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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验抽样标准

2021-07-29 16:36:56

1 目的

为了规范抽样,确保抽样的代表性和科学性,从而达到产品合格与否的判定准确性,根据公司实际运作情况,特制定本抽样标准。

2 范围

故此规则仅适用于产品进出仓、半成品检验和制程检验时的交收检验的抽样依据。

3 定义

3.1 AQL:允许接收的质量水平

3.2 常规检验项目: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理化指标、感观指标、卫生指标中细菌总数、重量指标和外观要求。

3.3 非常规检验项目: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卫生指标中除细菌总数之外的其它项目。

3.4 适当处理:指不破坏包装,从整批化妆品中剔除不合格的挑拣过程。

3.5 样本: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

3.6 单位产品:指单件化妆品以瓶、支、袋、盒为计件单位。

3.7合格判定数:根据AQL的允收水平,所有不良品的数之各大于等于A类、B 类、C类其中之一的不合格品数,即为不合格判定数。

3.8不合格判定数:根据AQL的允收水平同,所有不良品的数数之各大于或等于A类、B类、C类其中之一的不合格品数,即为不合格判定数。

3.9 质量:指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3.10 批次:指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或以一次性交货的产品。

4 内容:

4.1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

4.1.1 化妆品原料在进仓前取样规则和判定标准,参照《进料检验管理规范》之规定。

4.1.2半成品在灌装前的取样规则和判定标准,参照《制程检验管理规范》之规定。

4.1.3 产品在灌装后进仓之前的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抽样参照《制程检验管理规范》。

4.2交收检验(包材进仓,成品出仓检验)

4.2.1 产品在出仓前和化妆品包材在进仓前由品管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仓,每批出仓产品应附有合格证,参照《成品检验管理规范》之规定。

4.2.2 收货方可按标准规定进行取样检验。

4.3型式检验

4.3.1 一般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b.出厂检验与上次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c.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型式检式检验要求时;

d.本厂不具备检测条件(国家对化妆品企业强制要求具备的检测项目除外);

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常规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5 抽样规则

5.1交收检验规则

5.1.1 检查水平分一般检查水平和特殊检查水平、产品缺陷的AQL值分A类致命缺陷、B类严重缺陷、C类轻微缺陷。B类、C类缺陷具体参见QB/T 1684—93 《化妆品检验规则》。

5.1.2 包装外观检验项目及标准参照《产品检验标准》,抽样方案要求抽样,其中检查水平IL为一般检查水平Ⅱ类,允收水平AQL: B类1.5  C类4.0。

5.1.3 属破坏性试验、产品致命性缺陷(A类缺陷)的项目抽样,采取特殊检验水平S-Ⅰ,AQL:0,项目: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

5.1.4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检验的抽检,按检验项目随机抽取相应的样本,作各项感官,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的检验。

5.1.5 重量(容量)指标检验,随机抽取10份单位样本,按产品标准中试验方法称取其平均值 ,标准参见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5.2 型式检验抽样

5.2.1 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不再重复抽样。

5.2.2 型式检检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以从任一批产品中抽2-3单位样本,按产品标准规定方法检验。

6 判定规则

6.1 交收检验判定原则

6.1.1 当卫生指标、感官、理化指标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相应标准,可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不得出厂。

6.1.2 当重量(容量)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许进行加倍复检,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批。

6.1.3 外观检检根据《产品检验标准》的规定,产品的可接受质量水平下不合格品数和合格品数。

6.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6.2.1 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的判定与交收检验判定规则相同。

6.2.2 型式检验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即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7 转移规则

7.1 除非另有规定,在检查开始时应使用正常检验。

7.2 从正常检查时,若在连续五批中有两批经初次检验不合格,从下批转到加严检查。

7.3 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

 当加严检查时,若连续五批检查合格,则从下批转到正常检查。

8 检查的暂停和恢复

8.1加严检查开始后,若不合格批数量连续累计到五批,则暂时停止产品交收检查。

8.2暂停检查后,若生产方确实采取了措施,使提交检查达到或超过标准要求,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开始加严检查,加严检查时AQL值为A类0,B类0.40,C类2.5。

9 不合格的处理

9.1 如感官、理化、卫生指标其中之一检验项目不合格,退供应商或生产部门处理。

9.2 如重量(容量)和B类、C类不合格,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查,按加严抽样方案检查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

10 参考文件

10.1  GB/T  2828.1-2003逐批检查记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10.2 《进料检验管理规范》

10.3 《制程检验管理规范》

10.4 《成品检验管理规范》

10.5 《成品检验标准》

10.6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10.7  QB/T 1684—93 《化妆品检验规则》

11 记录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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