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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武举考试内容
唐代的武举,只考武艺,整个考试就像一场演武竞赛。在诸多的武艺之中,唐代武举对射箭给予了特别的重视。因为在冷兵器时代,弓箭是最主要的远程攻击武器,所以唐代武举重视弓箭考试也就不足为奇。宋朝武举同样注重射箭,更具体地说,是射箭的膂力。因为宋朝的主要对手都是擅长骑兵的民族,而宋军的主力是步兵,骑兵较少,南宋以后,因西北养马地为金人夺取,这种步多骑少的情形更为显著。近距离搏斗中,与高大的骑兵相比,步兵显然处于下风,故宋人转而注重射箭等远程对抗,积极致力于远程武器的开发,如神臂弓、破敌弓以及后来的管形火器等。
不过,仅有武艺尚不足以成为优秀的将领,将领亦须具有谋略。唐代的制举中便有考察谋略的科目。这为宋朝武举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即以军谋将略选拔军事人才,以兵书、策问作为考校军谋将略的形式。从宋朝起,谋略进入了武举的考场。宋朝整体上注重文治,也使宋人在武举考试中重策略而轻武艺,“以策略定去留,弓马定高下”,即根据策问的好坏决定录取与否,已录取者再根据弓马成绩的优劣决定名次。
宋朝武举考试的内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武艺弓马,包括步射和马射;一类是程文,包括策问和兵书大义。
(一)武艺:步射、马射
唐代武艺考七项:材貌、言语、马枪、翘关、长垛、步射、马射。材貌是对身高的要求;言语要求吐字清晰,声音洪亮;马枪考察马上长枪的使用;翘关又称举重,与现代的举重运动类似;长垛考射箭靶子,意在测试射箭的准确性和力道;步射、马射分别是徒步射箭和骑马射箭,前者不但考察准确率、力道,还要求动作规范,后者注重准确率和力道。宋朝武举中材貌、言语列入推荐条件,不再列入考试范围。马枪、翘关两项已被取消,长垛、步射、马射三项简化为步射、马射两项,而且强调动作规范和力道,对准确率不太重视。
仁宗天圣七年(1029)初置武举之时,要求应试者“试一石力弓平射,或七斗弓力马射”,委实精熟者,方能送兵部应考。英宗治平元年(1064)复置武举,对武艺考试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七之一一《武举》载:
治平元年八月十九日,枢密院言:“近复置武举,(所)[以]策略定去留,弓马定高下。弓步射一石一斗力,马射八斗力,各满,不破体,及使马精熟,策略武艺俱优者,为优等,与右班殿直;弓步射一石一斗力,马射八斗力,各满,但一事破体,及使马生疏,策优艺平者,为次(等)[优],与奉职;弓步射一石力,马射七斗力,各满,不破体,及使马精熟,艺优策平者,为次等,与借职;弓步射一石力,马射七斗力,各满,但一事破体,及使马生疏,策艺俱平者,为末等,与茶酒班殿侍、三班差使;弓[步]射二石力,弩踏五石力,射得,策略虽下而武艺绝伦者,未得黜落,别候取旨。凡头偃为破体。”诏可。
治平元年对弓马武艺设置了“弓步射一石一斗力,马射八斗力”和“弓步射一石力,马射七斗力”两个等级,并提出了“各满,不破体,及使马精熟”三个要求。根据策略、武艺的成绩,将合格者分为优等、次优、次等、末等四等。何谓“满”?宋人许洞《虎钤》卷八《教弓第八十六》引唐王琚《射经》曰:“箭与弓把齐为满。”箭头与弓把齐平,即将弓完全拉开,称为“满”,意在考核膂力。何谓“破体”?枢密院言“凡头偃为破体”。“头偃”即低头,不符合射箭的动作要求,故视为“破体”。可见治平时期,不仅要求应武举人拉开规定力量大小的弓,还要求射箭动作标准,同时要求驾驭军马的熟练程度。
孝宗淳熙七年(1180)的《武举贡举格》提高了对于武艺绝伦科的弓马武艺的要求:“绝伦,弓两石、兼马射九斗力。”取消了弩踏而增加了马射。而对于平等科的弓马武艺要求则有所降低:“第一等,弓一石一斗力、兼马射七斗;第二等,弓一石力、兼马射七斗;第三等,弓九斗力、兼马射七斗。”增加了弓步射九斗力为第三等,马射均为七斗力。
不过,考试射箭不以命中目标为考评标准,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考试难度。苏颂(1020~1101)曾对“但取箭满,不问中否”提出质疑,认为“惟射亲命中之法,于今取人最为要急”。要求增加对马、步射命中率的考察。后来,这一要求被部分采纳,哲宗绍圣四年(1097)十一月癸酉(二十三日),兵部言:“武举马射应法而三箭上垛者,于步射等第中递升一等。策义入平等者不升,至免递降。”哲宗“从之”。
(二)程文:策问、兵书大义
宋朝武举与唐代相比,增加了程文考试,又被称为内场,包括策问和兵书大义两项考试。在宋人看来,将帅最重要的才能不在武艺膂力,而在于谋略。司马光(1019~1086)便认为:“弓马者,选士卒之法,非所以求将帅者也。不幸而不能挽强驰突,则虽有策略将帅之材,不得预试,恐非朝廷建试武举人之意。”比试弓马只是选拔士兵的办法,而非选求将帅的门径。
