础性角色的思考。鉴于波斯纳法官的批评,第二部分将展示文章的筛选过程。第三部分强调教授关心的法律评论选择文章对其职业生涯的重要影响。鉴于波斯纳法官等的批评,第四部分回顾文章的编辑过程。文章结论强调通过这些流程,法律评论有助于实现健康、创新的法学学术。
本篇评论中的理由和论述适用于所有学生编辑的法学刊物。以前的讨论中用“法律评论” (law reviews) 作为代称,但是在本文语境中,这个短语应是包括登载所有法律领域论文的法律评论以及专门性的法律期刊的总称。本篇评论也将大量使用“法律评论”一词以指称所有学生运行的法学学术刊物。
I. 评价法律评论
A. 完全没有能力?
人们普遍认为,作者们,尤其是寻求终身教职的教授,关心在哪发表文章。这是因为文章所载于的刊物的声誉在某种程度上是衡量文章质量的一个指标。正如Hardy教授所言“学术教职、执业律师、法官都倾向于对某些法律评论上的文章更重视”,原因何在?
某些观点认为学生运行的法律评论是为教育目的或其他目的而存在的。假如对学生编辑的教育是法律评论机构的目的,而且这些编辑并不能胜任选择、编辑文章的工作,那么出版任何法律评论都是无意义且难获声誉的。无论法律评论给其成员多好的教育经历,这并不直接使作者受益,因此这点无法解释为什么作者如此渴望在《耶鲁法律评论》或《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文章。此外,法律评论帮助雇主(包括法官)来选择的观点同样无法解释某个法律评论在作者中的良好声誉。
那么,这种声誉从何而来?仅仅来源于评论所在的学校声誉?情况并非如此,由无能之人把持,即使最好声誉的刊物也会失去其部分价值。如果学生编辑不能胜任对文章的选择,或者他们在编辑时破坏文章价值,那么质量上的损失会很快显现,“错误”的文章将被发表。毫无疑问,法学学术界至少有能力对此进行识别。所以,这并不能简单认为学生编辑没有能力运行学术刊物。在作者心目中长久存在并很少变化的法律评论的声誉等级即可为自己证明。
B. 波斯纳的批评: 无法胜任跨学科问题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波斯纳声称“法学教授撰写的大多数文章和一个世纪以前一样,是传统的法教义学(doctrinal)的……好的法学院学生现在可以和过去一样评价并提升这些文章。但是……在今天,无论是好是坏,大量法学学者打破了这整个教义学模型”。他认为学生编辑通过足够的教义学分析训练可以成为集中使用(教义学)分析方法的论文的合格编辑,而此方法以前是法律评论的基础方法。
然而,当涉及到跨学科问题,波斯纳认为,法学院学生编辑没有能力选择可发表的论文,且他们的错误率过高。“非教义学的主要法学分支学科是法律的经济分析、批判法学、法律与文学、女性主义法学、法律与哲学、法律与社会、、批判种族理论、同性恋法律研究、后现代法学研究”。波斯纳认为学生编辑并没有准备好解决上述任一个问题,因此学生编辑“正在处理一个包括大量分支以至于他们很难理解的学术事业”。
波斯纳认为,退一步而言,为了保持学生运行的法律评论为法学研究带来的价值,法律评论应当只接受法教义学的文章。,或彻底取消学生编辑。
波斯纳等的观点后隐藏的前提是假如学生编辑选择了“错误”的文章发表,那么会有损法学研究。假设所有在顶级法律评论上发表的文章都经过充分审查,是优秀的论文,那么会欺骗学者,而且当学者的实证研究成果发表后,学者辩驳该研究并暴露其不足也将会是浪费时间。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学生编辑选择的论文因内容不实或方法错误以至于构想拙劣,则法学研究会受损。正如第I.A部分所言,学生编辑选择的文章并非远逊于可接受的范围。尽管关于一篇论文的价值会有许多异议,这样的论文依旧可以对法学学术有正面贡献:例如,从经验研究中得出的结论经常需要解释,仅仅因为文章的假设可能受到挑战并不会导致该文无价值。
本篇评论认为学生编辑有足够的能力鉴别有据的文章,无论是教义学或者跨学科的论文。如果文章的结论遵循其假设的逻辑,那么论文就是有效的,尽管读者可能并不能为文章论述的实质所说服,文章仍然是有据的。认为学生编辑有能力选择有据的论文并不意味着学生编辑有能力鉴别投稿中最好的研究。坦率地说,依据文章内容的“正确性”和“重要性”来对文章排序是危险的,主观指标之大以至于避免依个人兴趣和学识进行评价会非常困难。即使对于教授而言,对特定文章的评价也差异较大。
C. 论文发表的不同理念
波斯纳的批评也依赖于一个假设:法律评论应该存在一个严格的等级结构,最有价值的论文发表在最有名望的评论上。由此看来,论文在该等级结构中的何处发表是有意义的,一个写得好且有理有据的论文值得在更好的法律评论发表。实际上如果学生编辑致文章在更差的地方发表,那么更高排名的法律评论的学生编辑拒绝该论文就是错误的。然而,一个法律评论只发表于与其等级相对应的研究成果的机制仅仅是一个空想。不但不同的教授个人对质量的评价存在差异,而且包括法律从业者在内的读者对于论文质量的评价也存在差异。考虑到论文质量评定的主观特性,是否真的存在一个严格依据论文质量进行发表的等级?
