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7年底,中国各类资管机构管理资产总规模约120万亿元人民币,过去三年年均复合增长率51%。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56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续的理财产品1,理财产品数9.35万只;理财产品存续余额29.54万亿元,较年初增加0.49万亿元,比2016年少增5.06万亿元;同比增长1.69%,增速较去年同期下降21.94个百分点。2017年,银行业理财市场累计发行理财产品25.77万只,累计募集资金173.59万亿元,增速放缓。
回顾银行理财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进程,我们可以看出,尽管银行理财在我国已经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伴随着高速发展的同时,银行理财的发展进程又面临着不少挑战,[ 张超英、翟祥辉:《资产证券化:原理实务实例》,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09页。]尤其是有关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不健全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信息披露制度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任何与银行理财有关的信息系统都可以拥有一个能自由进入银行理财市场进行流通,保证银行理财权利人能够充分知悉对于自己的投资决策祈祷至关重要作用的各种信息资料。只有信息得以有效地披露,银行理财的公允价值才得以形成,才能建立健全市场机制,才能使投资者充分信任这样一个市场是符合理性人的市场,只有双方理解双方沟通才有合作投资的可能性存在,才能使资产支持银行理财的市场得以成熟壮大。银行理财的独创性特点是其自身所具有的的纷繁复杂的结构构造和独特的资产打包再改造环节,使其本身的优劣与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是没有太大关系的,银行理财权利持有人更关注的是隔离了原始风险的基础资产池的质量以及银行理财这一产品本身结构的优劣,而这些信息恰恰是银行理财这一产品所特有的,导致普通的做法无法对其进行对症下药的引导。,使投资者离场观望,缺乏投资热情,从而导致市场疲软,影响银行理财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使我们的银行理财市场迅速融入全球资本市场,促进银行理财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不断建立健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银行业理财信息披露中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银行理财信息披露的实践上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与发展,但是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银行理财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责任制度不健全
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银行理财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健全的。[ 洪艳蓉:《银行理财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8页。]先说说比较次要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只有警告、罚款等普通的治安管理性质的处罚,不能从惩处措施上体现出法律对这一块的重视,除此还存在的问题是惩罚的主体也比较单一,仅仅限定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这样一个小范围领域,没有从专业的角度将银行理财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披露义务人加以涵盖,也无法对这些主体的责任进行详细说明。刑事责任同样存在处罚较轻较少的问题,不能从国家机器的角度祈祷震慑危害信息披露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二)金融隐私权与银行理财信息披露的冲突问题
任何与资产相关的重大信息得以充分及时的披露是银行理财化交易顺利进行、银行理财市场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与此同时,我们根据银行理财的构成环节可以得知,购买资产支持银行理财的权利持有人们能够在充分考虑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的前提下来决定自己的投资决策,但是,仅仅依靠外界中介机构(评级机构)提供的信息这是远远不够的,此时还无法保证获知信息的充分完整程度。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必然希望得知与自己权益息息相关的基础资产池的详尽资料,只有这样,投资者才能在综合中介机构和自己考虑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投资判断。基于此种考虑,对基础资产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势在必行。
一方面,,,。证监会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机构,,并且在具体的措施中也没有规定足以震慑有心人的处罚数额。这就使得违法者觉得可以通过较小的处罚获得远远大于该数额的利益,也就是惩罚力度无法匹配行为的危害性。同时,因为是行政处罚,所以罚没所得不会收归个人而是进入国库,这样一来,明明是投资者受到了损失,也进行了申诉,但是没有责任主体对其遭受损害的利益进行相应的赔偿,这难以使投资者的心里得到平衡。
(四)缺乏对资产支持银行理财投资者利益的强有力保护
投资者的行为是购买银行理财化产品,这种购买行为可以将其视为是一种广义的金融领域的消费者。当下的情况是我国只有消保法、《民法通则》等一些分散而不全面的法律规范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武器,,难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我国银行理财信息披露制度重构理论与原则