同考校武艺相比,考校谋略的难度较大。武艺的考校,弓拉不拉得开,姿势标不标准,都是有目共睹的,标准客观,容易判断。而谋略的考校标准则很难把握。
1、策问
仁宗天圣七年(1029)武举初设,只考策问一道。策问与军事有关,但因为缺少出题依据和范围,考生漫无边际的作答大大增加了考校的难度。于是朝廷渐渐地限制出题的范围。庆历七年(1047)十二月二十七日,诏:“自今策试武举人,”。大概因为阴阳书中风角、望云、遁甲之术与行军作战相关,故此前曾用作试题。但随着仁宗以后理性思潮兴盛以及方便考校的考虑,这些捉摸不定的“知识”最先被排除在出题范围之外。
英宗治平元年(1064),复置武举。三月二十一日,翰林学士贾黯言:“近诏复试武举,臣愚以为如果欲得智勇武干之人,则于《韬》、《略》、《孙》、《吴》、《司马兵法》或经史事涉兵机者,取为问目,以能用己意,或引前人注说解释,义理明畅者为通。”英宗“从之”。《六韬》、《黄石公三略》、《孙子》、《吴子》、《司马法》或经史事涉兵机者既是兵书大义的出题范围,也是策问的出题范围。神宗熙宁八年(1075)七月二十七日,诏:“武举人先试《孙》、《吴》、《六韬》大义,共十道,为两场;次问时务边防策一道,限七百字以上成。”以试格前后参错,至是裁定策问为“时务边防策一道,限七百字以上成”。将出题限制在古代兵书和边防事务范围内,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考校工作。此外,虽然兵家谋略,讲的是机变,战场之上,死生之地,一动一静、一张一弛,都有莫大的机变潜伏其中,惟有临机制变,方能乱中取胜。仅凭一场策问考试,是无法达到选拔谋略之才的目的的。不过,战争也绝非无规律可言,古代的兵家曾就战争的艺术作过精辟的阐述,这就是《孙子》、《吴子》、《司马法》等兵法著作。对这些兵法著作的研习,可以帮助未来的将领熟悉战场的法则,使他们对于战争具有初步的知识,当他们走上战场之时,这些知识会引导他们尽快进入角色。因此把兵书和时务边防作为出题范围不单纯出于方便考校的考虑,也是认为可以通过考校这些知识选拔出真正的将帅之才。
既然策问的出题范围逐步确定为兵书和边防时务,相应地,一道策问已不能满足考察的要求。于是,哲宗绍圣四年(1097)四月十三日,翰林学士、同知贡举林希等言:“应武举人止试策一道大略,欲乞依进士试三道。”乃诏:“自今发解、省试添试策一道。”即武解试、武省试策问增为两道。南宋时,李心传云:武举省试“兵机策二道”;赵升云:“若武举,则以弓马为第一场,其次《七书》义五道,其次策三道。”
据不完全统计,现存的宋朝武举策问共有21首。从现存的策问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纯考兵书理论。就某一部兵书的不同注疏或多部兵书中对同一军事原则的不同叙述发问,意在考察武举人对兵书的掌握程度以及融会贯通理解军事理论的能力。例如南宋刘才邵《檆溪居士集》卷十《武举策问》,就属于这一类型。其策问云:“兵法起于黄帝,历代用之,其书日滋,有三门四种之异。其后浸失其传,而学者之所讲习者,七家而已。其当时之所记,后世之所师,详究其说,宜在所置议也。昔齐威王使大夫追论古者,《司马兵法》而附穰苴于其中,今其书具在,不识所附之兵法尚可考见而分别乎?李靖以为张良之所学《三略》、《六韬》是也,韩信之所学穰苴、孙武是也,今以良之运筹、信之胜敌,求之诸书,所谓师而行之,果何事耶?因其书而论其人,此所当尽心焉。至于唐太宗谓霍去病暗合《孙》、《吴》,其所合者,复何事耶?其详以告,欲观所蕴。”这道策问起首说,兵法起于黄帝,历代相承,其书种类不断滋长,曾有三门四种的分类。以后渐有失传,传到后世的只有七家而已。当时人所记载的,与后世人所师法的,究竟是些什么内容,这是我们应当详细探究而讨论的。然后,策问列举了几个有关兵法的传承、应用方面的历史典故,并提出问题:当年,齐威王让大夫们追论古代的《司马法》,汇编成书,又把当时齐国将领的穰苴兵法也附在《司马法》当中,现在《司马法》一书仍在,却不知道其中所附的穰苴兵法还是否可以考辨出来?李靖认为张良学的是《三略》、《六韬》,韩信学的是穰苴兵法和孙武兵法。如果将张良、韩信运筹胜敌的事迹,同兵书的记载相比较,那么说他们师法运用兵书,指的是哪些具体事例?根据兵书来论历史上的将帅得失,这是读兵书者所当特别注意的。至于唐太宗说霍去病的用兵之道与《孙子》、《吴子》暗合,他指的又是哪些事例?请详细说明。