法律评论对于该困难的回应是努力收集大量有竞争力、种类丰富的论文,并一直在流程中对总体质量评价的观点差异进行区分评价。由于投稿中最好的文章可以吸引不同的挑剔读者,法律评论间的竞争在于尽力吸引最好的文章来投稿。由于没有文章可以让所有读者都喜欢,这个系统可以鼓励产生更强健的学术,而非伤害法学学术。即使当学生编辑在文章选择中“犯错”,依旧可以在讨论中展现相反的意见,分析和批评使用不同的观点和方法。这对法学学术大有裨益。
这也意味着,每篇论文的质量并不总是等于其所被发表的法律评论的名声,尽管刊物的总体声誉依赖于所选择文章的总体质量。读者需要注意: 即使打开《哈佛法律评论》,批判性思维仍不应放弃。但是读者需要自信,即使论文有争议,《哈佛法律评论》的编辑也应保证所发表的论文是有据的争议。
总体而言,波斯纳的批评是建立在假设法律评论有严格的等级,最有价值的跨学科论文发表在最顶级的法律评论这一前提上的,这个批评是有误导性的。问题不在于学生编辑是否有能力选出仅有的那些最好的文章,而是学生编辑是否有能力决定某篇稿件是否符合基本的真实性标准,并由此形成一系列供法律学术体内传播的有据的文章。
II. 论文筛选
很多对法律评论的批评都直接指向论文的筛选过程。首先,批评认为学生编辑并没有充分具备筛选论文的能力,因为他们在很多领域内不专业。提交的论文包括法律的不同领域,而编辑部成员中即便有一人有充足的背景知识的可能性都很低。而且,即使部分学生编辑对一个领域很了解,他们也没有被培养出足够的技巧来评价学术论文。现在的论文更关注理论,精巧的理论论述会结合哲学、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由此法学课堂上教授的一系列不同分析工具将捉襟见肘。因此波斯纳认为,“很多已发表的跨学科论文都毫无价值”。
此外,还有人认为学生编辑的独立性阻止了在选择文章时向教职人员的咨询援助。相反,学生编辑用独断的方式来筛选或基于个人对话题的偏好来决定文章是否录用。尤其是当法律评论收到数百封或更多的投稿时,筛选的过程必然是独断的。
首先,描述选择过程要辨识出什么对问题的讨论有帮助。对于学生编辑才能的批评可能会让很多人认为有道理:因为文章选择过程很复杂,任何年轻且缺乏经验的人都很难处理。这是事实,然而,筛选文章对法学院学生而言并不是太复杂的工作。决定一篇文章是否合意并不是一个要求有精确的职业判断、多年学徒经验的过程。这甚至不像品酒或画廊参观,无需特定的“舌头”或“眼睛”。
事实上,筛选文章很像考卷判分。学生经常抱怨评分“随机”或不准确。教授认为成绩可以区分学生是否听懂并运用特定概念。因为学生意识到通过论文结课的方式反映的东西很多,他们认为评分的过程必定是复杂而且易犯错的。教授通过描述打分体系作为回应,他们声称,分数的评定标准明确且对每个学生单独评价,整个过程比学生认为的更加科学可靠。 他们还指出,好或坏的成绩很容易区分,难的是中间的成绩难以确认。
类似的,通过确定文章所需要的特性并对这些方面进行评审,学生编辑很容易排除掉很多来稿并将剩下的文章分类。当我们关注于筛选过程如何进行时,问题就明确为学生编辑是否有能力就每一篇可发表的学术论文的单项标准进行评审。
通常,编辑选择文章时要求文章适合其法律评论、有较高学术质量、有时效性且有趣。无论编辑是学生或者教职,这些标准都是重要且合适的。下面的章节将挨个描述这三个主要标准和学生编辑是否适合依标准评判。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描述法律评论的基本流程,并展现该系统如何让文章选择过程合理且符合在第 I 部分中讨论的目标。
A. 适宜性
众所周知,并非所有的学术论文都适合在法律评论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是否适合于发表取决于不同刊物的目标读者和刊物主要特色。论文内容必须与期刊主旨相适应,与期刊的“地理范围”相关联。关注于法学领域内某一焦点问题的文章更适合于发表在聚焦于专业领域的评论刊物上,关于法学某一领域的整体流变的文章更适合于文章更广域的评论刊物所期待。这些考虑因素来源于评论刊物自身的特性,因而,学生编辑在这一点上具有与专业学者相同的评估水平。
