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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1月20日,原告崔某某丈夫王某某因资金周转向被告杨某某借款225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每月2250元。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及王某某索要借款,原告及王某某拒不支付。2015年,原告崔某某将自己所有的鲁MXXXXX号小型轿车停放在自家小区内。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杨某某将涉案车辆开走。原告发现涉案车辆不见后便拨打报警电话,经派出所调查,发现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并赔偿损失10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崔某某所有的鲁MXXXXX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二、驳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我国物权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崔某某作为涉案鲁MXXXXX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杨某某非法占有原告车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显属不当,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车辆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主张与案外人王某某有经济纠纷的辩称,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故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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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璐清律师于1998年10月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资格证号:159975080108,国家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1506200211322065。温璐清律师从事律师工作近二十载,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专职执业律师。为企事业单位、个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劳动(工伤)争议赔偿、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诉讼(非诉讼)代理,合同、房地产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审查、洽谈、草拟各种合同,代理行政诉讼、复议案件。 法律服务热线:13904778729 qq:361787980 --------------------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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