第二种类型的策问,结合兵书中的军事原则,联系历史上的著名战例或著名军事家事迹,问其成败得失,并于成败得失之际探寻灵活运用军事理论之道。南宋人陈造(1133~1203)《江湖长翁集》卷三十三《武举策问》之三,就属于这一类型。其策问云:“问:兵有众寡,众难持,寡难支,用寡而能支,则可以有功,用众而能持,何向而不克矣。古者用众而败者固有,而粗能持也则固无敌,兵法是以有“十围五攻、敌坚敌擒”之说。而以寡取胜亦不乏人,败于寡者皆是也。故将兵者不得已于用寡,而乐于用众固也。而胜败之迹异,则能否之不同也。秦之攻楚,他将以二十万而败,王翦曰非六十万不可。夫倾秦国之众,付之一战,而翦遂克举楚。至苻坚之南,兵至九十余万,淝水之忸,何至狼狈如是,而坚寻以亡。秦则用众,信不易矣。李陵之果锐,得士死力,又名将后也,以步卒五千,涉血北地,终以降敌辱汉。陵之材似非瞢然者,固宜知以寡犯众,不可以为常其出也,非恶有所属而然欤!是亦不得已而用之。若马隆之于凉州,自诡灭贼,募众三千,木机能莫御也。凉州以平,则又岂不得已而用寡者欤!诸公学而得于兵之深,必洞晓于此。凡兵之众寡,用之各有其法欤!抑临事应变,不可隃计乎!临事应变之说,人知以此借口,翦用之秦,隆用之晋,夫岂果不可隃计欤!愿详论四子之得失,摭其定说,以见谂焉。”这道策问的主题是探究在不同的兵力对比条件下的作战原则,即所谓“众”、“寡”问题。《孙子·谋攻》云:“用兵之法,十则围之,五则攻之,倍则分之,敌则能战之,少则能逃之,不若则能避之。故小敌之坚,大敌之擒也。”《孙子》的这段论述,针对敌我兵力对比的种种不同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对策。《司马法·用众》则阐述了“用寡”(敌众我寡)和“用众”(敌寡我众)两种情况下的用兵原则,如:敌众我寡应力求营阵巩固,敌寡我众应力求严整不乱;敌众我寡应力求出奇制胜,敌寡我众应尽量正规作战。《江湖长翁集》中的这道策问,首先引用了以上《司马法》和《孙子》中关于“众”、“寡”的理论,然后又列举了四个著名的战例:秦代王翦拥兵六十万得以破楚,前秦苻坚拥兵九十万伐东晋而惨败于淝水,汉代李陵以五千孤军深入匈奴终于兵败投降,后汉马隆募众三千却取得了胜利。前两个战例,同为己众敌寡,后两个战例,同为己寡敌众,但胜败却各不相同。在列举了四个战例之后,提出了以下问题:凡此种种,兵力众寡不同,胜负各异,是因为四位将军用兵之法不同?还是战场形势变幻莫测,必须临事应变,根本毫无原则可言呢?请详细考究四位古人的胜负得失,对照兵书中提出的战术原则,加以分析论述。
第三种类型的策问,是以古喻今,,要求应武举人对现实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洪咨夔(1176~1236)《平斋集》卷九《武举殿试策》,就属于这一类型。其策问云:“盖闻有天下者审其御,御有得失,则狙诈有作使作敌之殊,自昔英君犹难之。朕厉精更始以来,无日不讨诸军国以兴起治功,而辔策一世,衔橛四夷,每有慕于汉高祖经营帝业,筑坛而拜以宠韩信,踞洗而召以挫黥布,御将之法然也。周庐内卫,列屯外戍,使功使过,俾皆踊跃奔走于作兴之下,而无跅弛之累、儿戏之习,其道何先?光武再造炎图,玺书明见以服窦融,帻坐迎笑以折马援,御豪杰之法然也。中原遗材,慕义来附,效智效勇,俾皆欢呼鼓舞于大受之中,而无养鹰之患、放虎之虞,其术何要?孝宣号称中兴,先零负固,则留屯浩亹以平之,呼韩称藩,则置酒甘泉以飨之,御夷狄之法然也。故雠虽殄,新邻方张,或和或战,情伪叵测,在我必有以待之,进可为车攻之复古,退不失采薇之守卫,其策何上?夫能御将帅而后能御豪杰,能御豪杰而后能御夷狄,审本末之序,权缓急之势,以制动静之机,操纵阖辟,顾不在我乎?至若军律之当严,戎旃之当睦,边民之当恤,新甿之当抚,无一不关宵旰之虑。子大夫有志事功,其率意茂明之,朕将亲览。”这道策问撰写于理宗端平二年(1235)。端平元年,蒙古灭金,南宋的北边宿敌金朝被消灭了,但其北部边境又暴露在蒙古铁骑的威胁之下。即策问所说的“故雠虽殄,新邻方张,或和或战,情伪叵测”。针对这种形势,策问先列举了汉高祖、汉光武帝控御群雄和汉宣帝抵御夷狄的成功事例,进而提出现实问题,要求武举人针对当前宋朝面临的形势提出自己的对策。
以上三种类型的策问,第一种可谓纸上谈兵书,第二种可谓纸上谈兵,惟有第三种关注现实,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那么,武举人是如何对策的呢?现存的武举策问一般只有问目,没有对策,北宋中后期文人陈师道(1052-1101)《后山集》卷十七《拟御试武举策》,可能是目前仅存的完整的既有问目又有对策的御试武举策。从内容上看,这篇《拟御试武举策》可能是陈师道在乡下教书时,为门下的武举人所作的模拟武殿试的策问和标准答案。
《拟御试武举策》的问目属于上述第二种类型。问目列举了七件史事,并对每件史事都提出了一个疑问:商汤灭夏桀,是否运用了阴谋诡计?周武王伐纣,是否符合天命?春秋五霸之一的晋文公为何称“伯”而不称“王”?上古时出征前誓师之辞,多以“刑”告诫将士,“刑”的涵义有何变化?《司马法》提出的原则,为什么后世难以遵用?墨子主张“非攻”,反对战争;诸葛亮七擒七纵,终降孟获,其智谋何在?两汉都有羌人叛乱,西汉极力安抚,东汉以武力相加,都平定了叛乱,结果相同而手段各异,其原因何在?