另一个影响论文是否适合于发表的重要因素是论文的易理解性。由于法律评论刊物相较其他领域的期刊有着更为广泛的读者群,一篇只有业内专家才能看懂的晦涩难懂的论文,即便其具有开创性和时效性,也并不适合在此发表。在这一点上,学生编辑很适宜对此进行评估。一篇对于学生编辑们来说易于理解的论文将会“有助于一个希望了解家庭法问题的税务律师,或一个有着二十年安保工作经验的新晋司法工作者……它同样还可以为任何学者所理解,无论这个学者多么专注于某一特定领域。”
B. 学术品质
对于论文质量而言,良好的写作和文章的独特性是十分重要的。尽管这些特性的评判标准较为主观,学生编辑却并不在辨别写作质量这一点上处于下风。完善的“先行审读”程序将会揭示论文是否具有独特性。而事实上,该程序就较好地克服了学生编辑在专业知识领域内的不足。
在初次阅读的时候,学生编辑也许难以判断某一观点是否新颖。在法律评论接受某一文章之前,支持该论文发表的学生编辑需要查阅此前关于这一主题的文献,以判断该观点是否在前人的研究成果上有所发展。这项工作十分耗时,但庆幸的是,法律文献的索引较为完善。而对于那些不涉及法律的主题,学生编辑的任务更为艰巨,但却也并非难以逾越。目前,已有许多资源使得法学学生能够检索到跨学科主题。
最重要的一点是,即便学生编辑在了解文章的跨学科背景材料时存在一定的不足,他们也足以判断发现文章论点是否已被公开发表。整体把握一篇已发表论文的优点并不需要对论文主旨有太深刻的认识。
从专家的视角而言,这种程序似乎有些粗糙和低效。相较于专家,学生编辑们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来判断文章的独创性,而且,即便完成了对于此前文献的艰辛搜索,学生编辑也无法成为专家;需要用以判断文章独创性的相关知识被“临时抱佛脚”式地突击学习,而且也仅能达到必要的水平。而从法律评论的角度而言,这种程序是十分有效的。时间的花费并非让学生编辑成为专家,而是通过阅读充足的材料加强对相关学科知识的熟悉度,以便从前人的研究成果中来判断文章是否值得被发表。
事实上,并非所有发表的论文都具有完全地独创性。如果书写出彩,那些概括和总结之前数据的论文将会因成为读者研究的工具而有所裨益。此外,那些以新的见解重述旧的观点的论文能够有助于促进法学研究领域内的新发展。这是学生运行刊物和教职运行刊物所达成的共识。学生编辑有可能会筛选出更多地缺乏独创性的文章,这或许是因为对上述几条判断标准的侧重点的不同所导致的,也或许,对于一些法律评论而言,没有更好的选择。然而,这并不等同于学生编辑不能胜任判断论文独创性的工作——学生编辑确实知道这其中的不同,然而,判断论文在现有论文基础上或大或小的创新水平是筛选论文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另一个应当评估的质量因素是论文是否经过了充分的研究和分析。所谓充分研究,是指论文充分地证明了其主张,有其他事实可佐证且准确地表明了相关事实的来源。所谓充分分析,是指论文论证逻辑清晰,内容恰当。一个具有误导性、缺乏有力理由,或者错误的论证是不恰当的。例如,一篇反映经济理论的不能令人信服的跨学科论文是不恰当的。
不幸的是,在对论文进行编辑前就评判其是否经过了充分研究确是一项艰辛的工作。但从法律评论编辑的角度而言,这是最为重要的事项之一,应当尽早地对此进行评估,因而法律评论编辑们往往要承担发现研究不足的责任。学生编辑能够判断论文是否经过充分研究,观点和事实是否有充分的材料支持。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在编辑阶段才能就论文研究的充分程度进行判断。然而,教职编辑的一般期刊同样存在此类问题。毕竟,典型的论文包含了大量且涉猎广泛的、超出非此领域专家过去认知的材料。