(一)银行理财的信息本质理论
信息是资产证银行理财化这一产品的技术后盾,没有成熟的信息技术就无法分析基础资产也就无法在它的基础之上进行下一步的资本运作,也就谈不上银行理财的产品设计和优化改良。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银行理财的本质在于“信息”。因而,要分析和预防其发展过程中会遇到的种种风险,从而更好地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持续,必然要抓住银行理财的信息本质。从这一核心出发,研究银行理财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的防范有着强大的理论支持。
(二)信息不对称性理论
在银行理财市场中,也无可避免地存在着这些现象。总的来说,这种理论在现实中的反映主要体现在银行理财交易的全过程。银行理财作为银行理财市场的一员,当然也蕴含着相关信息不对称的隐患。分析其原因,无外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有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杠杆,满足筹资需求,出于自身利益驱使和冲动,利用其信息优势,牟取银行理财差价收益,还有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的存在,都是导致信息不对称的因素;客观方面,,地方利益保护,再加上现有会计准则不完善,客观上也为金融机构开辟了信息操纵的方便之门。
(三)预测性信息披露理论
银行理财最核心的构造就在于作为其生命之星的未来收益。因而,准确认识预测性信息披露理论对于研究银行理财信息披露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以披露义务的强制性和自愿性为出发点,预测性信息披露可以划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类型。所谓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以目前已知事实为基础,对资产支撑银行理财在未来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将会遇到的各种事件做出的恰当性预测的各类公开文件。其中包括以各类已经了解的事实和已经了解的趋势为前提,对银行理财化的基础资产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产生影响的各种确定的或不定的、有利的或不利的相关事项和依据的各类预测性信息。
综上所述,重构我国银行理财信息披露制度之原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三、我国银行理财信息披露制度的重构模式
(一)完善主体责任制度,加大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力度
法律要实现其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就应当将责任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包括发行人与专业服务机构在内的所有成员,只要这些成员的行为会对银行理财的权益变动产生足够重要的影响。[ 刘承尧:《我国目前银行理财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的研究》,2005年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同时,在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而诉诸司法机构时,法律应当规定此种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责任者证明自己无过失。毕竟,普通投资者无论在信息还是资源上都处于弱势地位,。
(二)协调金融隐私权与银行理财信息披露之间的矛盾
笔者认为,只有协调好金融隐私权与银行理财信息披露之间的矛盾,才能为银行理财信息披露的发展扫除障碍。对于这一对矛盾体的协调,从实践上有两种方式,即契约的途径和立法的途径。所谓契约协调方式,是指通过在基础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方式来规范协调金融隐私权和银行理财信息披露之间的矛盾。立法方式主要指在立法中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时可以不认定为其违反了保密义务:、公众利益所需、。通过立法将信息披露隔离在保密义务之外,极大地便利了银行理财进行信息公开而没有后顾之忧。
有了法律条文的保障,接下来就是将各种保障措施落到实处,此时就需要引进外部的力量加以督导。
,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诚实信用原则,二是三公原则,三是银行理财市场透明度原则,四是投资者利益至上原则。
二是打造政府+行业两只手相结合的模式。由于银行理财业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它存在一系列复杂的程序,这些程序的环节和主体往往会存在重合交叉的情形,,这些专业机构之间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样导致的结果可能是各机构责任划分不明互不负责。缺乏统一的领导,,。所以,。,。,实现对银行理财信息披露的有效监督。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政府监督只能对 银行理财信息披露起到一个宏观上的作用,这是外部的力量。,,即这一行业自身的手的作用。对中国的银行理财市场而言,最为关键的也是被法律和实际予以承认的行业自律组织是银行业协会,其内部成员就是银行理财市场中的各类参与主体,,因为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能够比它们还要了解该市场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弊端。但是问题在于银行理财业协会并不是一个具有完全自主权的组织,它要受到一定的行政干预。,所以为了使这只手的功能得以发挥,必须解放这只手,减少政府施加在它身上的压力,在与政府的手进行博弈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行业自律组织所发挥的主导作用。与此同时,,,。在这种充分的行业自律情形下让投资者始终保持对该产品市场的信心和高昂的投资热情,以此促进银行理财的成熟与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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