这七个问题,看似互不关联。但在对策中,我们却可以看到这七个问题的答案均指向同一结论。对策按提问顺序依次回答了上述七个问题,通篇以“仁”、“义”贯穿;结论是请求皇帝“偃武修文”,以德服人,“却兵家之图书”,如此,方可以“将不敌于天下而威行万世”。这个结论,联系陈师道生活的时代看,就是主张对西夏取守势,反对主动进攻。
《拟御试武举策》并非当时实际的策问和对策,而是一个儒学士人的拟定之作。其中充满了儒家的仁义观念,而非兵家的态度和立场。这种倾向普遍存在于宋人的武举策问之中。所以宋人才说武举是“以武设科,虽曰右武,以文求武,反不得人”。
因为策论涉及时务,只知书本知识者或低级武官对策有难度,神宗熙宁五年(1072)有人希望以背诵兵书的墨义来代替对策,因遭到时任同平章事(宰相)王安石的反对而作罢。《群书考索》后集卷二九《武学》记其事云:“熙宁五年,初,密院修《武举条令》:‘不能答策者,止答兵书墨义。’王安石恐入官太冗,兼近方以学究但知诵书,反愚鲁不晓事,废之。今又置武举墨义一科,其所习墨义又少于学究,所取武艺又不难及,则曰时为学究者乃更应武举。若收得如此人作武官,亦何补于事?上曰:‘朕亦语密院,以墨义不可用。’至是,再进呈《武举条制》,乃悉从中书所定。”墨义只是简单背诵兵书,对考察军事知识的水平意义不大,因而遭到时任同平章事(宰相)王安石的反对。此外,熙宁四年二月文举已经废除以记诵为主的学究科,而熙宁五年武举却欲以兵书墨义代替对策,显然与贡举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
2、兵书大义
仁宗天圣七年(1029)初置武举,程文只试策一道。英宗治平元年(1064)复置武举,程文除试策之外,加试兵书大义。《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七之一○《武举》载:“治平元年三月二十一日,翰林学士贾黯言:‘近诏复试武举,臣愚以为如果欲得智勇武干之人,则于《韬》、《略》、《孙》、《吴》、《司马兵法》或经史事涉兵机者,取为问目,以能用己意,或引前人注说解释,义理明畅者为通。’从之。”神宗熙宁六年(1073)四月二十四日,侍御史刘孝孙言:“武科之设,以大义为本,参之策问,与明经、进士不甚相远。欲依补试入学生员例,问大义十道,与策问分作三场。”神宗诏:“送中书取旨。”熙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神宗下诏裁定:“武举人先试《孙》、《吴》、《六韬》大义,共十道,为两场;次问时务边防策一道,限七百字以上成。”同年八月七日,礼部贡院别试所言:“武举人试《孙》、《吴》、《六韬》大义,《六韬》本非完书,辞理讹舛,无所考据,欲止于《孙》、《吴》书出义题。”神宗“从之”。即兵书大义仅考试《孙子》、《吴子》大义十道。
兵书大义的评判标准,英宗治平元年复置武举时规定:“以能用己意,或引前人注说解释,义理明畅者为通”。[]神宗元丰七年(1084)十一月十一日,从国子司业翟思、朱服所定,诏:“武举依进士试大义一场,第一等取四通,第二等取三通,第三等取二通,并为中格。”[]即兵书大义十道中能答对四道即为第一等,答对两道即为合格。可见对于武举人的要求并不高。
神宗熙宁五年(1072),复置武学。元丰三年(1080)四月乙未(二日),诏:“校定《孙子》、《吴子》、《六韬》、《司马法》、《三略》、《尉缭子》、《李靖问对》等书,镂板行之。”[]元丰六年,由国子司业朱服、武学博士何去非等校定完成《孙子》、《吴子》等七书,成为武学的教材。两宋之际的目录学家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十四《六韬》解题云:“元丰中,以《六韬》、《孙子》、《吴子》、《司马法》、《黄石公三略》、《尉缭子》、《李卫公问对》颁行武学,今习之,号‘七书’云。”《郡斋读书志》初成书于高宗绍兴二十一年(1151),终成书于孝宗淳熙七年至十四年之间(1180~1184)。可见元丰年间,《孙子》等七书已经颁行武学,至迟南宋初年已经称为“七书”。南宋另一位目录学家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十二《李卫公问对》解题云:“今武举以七书试士,谓之《武经》。”陈振孙为宁宗、理宗朝人,可知南宋时期,武举兵书大义不仅考试《孙子》、《吴子》大义,而是考试《武经七书》大义。
宋朝武举以策问、兵书大义考谋略,以马、步射考武艺,从考试内容来说,对于培养和选拔将帅之才是有益处的。
四、武举释褐授官与差遣注授
(一)武举释褐授官
武举与文举类似,登科后亦释褐。文举自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进士及第,“皆先赐绿袍、靴、笏”。而武举登科即赐袍、笏则要晚许多。《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七之一八《武举》载:“元丰八年(1085,哲宗已即位,未改元)五月二十五日,武举进士赵国徽等三十九人并赐袍、笏、银带。”哲宗元祐六年(1091)三月十四日,以三省言,武举绝伦人辛育等“特赐袍、带、靴、笏”。神宗元丰八年,较仁宗天圣七年(1029)初置武举已经56年;较英宗治平元年(1064)复置武举,也已经21年。南宋人吴自牧《梦粱录》卷三《士人赴殿试唱名》云:“武举进士,前三名照文科为状元、榜眼、探花恩例,各赐紫囊、金带、靴、笏。”周密(1232~1298)《武林旧事》卷二《唱名》亦云:“武举人赐紫罗袍、镀金带、牙笏。”文举进士赐绿袍,武举进士则赐紫袍。