期刊中的某一专业话题不仅引用了数十篇前人文献,一篇论文通常还涉及了上百篇原始资料,例如本篇评论,就引用了50篇原始材料。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由学生编辑筛选论文还是由教师筛选论文的法律评论,必须面对以下困难: 在接受论文投稿后,由法律评论自身来克服研究的不足。学生编辑的工作如同研究助理,需要进行资料的研究和观点的修正。然而,这就给文章作者本身一个负面的讯号,他们会在不同程度上将检索任务交给无需劳动报酬的学生编辑们。很难说这是一个好或是坏的现象,因为研究工作对于学生编辑而言也许能够受益,也许不能。然而,一个强有力的观点认为研究工作更多地是指向学生编辑自身的工作任务,而非作者的工作;无论如何,编辑工作不应如此压迫工作人员,以致学生编辑在备注和评论的质量上要承受巨大压力。有些法律评论通过拒绝帮助作者完成大量的工作对此现象进行回击。
然而,这将有损法律评论的学术目标。如果题材新颖的论文需要额外研究帮助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者此前已经被接受的优秀论文被发现研究工作上的不足未有改善,那么将从整体上损害学术质量。如果出版了的法律评论中存在明显的错误,则其自身的声誉将受到严重的打击。因此,需要对这其中的矛盾进行平衡,各法律评论目前都在努力达到其中一项。或许,我们需要更深的思考和更多的试验来寻求减轻法律评论工作人员研究负担的路径。
学生编辑们对于评审文章是否经过充分分析的能力或许是文章筛选问题中的最大争议。评判标准之一就包括了其论证逻辑的强弱。考虑到法律评论的受众,由学生编辑对文章逻辑的一致性和思维流程进行评审是极其合适的。批判者的中心观点是:如果学生编辑确不了解相关材料,那么要其对文章逻辑性进行评判就毫无可能。然而,当以一种晦涩难懂的方式呈现文章的时候,其就应当因其不适宜实务界和学生阅读而被拒绝。这并不是说法律评论期刊的学术范围应被限缩。只要经过更为细致的解释,更多复杂的理论性文章仍能为之前没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读者所接受。
依据文章是否经过了充分分析,对于学生编辑而言最艰巨的任务是评审文章的有据性( valid) 。然而,学生编辑如何了解诸如文章所依赖的经济理论是否已经过时之类的知识?简单回答就是“先行审读”起码应当提供足够的知识来评审文章论点是否存疑。适宜的“先行审读”( preemption check) 还应解释支撑这些论点的资源。这么做的目的,当然,不是为了评判观点是否正确,而是是否有据。读者会评判文章是否提出了一个正确的观点,但编辑无需评判。
依据这种方式,文章评审更多地变成了是否适合以现存的学术理论对文章进行评判的问题,其所依据的是“先行审读”揭示的结果。如果其他论文并未认为其认定不真实,那么这篇文章则是更为有据的。部分对于文章的最低要求使得文章具有有据性。对于有据性的强调是因为文章不需要达到“正确”到令人信服无可挑战的水准,才能有助于推动学术的发展。此外,有据但不完美的观点能够通向更为伟大和重要的学术成果(或者引来补充或反驳)。即使某一观点意图推翻当下的认知,其仍可能达到有据的标准,例如其提供了一个合乎逻辑的解释。学生编辑们通过“先行审读”能够对此进行评审。
然而,“先行审读”的缺陷在于其只涉及文章的主要观点。对于不涉及专业领域的次要观点则不进行评审。因此,学生编辑们很容易忽视不涉及法律的次要观点的无所依据。具体而言,这种情况通常发生于文章主题是法学,但次要观点涉及跨学科的情况。
某种程度上,对于文章是否有据的评审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基本上,关注焦点在于文章的主要观点是否有据,这或许取决于次要观点的有据性,但也并不必然。因此,基本判断依旧需要学生编辑们在进行“先行审读”的时候应当将范围扩大到对比较关链的涉及其他领域的次要观点的审读。
