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一)为做好泉州市专利奖的评奖工作,根据《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泉政文〔2016〕129号,以下简称“评奖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泉州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异议处理及中国专利奖、福建省专利奖配套奖励等各项活动。
中国专利奖、福建省专利奖配套奖授予本市辖区内获奖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三)泉州市专利奖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及专利实施单位。
二 、机构设置
(四)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11~15人组成。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评审委员会负责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管理与指导;审议确定泉州市专利奖拟获奖的申报人、专利项目和等级,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异议裁决,决定和处理泉州市专利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
(五)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市评审办公室设在泉州市知识产权局,作为市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市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若干组专业评审组,由市评审办公室根据当年度泉州市专利奖申报项目情况设立,专业评审组成员从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泉州市专家库、泉州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以及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研发部门遴选具备资质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专业评审组成员每两年进行不低于30%的轮换。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总数为单数。
专业评审组成员及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过程应遵守回避制度,与参评专利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该专利项目的评审。
三、申报条件
(六)申报泉州市专利奖必须同时具备《评奖规定》第六条的申报条件。
《评奖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称“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专利权人”和“独占实施许可单位”为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
《评奖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称“专利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评奖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尚未解决的或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尚未解决的。
《评奖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称“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一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评奖规定》第六条第(五)项所称“经济效益”主要指该专利实施后新增销售额和新增税收;所称“社会效益”主要指该专利在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促进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以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情况。
(七)专利权人独占实施许可泉州市辖区内单位实施其专利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经专利权人出具书面同意书,实施单位可以申报泉州市专利奖。专利权人与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报泉州市专利奖。
(八)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报泉州市专利奖时所有专利权人要出具书面同意书,并协商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申报。
四、奖项设置和评奖标准
(九)根据《评奖规定》,泉州市专利奖设重大发明专利奖和一、二、三等奖,授奖项目51项,其中:重大发明专利奖1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15项,三等奖30项。
1. 重大发明专利奖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2. 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0万元;
3. 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4. 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参评项目不符合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评奖条件的,重大发明专利奖可以空缺,空缺年度可增设1项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
(十)对项目实施地在泉州市,获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按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和一等奖的奖励金额颁发奖金;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按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奖励金额颁发奖金。
对项目实施地在泉州市,获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奖励金额颁发奖金;获福建省专利奖一等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奖励金额颁发奖金。
对项目实施地在泉州市,在同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福建省专利奖的项目,按最高奖项颁发奖金,不重复奖励。
(十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明专利项目,可以评为重大发明奖:
1. 在产业关键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巨大贡献;
2.
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主要评价该专利项目上一年度新增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新增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等情况;社会效益主要评价实施该专利对解决制约行业发展重大难题,对促进我市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增加社会就业以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全面发展具有特别重大贡献等情况。
(十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明专利项目,可以评为一等奖:
1. 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
2. 实施该项专利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单位综合实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三)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创新贡献程度较大,实施该项专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十四)技术方案原创性较强,实施该项专利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申报程序
(十五)申报泉州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 申报人应按照要求填写由市评审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泉州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按评审当年规定的时间申报;
2. 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3. 专利证书扫描件及授权公开的完整专利文献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包括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外观设计专利包括扉页、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4. 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缴交专利年费收据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5. 2份参评专利申请日之后的同类技术对比材料;
6.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检索报告);
7.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主要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通信设备、压力容器、基因工程技术产品等特殊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8. 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9. 两张不同的申报项目彩色照片。
(十六)申报泉州市重大发明专利奖的,除提供第(十五)规定的申报材料外,须提供经财政部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专利项目产业化的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并在《申报书》封面右上角标注“申报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
(十七)泉州市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推荐单位,接受专利权人的申报;推荐单位应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有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市评审办公室。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市评审办公室应要求申报人在指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十八)推荐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1. 是否符合《评奖规定》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
2. 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有效。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相关的许可证之前,不得申报或推荐参加泉州市专利奖评审。
(二十)经过评审未授奖的申报人,在以后研究开发和实施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评奖规定》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申报泉州市专利奖。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如再次申报或推荐须隔一年进行,并提供新增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二十一)在申报之后、评审结果公布之前,若出现专利权属纠纷、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形,确实影响该专利法律状态的,该专利项目不得继续参与评奖。
六、评审程序
泉州市专利奖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十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由市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者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二十三)公布与异议。将形式审查合格受理的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异议期为7天。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泉州市专利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人、申报项目及权属关系持有异议,应当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市评审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二十四)初评。由专业评审组完成。初评以会议形式或其他形式分组进行。会议形式由专业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工作,主要审查和评价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必要时专业评审组可实地考察、检验、测试,验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可进行质询,由申报者答辩。专业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及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以记名方式提出初评意见,并上报市评审办公室。
(二十五)审议。市评审办公室汇总初评意见,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申报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市评审委员会召开泉州市专利奖评审会,对市评审办公室提出的奖励建议进行审议,确定拟奖励的申报人、获奖专利项目及奖励等级。
市评审委员会在到会委员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按照评奖规定的评奖标准依次对建议奖励的项目进行投票表决。重大发明奖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会委员的通过,其余奖项均应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参会委员的通过。
(二十六)评审结果公示与异议。市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作出申报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评审办公室在有关媒体或政务网站上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泉州市专利奖申报人、获奖专利项目的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市评审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七、异议的处理
(二十七)单位或者个人就形式审查、评审结果向市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的,须在提出异议之日起5日内如实提出异议理由和相应的证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在异议材料中注明。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
(二十八)市评审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匿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二十九)异议由市评审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项目申报人应当在接到异议通知之日起5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书面答复,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市评审办公室审核。市评审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项目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
(三十)市评审办公室应当向市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经市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将处理意见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八、授 奖
(三十一)市评审办公室将市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泉州市专利奖申报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结合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处理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十二)市政府对获得泉州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或专利项目实施单位颁发奖牌和奖金;对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并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布。
获奖专利权人为单位的或者获奖专利项目的实施单位,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低于所获奖金50%的奖励。
(三十三)市评审办公室应将获奖专利项目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的专利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九 、监督管理
(三十四)申报人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泉州市专利奖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奖励、收回奖牌、奖金和证书,5年内不得再申报泉州市专利奖,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推荐单位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协助申报人骗取泉州市专利奖的,由市评审办公室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及不再接受其泉州市专利奖申报推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十五)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 、附 则
(三十六)本实施细则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三十七)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