武举授官,仁宗天圣七年初置武举时,也比较低。《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七之六《武举》载:“天圣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帝御崇政殿亲试武举人,以张建侯、楚宏并补三班奉职;刘翊、胡远、崔道并补三班借职;李固、孟渊、丁问并补三班差使。陈异等六人策不入等、射不中格,并落下。”“三班奉职”为52阶武阶官的第51阶,从九品;“三班借职”为52阶武阶官的第52阶,从九品;“三班差使”为不入流的武散官,无品。此后,有些武举登科者授官更低。《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七之七《武举》载:“景祐元年(1034)六月二十三日,帝御崇政殿试武举人,以许思纯、郑宾、借职李良臣并策不入等、武艺中格,并补三班奉职;王安仁、李宗良、成杰、张睿策第五等、马射不中格,并补三班借职;郑旦、刘稷臣、勾宗谔策不入等、马射生疏,并补殿侍、三班差使;史询、张存与下班殿侍;樊纯、段仪、刘愬不中选。”郑旦等授“殿侍”,史询等授“下班殿侍”,则是比三班差使更低的无品、不入流的武散官。正如嘉祐五年(1060)正月,监察御史里行王陶所言:“今武举取格太轻,宜仿唐制设科,优待以官,无若招士伍然。”
英宗治平元年(1064)复置武举,授官品阶有所提高。《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七之一一《武举》载:治平元年八月十九日,枢密院言:“近复置武举,(所)[以]策略定去留,弓马定高下。弓步射一石一斗力,马射八斗力,各满,不破体,及使马精熟,策略武艺俱优者,为优等,与右班殿直;弓步射一石一斗力,马射八斗力,各满,但一事破体,及使马生疏,策优艺平者,为次(等)[优],与奉职;弓步射一石力,马射七斗力,各满,不破体,及使马精熟,艺优策平者,为次等,与借职;弓步射一石力,马射七斗力,各满,但一事破体,及使马生疏,策艺俱平者,为末等,与茶酒班殿侍、三班差使;弓[步]射二石力,弩踏五石力,射得,策略虽下而武艺绝伦者,未得黜落,别候取旨。凡头偃为破体。”诏可。
“右班殿直”为52阶武阶官的第50阶,正九品;“三班奉职”为52阶武阶官的第51阶,从九品;“三班借职”为52阶武阶官的第52阶,从九品,皆属武选官中的小使臣。至于茶酒班殿侍、三班差使、下班殿侍皆为无品、不入流的武散官。详见下表:
旧阶官名 | 政和阶官名 | 绍兴阶官名 | 官 品 | 阶 次 | |
小
使
臣 | 东头供奉官 | 从义郎 | 从义郎 | 从八品 | 第45阶 |
西头供奉官 | 秉义郎 | 秉义郎 | 从八品 | 第46阶 | |
左侍禁 | 忠训郎 | 忠训郎 | 正九品 | 第47阶 | |
右侍禁 | 忠诩郎 | 忠诩郎 | 正九品 | 第48阶 | |
左班殿直 | 成忠郎 | 成忠郎 | 正九品 | 第49阶 | |
右班殿直 | 保义郎 | 保义郎 | 正九品 | 第50阶 | |
三班奉职 | 承节郎 | 承节郎 | 从九品 | 第51阶 | |
三班借职 | 承信郎 | 承信郎 | 从九品 | 第52阶 | |
武散官 | 三班差使 | 进武校尉 | 进武校尉 | 无 品 | 第53阶 |
三班借差 | 进义校尉 | 进义校尉 | 第54阶 | ||
殿 侍 | 下班祗应 | 下班祗应 | 第55阶 | ||
大 将 | 进武副尉 | 进武副尉 | 第56阶 |
神宗熙宁六年(1073)九月十一日,诏武举殿试策分优、平二等,武艺分优、次优、次、末四等,按等授官。《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七之一四~一五《武举》载:“熙宁六年九月十一日,诏:应御试武举人,御药院初考官撰策题。策入优[等]:武艺优等与右班殿直:弓步射一石一斗,马射八斗,各满,不破体及使马精熟;武艺次优与奉职:弓步射一石一斗,马射八斗,各满,但一事破体及使马生疏;武艺次等与借职:弓步射一石,马射七斗,各满,不破体,使马精熟;武艺末等与三班差使,减三年磨勘:弓步射一石,马射七斗,各满,但一事破体及使马生疏。策入平等:武艺优等与奉职,武艺次优与借职,武艺次等与三班差使、减二年磨勘,武艺末等与三班差使。”熙宁六年授官与治平元年略同,只是按试策与武艺的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武阶官。
北宋武举白身人授官最多只到右班殿直;若原为有官人,一般是在原官阶上迁一至二阶。如庆历六年(1046),“以三班借职张问为奉职”(迁一阶)。[]熙宁三年(1070),“以右侍禁康大同为左侍禁(迁一阶),借职王褒为右班殿直(迁二阶),殿侍孟永吉为借职(迁三阶),奉职高兴宗减二年磨勘”。[]