总之,一篇兼具逻辑性和有据性的文章才符合充分研究的标准。这个定义相较目前的大多定义内涵更广。事实上,文章评审更多地关注于其论证体系是如何构建的(学生编辑能够对此进行评审),而非文章是否提供了最好的分析框架(需要专业技术对此进行评审)。我要明确说明的是,学生编辑通过“先行审读”积累的知识为之后对有据的分析框架设立了一个最低标准。
C. 其他标准
一旦文章被认为是适宜的、易于理解的、行文流畅的、独特的、经过充分研究与充分分析的,则还需对其的时效性和趣味性进行评审。例如,这是否是一个热点话题?或者,至少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有些发表的文章并非热门话题,但从目前法律和社会发展的意义上说,却有讨论价值。波斯纳法官认为法律评论刊物无需使得其评论及时地对已发表论文进行从头到尾地梳理,我同意这个观点,但评论文章需要及时地有所助益于当下的研究和讨论。
评估是什么构成了热点议题是一个主观的判断,而且这一过程留有最大的评审空间。然而,本文探究的是学生编辑能否胜任编辑的角色。事实上,或许由学生编辑对是否构成热点议题进行评审最为合适。对于法律评论多层次多类型的受众而言,什么是适时的或值得探讨的主题?学生编辑在法学领域内从不同类型的作者处了解信息,其自身还未投身于专业领域和特定类型分析。因此,学生编辑们能够胜任对于时效性和趣味性的评审。
D. 评审流程
许多编辑部并不如笔者一般清晰地对其标准进行说明; 然而,一些基本原则却是具有普适性的。通常而言,变化的只是各个标准的权重比例,这取决于评论刊物和编辑部的不同。此外,两个独立编辑或两个不同的评论可能使用了同一种评价标准但仍对文章给出了不同的评价。尽管评审标准与本文所概述的相一致,但每一标准的重要性(权重)和每一标准是否得到贯彻(不同的评审方式)确影响了整体评审。由于对同一文章的评审在不同法律评论间有较大的变化,因而这一过程也具有一定的随机性。
第一个问题,不同的权重,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编辑(无论是学生编辑还是教职编辑)并未就法学学术的恰当角色和价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必然结果。当然,这对法学学术本身是有益的,因为这意味着能够发表不同类型的文章(例如,着重于实践交流和创新理论的文章)。着眼于不同要求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基于缺乏对于什么是法律评论所需的清晰界定。
读者们或许希望法律评论更着重于文章的独特性、逻辑性和其他方面,而非文章是否经过了充分研究。这就是批判者们所说的,之所以学生编辑难以胜任是因为他们选择文章是基于文章是否符合蓝皮书标准。这些批判者们混淆了问题——这并不是是否有能力评审文章的问题,而是错配的优先次序的问题。在比较文章是否使用了正确的版式和文章是否具有创新性(独特性)两个标准时,一些学生编辑可能比批判者们更倾向于优先考虑前者。无论这是不是一个错误的优先次序,批判者们都不应该据此认为学生编辑无法胜任对创新性的评审。相反,我们应当鼓励适当的反馈,同时,法律评论应当重视这些反馈。
第二个问题,不稳定的评审,即对学生编辑过高的错误率提出了批评。这个问题包括两个部分,学生编辑的评审不准确(不如学者评审)和不稳定。这里需要指出准确性和精确性的不同。批判者也许认为学生编辑对于文章的评审不准确是因为他们是错误的,没有表现出与教职编辑一样的评审; 抑或认为不同学生编辑的评审如此多变(不精确)以至于难有适当的评审流程。
然而,专家评审同样具有多变性。由于专家只是部分受众,很难明确为什么他们的评审就是正确的评审标准。如前所述,基本上,法律评论发表那些有据的学术文章,许多贯彻此种做法的法律评论却获得了较高的声望。总体而言,在选择合意文章时的系统错误非常低。那么问题是什么呢?由于期刊的声望取决于其文章的声望,文章作者希望高声望法律评论编辑的错误率大幅下降。
事实上,文章作者希望高声望的法律评论能够考虑到作者的研究兴趣。然而,从学术出版物的角度考虑,无论是学生运行还是教职运行的法律评论,作者个人的研究兴趣都无关紧要。法律评论必须着力于提高其声望,而声望的提高取决于其发表的文章的整体组合。只要该组合在整体上符合法律评论的目标,那么,拒绝一篇高水准的文章而倾心于一篇低水准的文章也无可厚非。高水准的文章将在其他地方发表,而法学界对于低水准文章的价值也自有论断。
综上所述,学生编辑能够胜任对于文章的评审,因为他们能够胜任对上述每一标准的评审。即便出现了评审错误,其也并不损害法律评论本身抑或法学学术。法律评论为其在文章筛选上的最后决定设定了不同的流程,然而这些标准适度地限缩了纳入考虑的文章范围。因而,达到筛选文章的目标并不需要此前专业的知识体系。在贯彻上述流程时,意见书中所提供的专业知识足以用来评审文章的独特性和合理性。
什么是对于确保流程进展顺利而言至关重要的呢? 是有足够的时间来保证充分的“先行审读”。对于大多法律评论而言,稿源的竞争十分激烈,时间十分紧张。尤其是作者要求在 24 小时或 48 小时内快速评审完毕的情况下,除非“先行审读”已经在进行之中,否则它不得不被省去。学生运行法律评论面对的最大不足源于运行的挑战。尽管存在其他的视角和考虑因素,法律评论只有经过一段时间做出一个明智的选择后才能拒绝收到的文章。
III. 为何文章筛选不应受任职程序的影响
上文已对文章的筛选流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显然,不同的学者任命和任职委员会用于定义顶尖学术成果的评审流程不尽相同。为符合学生运行期刊的需求,文章必须是有据的; 为达到任命和任期委员会的需求,法学学术不仅要是合理的,还应是严谨的。这意味着如果一篇文章是合乎逻辑的,那么其便是有据的,其结论完全由其前提经过推理而产生。然而,一篇严谨的文章则既要合乎逻辑又要引人入胜或令人信服。
当然,每一个法律评论都希望吸引到最好的学术文章,正如每个法学院都希望吸引最好的法学学者。此外,尽管法律评论的声望建立在其吸引了最优秀的文章的基础之上,其利益也不尽相同。在一年六期的期刊中的一期发表了一篇二流的学术文章的严重性远不如接受一名二流的学者在学院工作多年。坦白而言,顶尖法学院较同校的法律评论的任命和任期委员会会更加小心谨慎且易受利益驱使。他们所能承受的出错率是不同的。
考虑到这一区别,法学院在选择雇员的时候不应过多地考虑该候选人的文章在何期刊发表。相反,任命和任期委员会在考察文章的学术水平时不应考虑其在何处发表,因为好的学术文章并不只在顶尖法律评论中发表,顶尖法律评论也并不只发表顶尖学术文章。然而,出于一些原因,法学院常常用文章的发表期刊来衡量文章的质量。
因此,教授们或许不喜欢学生运行的法律评论的体系的原因之一是担心学生编辑对文章的选择可能影响他们的教授事业。产生这种感觉是因为像哈佛、耶鲁、哥伦比亚、宾夕法尼亚法学院的学生编辑确实因为并不只选择最好的文章给教授的事业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考虑到过度投机的风险,委员会也许会以文章的发表刊物来代替其质量。因为委员会成员通常没有时间和足够的专业知识来充分评估其他学者的成果。教学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及重要的同行评议的观点呈现于波斯纳法官之前的一篇文章中:
那些仍旧统治着大多数法学院的教义分析家,并不适合于评审社科专家或以社科路径解决问题的律师的工作。这就产生了任职和晋升流程中的一个随机因素。有些并非优秀社科学者的人被任命或晋升是因为他们给教义分析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此外,那些优秀的社科学者没有得到任命或晋升是因为其未给教义分析家留下印象。
如果这种现象依旧存在,学生编辑的问题在学者中同样存在,只是程度的不同而已。波斯纳在此前文章中的评论将其批评的对象从学生编辑扩大到了教职编辑,使人好奇他到底是在批判学生编辑还是在批判没有博士学位的律师们。