南宋初期,武举及第授官如北宋熙宁之制。如高宗绍兴十八年(1148)四月十八日,尚书省言:“拟到武举进士柯熙以下八人,推恩:正奏名七人,策入优等第一名与保义郎;平等六人,第一名与承节郎,第二、第三人武艺不合格,与承信郎,第四至第六人与承节郎;特奏名一名,策入平(定)[等],与进义校尉,各展磨勘年有差。”高宗“从之”。[]“保义郎”即元丰改官制前的“右班殿直”,“承节郎”即为“三班奉职”,“承信郎”即为“三班借职”。
孝宗时期,更加重视武举。旧制,武举第一人补保义郎,堂除三衙或诸军主管机宜文字。孝宗曰:“可补秉义郎,令与进士第一人承事郎相等;所差机宜,元不得预军州事,须创置一官,令在机宜之上,使得裨赞主帅,庶见所长,以备擢用;自第二人以下,并以进士赐第人恩例为准,取旨裁定。”于是,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武举及第的授官品阶。《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八之二《武举》载:“淳熙二年(1175)三月二十四日,诏武举正奏名殿试策入优等[第]一名,补秉义郎,堂除三衙诸军计议官;第二、第三名补保义郎,注授诸路安抚司准备将领(一任回,与转忠翊郎,不隔磨勘);第四、第五名补承节郎,注授诸州兵马监押(一任回,与转保义郎,不隔磨勘);馀人并依逐举例补官及旧法注拟差遣。已上如曾经省试上三名、武学上舍生,与注诸路安抚司准备将领。”“秉义郎”即元丰改官制前的“西头供奉官”,为52阶武阶官的第46阶,从八品,比原来提高了四阶;文科贡举第一人(状元)授承事郎,为37阶文阶官的第28阶,从八品。“保义郎”即元丰改官制前的“右班殿直”,为52阶武阶官的第50阶,正九品;文科贡举第二、第三人授文林郎,为37阶文阶官的第33阶,从八品。“承节郎”即元丰改官制前的“三班奉职”,为52阶武阶官的第51阶,从九品;文科贡举第四、第五人授从事郎,为37阶文阶官的第34阶,从八品。至此,武举与文举赐第授官基本相当。
武举赐第授官与文举类似,也有龙飞榜恩例。《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七之三〇《武举》载:乾道二年(1166)三月十七日,兵部言:“旧例皇帝登宝位临轩策试,准推龙飞恩例,今举已降旨依典故施行。武举进士合推恩数,缘崇宁、建炎年该龙飞典例,自渡江,案牍散逸无凭契勘。伏乞详酌。”诏比附进士正奏名例,第一名特更与转一官,第二、第三名依第一名恩例。光宗绍熙元年(1190)四月十五日,“以乾道二年三月十七日指挥”,武举进士亦施行了龙飞恩例。
(二)武举差遣注授
宋朝武官与文官一样,有官(阶官)、贴职、差遣(职事官)之别。武举登科后所授的右班殿直(保义郎)、三班奉职(承节郎)、三班借职(承信郎)等为武阶官,加授的阁门祗候为贴职,所注授的巡检、安抚司准备将领等为差遣(职事官)。仁宗天圣七年(1029)初置武举之后,开始所注授差遣多为监当官,“掌茶盐酒税、场务、征输及冶铸之事”,而与军事无关。宝元二年(1039)六月癸酉(十四日),诏:“应武举授班行者,多在内地为监当官,宜并从陕西缘边军寨及捉贼任使,以试其能。”康定元年(1040)二月十八日,又诏:“自今武举人程试,并以策问定去留,弓马定高下,馀依兵部旧制考校。其合格举人,除官后并免监临,只差沿边任使。如三班差使、殿侍以下,即与指使及捉贼差遣。”庆历二年(1042)八月十一日,知谏院张方平(1007~1091)言:“武举中选人请除京东捉贼。”仁宗“从之”。皇祐元年(1049)八月二十五日,武举合格者47人,“并边上差使”。但是,具体所注何种差遣,语焉不详。
英宗治平元年(1064)复置武举,曾规定武举合格人所授武阶官为右班殿直、三班奉职、三班借职、三班差使、殿侍等,其所注差遣为“仍并与三路沿边差遣,试其效用”。《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七之一五《武举》载:“熙宁六年(1073)九月十六日,赐武举进士文焕及第,注两使职官、熙河路准备差使;侯抱真而下二十三人授以三班奉职、借职、差使,与沿边差使,复赐进士及第,为梓夔路察访司准备差使。”“准备差使”属于未补正官的武职差遣,大概相当于现代的军事参谋之类。
后来,又演变为除武举第一人授巡检之外,其余又均授监当官。绍兴二十六年(1156)九月十五日,太学博士兼武学博士周操言:“武举登科者,第一人与巡检差遣外,其馀例处以监当,使其舍平日所习,一旦从事于管库之间,似非选练武举之本意。乞自今武举登科人高等者枢密院籍记姓名,候一任满日,无过犯有劳绩,即加擢用,其次者亦免充财谷管库之任。”高宗“从之”。具体如何擢用呢?《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七之二八~二九《武举》载:绍兴二十九年(1159)二月二十五日,左正言何溥言:“乞将武举一科,参照祖宗典故,修立入官资格,历从戎事,免使监当。其有才略出伦,许令帅司保举,试之阵队,以观其能,御侮干城,量加擢用。”吏兵部看详:武举旧法,未入亲民,注三路镇寨都监、监押(初任注双员)、巡检、驻泊捉贼,无遗阙,注监当;次任馀路。进武校尉注经使监当。昨来指挥,武举正奏名保义郎以上注沿江巡检,承信郎、承节郎注两浙、江南、福建,未榜监当缺一次。又臣僚乞武举第一人与堂除差遣,馀保义郎以上注巡检、驻泊捉贼、押队,承节郎、承信郎、校尉注准备差使、缉捕盗贼。欲自今武举承节郎、承信郎与通注沿边亲民巡检、县尉或监当窠缺,其校尉止依已降指挥差注。”从之。即自绍兴二十九年起,武举授承节郎、承信郎等武阶官者,与通注沿边亲民巡检、县尉;如无阙,或注监当窠阙。授进武校尉、进义校尉等武散官者,依已降指挥差注监当官。“巡检”为军职名,掌巡警捕盗、禁缉走私、烟火公事及训练甲兵等。“县尉”为职事官,“县尉职在巡警及获盗解县”。沿边亲民巡检、县尉与边防、治安密切相关,这是与“掌茶盐酒税、场务、征输及冶铸之事”的监当官大不相同的。