当然,如果学生编辑在筛选文章中的错误率影响到了法学院的职业选择那么就确实存在问题了。然而,需要处理的问题是确保文章的发表期刊不再是职业选择的影响因素,而不是转变成一个跨学科文章只能在教职编辑的专业期刊发表的世界。如果一个学者的工作只能通过同行编辑的专业期刊体现,那么具有创造性和创新性的想法就有可能被扼杀。
重要的是,晋升和任职决定的做出和文章的筛选基于评估流程和标准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需求。因此,晋升和任职流程不应仅依赖于文章的发表刊物来评判文章的质量。同样,晋升和任职的关注点也不应影响文章的筛选流程。教授们或许忧心于文章发表刊物和学术成功之间的关系,但解决之道并非使文章筛选更加受限。
IV. 文章编辑
对于学生编辑能力的批判不仅仅在于文章的筛选。在编辑领域,学生编辑因为并非专业编辑甚至并非作者而被认为无法胜任。波斯纳认为,因为学生编辑没有受过编辑工作的训练,也没有相关编辑工作的经验,他们提出的修正意见的平均质量较低。许多他们建议的(或补充的) 修正意见加剧了对于律师(包括法学教授)而言常常具有的沉闷、冗长的风格情况。波斯纳法官在此处以其他评论者,主要是Lindgren教授的批判为基础。
林格伦认为,当涉及到语法、用法和风格的时候,学生编辑会走入迷途。如同Lindgren教授所言,许多学生编辑没有阅读足够的英语文学作品来为良好的写作水平奠定基础。波斯纳和Lindgren都认为学生编辑对于文章过度干预和吹毛求疵。当涉及到实质编辑的时候,学生编辑在文章主题上的弱点,如文章第三部分所说的,同样被认为限制了他们良好完成工作的能力。
波斯纳在一篇非教义的文章中写道:学生编辑在给予文章实质提升,发现分析错误,发现研究事物等方面难以胜任。学生编辑可能忽略一个有待改进的薄弱论证,抑或对他们的学识难以了解的不应被改变的论证进行胡乱修补。此外,学生编辑过于依赖于惯例,这是基于实际上只有一名学生编辑的不安全感。因此法律评论大量的脚注,对蓝皮书或其他指导手册的坚持,理性的表达,路线图式的框架体系等惯例无法改变。最终,学生编辑和教授作者之间在能力上的怪异差异导致了学生难以胜任编辑这一角色,从而引起了编辑上的冲突。这些原因佐证了波斯纳法官的结论:学生编辑的编辑产品时常低于边际成本,有时确实是这样。事实上,鉴于学生编辑的不足,波斯纳认为学生编辑将会退出编辑的圈子。
大部分关于这些争论的反驳前文已经阐述了。法学院的学生是有着学士学位和充足外语水平的,能够胜任编辑这一角色的成年人。有些作者认为,情况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糟糕,主要是因为法律评论已经作出了改变以回应作者的不满。还有人认为学生运行的法律评论带来的益处超过了其在编辑上的困难和笨拙。这些益处包括法律评论在技术援助和研究上充足的人力资源,其协助论证更加清晰易懂,以及无需向学生编辑支付劳动报酬。最终,为了有助于法学学术,公正看待学生编辑的忠实,一些特定的惯例被打破。
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评论运用的编辑流程,尽管令作者感到沮丧,却能弥补学生担任编辑的不足。尽管编辑流程在不同的法律评论间不尽相同,其基本思路都是多轮编辑,每一轮都由几个学生编辑进行评审。没有任何一个学生编辑此前有编辑的经历,但是通过对参与者经验的汇总,好的修订意见将会被提出并被采纳。
具体而言,在每一轮,几个学生编辑将会提出质量参差不齐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汇总至编委会成员处,由他来删除错误的或考虑不周的建议,并将最终意见告知作者,由作者逐条地考虑接受或拒绝。这个过程几经反复。在每一阶段,流程设计的目的都是展现更高的编辑水平,并通过作者的参与来维持稿件的水平。尽管可以理解编辑们将会对重复的修改感到沮丧,他们的工作改变的仅仅是法律评论需要提交给作者的建议。最终,作者才有接受或拒绝的权利。这就是作者检查的流程。作者检查或许看上去效率低下,但这却是确保文章最终经过了最好的编辑,并通过检查达成了大量的编辑功能的保障。
正如波斯纳法官所指出的,这一流程对于作者而言是耗费时间的。对于学生编辑而言,花费作者时间的成本是零,而一个作者通常要经历不止一轮,而是两轮或三轮的编辑。此外,正如桑格教授所言,许多“作者”花费大量时间修改句子、段落、论证方向,有时会让整篇稿件被编辑至“死”。最后,批判者们指出这套体系带来的不恰当的效果: 让一个成熟的学者经受未经充分训练的学生编辑的最终且难以改变的评判是不合适的。这可能会对有能力的作者产生不利影响,甚至有可能损害创造性工作。
编辑流程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无论是作者还是学生编辑的时间,了解这一点十分重要。然而,作者的知识、关注和实践十分重要,因此这一流程才需要他的加入。因而,可以说花费作者的时间成本较高,花费任何一个学生编辑的时间成本要低得多。
因为学生编辑的时间成本较低,这一流程将许多学生编辑的最大努力结合起来;因为学生对于编辑的经验变数很大,这一流程要求几轮编辑,每一轮都需要几名学生编辑参与。简单而言,对于编辑中的质量控制有赖于尽可能地让更多的人对稿件进行评审。当作者收到一份修改后的稿件,并不能认为这就是编辑的最终版本。这只是流程中的一项工作,由作者自身通过在最后一轮审阅时接受或拒绝建议的修改来完成编辑的最终版本。
换句话说,当一个作者在最后一轮编辑中拒绝了修改意见,其并非“毁灭”了学生编辑欠缺考虑的工作,相反,作者自身在编辑流程中扮演了最终选择者的角色。从这个角度而言,编辑流程变得虽不精致但切实有效。而不是“汇总学生年龄、环境、力量……以及制度忽视和对格式的过于崇拜”。
当编辑并非专业人员的时候,就更加需要一个作者和编辑之间的合作流程来提高文章的质量。在这方面,芝加哥肯特法律评论1994年执行委员会指出判断编辑上的建议是否达到了采纳的标准需要一定的经验——换句话说,或许有很多提高稿件质量的方法,但并非每一种都会被采纳。由于大多学生编辑没有类似的经验,因而,对于他们而言最好少采用一些主动的编辑模式,但仍旧可以采取任何一种我们认为能够提高文章质量的建议,并使得作者保留有关非技术性编辑的最终决定权。
结 论
总之,学生能够胜任法律评论的编辑有很多支持理由。在学生担任编辑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确信,不仅创新性、突破性的论文能够被发表,而且所有优秀的稿件都将找到一种合适的发表形式。一直以来,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一直在提高着其管理流程水平,包括先行审读和多轮编辑,这些都弥补了学生编辑专业知识的不足和编辑水平的不稳定。先行审读不仅揭示了来稿是否具有独创性,还为学生编辑提供了一个迅速了解文章相关主旨的机会。编辑部学生编辑们确有的知识和能力,结合作者的更进一步的编辑共同铸就了一篇高质量的论文。法律评论并不完美,但如今的法律评论必须继续强调质量把控和创新突破。而学生编辑却能很好地适应法律评论的这些学术目标。
更准确地说,我们必须认识到,并不需要苛求流程的完美; 学生编辑的期刊通过高质量的论文组合来获取其在学术圈的声誉,但也并不需要采纳每一篇好文章。对于那些认为风险高的作者而言,这有赖于他们说服他们的同行,使任职和晋升取决于文章的价值而不是其发表的期刊。作为对波斯纳法官的回应,我认为关于跨学科论文的智慧之争发生在学术领域的神圣殿堂,并通过文字丰富了这一批判和对话。就更深层的讨论而言,文章的评审流程不应就此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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