可能“武举承节郎、承信郎与通注沿边亲民巡检、县尉”的新制并未得到很好执行,孝宗隆兴元年(1163)三月二十三日,殿中侍御史胡沂(1107~1174)又言:“国家艰难以来,屡颁诏旨,数路搜扬将臣,然臣窃以谓犹未尽也。夫设武举、立武学,盖将有所用也。及临轩唱第,名在一二者,固蒙褒擢,馀皆吏部授以榷酤征商之事,所养非所用,所用非所养,殆非上之求材,下之应举之本意。欲望与大臣审度计议,取近岁中武举之人,量其高下,与其考任之浅深,定为品格,分差沿边、屯驻、将下准备差使。旧沿边各有巡检,其下士卒亦有部伍。今之资历深者,亦可为之乎?淮甸荆襄之间,邑各有尉,其下弓级亦习武艺,今之资历浅者,亦可为之乎?如是,则武艺之士岂犹已中选者人人思奋,而遐方远邑习举业者,亦皆欣然相率而上之所求矣。”孝宗“从之”。虽然沿边亲民巡检、县尉与边防、治安密切相关,但并非从军服役,这与设武举选拔将帅的本意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乾道二年(1166)三月十八日,中书舍人蒋芾言:“国家开设武学,教养智勇之士,然既第之后,问其所职,则管库而已。夫孙子、吴起之术,非可用于勾稽,由基、飞卫之技,非可施于钱谷也。愿诏本兵大臣议定其制,继自今以武举登第者,悉授以军中之职,安知异时无郭子仪者出于其间?”孝宗诏:“应武举出身人,候关升亲民、实历一任,如有材能,许监司、帅守荐举取旨,与将、副差遣。”是年六月八日,“以主管步军司陈敏言(吴)琯素蕴韬略,愿从军效力”,故诏:“武举正奏名承节郎吴琯差充侍卫步军司准备将职事。”
淳熙二年(1175)三月二十四日,孝宗一方面“令武举人比类进士及第第一人以下所授官品”,另一方面“创置一官,令在机宜之上,使得裨赞主帅,庶见所长,以备擢用”。于是,下诏曰:“武举正奏名殿试策入优等一名,补秉义郎,堂除三衙诸军计议官;第二、第三名补保义郎,注授诸路安抚司准备将领,一任回,与转忠翊郎,不隔磨勘;第四、第五名补承节郎,注授诸州兵马监押,一任回,与转保义郎,不隔磨勘,馀人并依逐举例补官及旧法注拟差遣。已上如曾经省试上三名、武学上舍生,与注诸路安抚司准备将领。”“三衙诸军计议官”为三衙诸军都统制的高级属官,位在主管机宜文字之上。“诸路安抚司准备将领”为诸路安抚司的属将,位于正将、副将之下。“诸州兵马监押”为诸州武职,掌本部辖处屯驻、兵甲、训练、差役之事。
孝宗淳熙七年(1180)三月四日,“宰执进呈兵部措置《武举贡举补官差注格法》,并从之”。其《补官差注格法》曰:第一名堪充兵将官、愿从军人补秉义郎,差充三衙并江上诸军同正将,依正额人支破请给,到军及五年、无遗缺,愿离军者,除诸军计议官,任满入诸路正将。第二、第三名堪充兵将官、愿从军人补保义郎,差充三衙并江上诸军同副将,依正额人支破请给,到军及五年、无遗缺,愿离军者,[差充三衙并江上诸军书写机宜文字或干办公事,任满入诸路副将。第四、第五名并省试第一名堪充兵将官、愿从军人,依旧法补官,差充三衙并江上诸军同准备将,依正额人支破请给,到军及七年、无遗阙,愿离军者,差充三衙并江上诸军准备差遣,任满入诸路安抚司准备将领。第六名以下堪充兵将官、愿从军人,依旧法补官,差充三衙并江上诸军准备差遣],[通及七年,无遗阙,愿离军者],与转忠翊郎,[不隔磨勘,任满入诸州兵马监押。已上若后来立到军功或人材出众、特旨擢用,不拘此限。其堪充兵将官、愿从军人,令枢密院铨量。如不愿从军或虽愿从军、人材不应选人,并依乾道八年已前旧法,第一名补保义郎,注沿江巡检、驻泊捉贼、押队;不入等承节郎,[注]沿边亲民巡检、县尉、准备差使,缉捕盗贼。第二名以下补承节郎,不入等承信郎,注沿边亲民巡检、县尉、准备差使、缉捕盗贼。]”南宋军队有屯驻大军及三衙,屯驻大军的统兵官为都统制、副都统制;三衙的统兵官为主管殿前司公事、主管侍卫马军司公事和主管侍卫步军司公事。屯驻大军和三衙下分军、将两级编制,军的统兵官是统制、同统制、副统制、统领、同统领、副统领等;将一级的统兵官有正将、副将、准备将。将下设训练官、部将、队将、押队等。武举第一人注同正将,虽非正任,却按正额人发给俸禄;第二、第三人注同副将;第四、第五人注同准备将,第六人以下注准备差遣。在军中服役五年或七年之后,可以离开军队到地方上任武职。孝宗曰:“武举本欲取将帅之才,今前名皆令从军,以七年为[限],则久在军中,谙练军政,将来因军功擢为将帅,庶几得人。”淳熙七年《武举贡举补官差注格法》对于武举培养和选拔将帅之才,是有重要意义的。因而也成为定制。淳熙八年(1181),《武举贡举补官差注格法》颁布后第一次武举,该格法也首次付诸实施。此榜赐江伯虎等44人武举进士及第、出身,“江伯虎等十八人愿从军”,占总录取人数的41%。
宋朝重文轻武,武举人注授差遣之后可以锁厅应试文举,换授文资。如李心传云:“近岁江伯虎君用、陈续嗣功亦连中两科。伯虎淳熙八年武举第一人,十一年进士第四甲,遂换承事郎,恩数与状元等,朝廷靳之。”武举之设,本意在培养与选拔将帅之才,如武状元江伯虎者纷纷换授文资,恐非朝廷本意。淳熙十六年(1189,光宗已即位,未改元)十月二十三日,宰执进呈知归州林颍秀言:“武举一科,均隶右选,悉谋锁换,以为捷径,然则是科殆可废也。乞明赐戒谕,或议条约,其间诚有学业优长、才兼文武者,乞令在内清望官、外台监司帅臣考察,如委堪保举,方得敷奏所业引试,庶几其人一意戎事,稍重武科。”光宗曰:“此说的可从,既以武进人,又却换文,甚非专设武科取人之意。”遂诏:“自今武举人不许试换文资。”
绍熙五年(1194)七月甲子(五日),光宗退位,宁宗继位。十月十一日,臣僚又言:“武科许试换文资,盖不止责以兵略骑射,诚欲益其学问而大其成就耳。比年以来,不许试换,虽曰使之从军以备将帅之选,而陞差之法止于同正将。既塞其试换之门,又艰其仕进之路,使士以才气自负者将有不屑就之意。乞今后依旧许令武举人试换文资。”宁宗“从之”。臣僚所言“陞差之法止于同正将”可以修改,绍熙五年闰十月二十三日,即从臣僚之言:“武举从军人先充同准备将或同正、副将二年,待其谙晓军务,即令本军保明主帅,备申许令拨填正额,如委是职事修举,许其陞差统领、统制官。”臣僚所言“欲益其学问而大其成就”,既已换文资,则与选将帅无关。所乞“依旧许令武举人试换文资”,实在没有道理。大概是因为换了皇帝就改了政策。
二十三年之后,即宁宗嘉定十年(1217)十二月十二日,兵部侍郎赵汝述言:“文武并用,长久之术,有天下者不可偏废。近世武举进士甫得赐第,多弃所学,必欲锁试换文,回视兵书、戎器,往往耻谈而羞道之。夫科目之设,不惟士子以此自致其身,国家亦将各赖其用。今既由武艺入官,又复慕为文臣,是右科徒为士子假途之资,而非为国家储材之地,此科遂成无用矣。比年以来,韬钤之士无闻,将帅之材常乏,边尘有警,所藉以御侮者,类不胜任,使得右科智勇之人而用之,宜其必有可观者。乞自今武举出身不许再应文举,仍令考校之官精选其艺业,庙堂之上稍优其除授,俾之练习谋略,趋事赴功,自偏裨制领而上主帅三衙,由此其选,庶几右科增重,不为虚设。”宁宗曰:“祖宗设右科,正欲选将帅,若令换文,则分明是缺将帅一科。汝述奏云,诚如圣训。”二十三年前,宁宗刚继位,就从臣僚之请,“许令武举人试换文资”;二十三年之后,又从臣僚之请,“武举出身不许再应文举”,应该是明白了祖宗设武举的本意。
仅仅三年之后,即嘉定十三年(1220)九月四日,右正言张次贤又上言:“窃惟国家取士,由武举策第许换试文资,此网罗全才之意,绍熙略行沮格,未几仍就放行。比者臣僚复沮格之,且入资、门荫之流,犹许换试,而武举进者,独可沮抑,其所能乎?至如文士擢第,犹必程其武艺而惯于兵机者,可不容其通习文事乎?此武举试换不可不复也。……乞应武举出身照旧例听其换试。”宁宗又“从之”。既然宁宗认为不令武举人试换文资“诚如圣训”,不知为何不到三年即听从臣僚的乞请,又许武举出身换试文资。
综上所述,宋朝武举出身人初授差遣有三类,一是担任“掌茶盐酒税、场务、征输及冶铸之事”的监当官,二是担任维持地方治安的巡检、县尉,三是从军担任同正将、同副将、同准备将等基层。
仁宗天圣七年(1029),初置武举,初“多在内地任监当官”,康定元年(1040)之后,宋夏交兵,陕西、河北沿边形势紧张,武举授官后多注授缘边差遣或捉贼差遣。
英宗治平元年(1064),复置武举,“武举登科者,第一人与巡检差遣外,其馀例处以监当”。孝宗淳熙二年(1175)三月二十四日,诏武举正奏名第一人注授三衙诸军计议官,第二、第三人注授诸路安抚司准备将领,第四、第五人注授诸州兵马监押。孝宗淳熙七年(1180)三月四日,颁布《武举贡举补官差注格法》,堪充兵将官、愿从军人,第一名补秉义郎,差充三衙并江上诸军同正将;第二、第三名补保义郎,差充三衙并江上诸军同副将;第四、第五名并省试第一名依旧法补官,差充三衙并江上诸军同准备将;第六名以下依旧法补官,差充三衙并江上诸军准备差遣。如不愿从军或虽愿从军、人材不应选人,并依乾道八年已前旧法,第一名补保义郎,注沿江巡检、驻泊捉贼、押队;第二名以下补承节郎,注沿边亲民巡检、县尉、准备差使、缉捕盗贼。
以上是宋朝武举制度概况的简要叙述,至于宋朝武举制度的详细情况及其利弊得失,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全文刊于罗家祥主编:《华中国学》2016年秋之卷(总第七卷),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7年,引用时请注明出处。感谢华中科技大学历史研究所夏增民老师提供资料!
【编辑】仝相卿
【来源】《华中国学》2016年秋之卷(总第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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