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上述第一类穿透中提及的豁免条款不适用于上市公司定增,也就是如果是上市公司定增,即便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同样需要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人数,最终合并计算是否超过200人,且这里定增的穿透不区分年限。
银行理财如果参与定增是否穿透则一直有所争议,银行理财肯定不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实践中银行理财从来都不做穿透处理,。
典型定增穿透案例
案例一:网宿科技定增案:穿透至自然人、股份公司。
2015年9月23日,证监会向网宿科技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292),网宿科技在同年11月23日答复中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穿透至自然人、国资管理部门、股份公司。从《答复》列表看,网宿科技向证监会答复的穿透规则为:对参与定增的资管计划产品,须穿透至其背后投资人,然后对投资人继续穿透,穿透至股份公司(是否在沪深交易所或在新三板挂牌在所不问,均可)、自然人为止。如穿透至有限公司,则须继续穿透有限公司的股东,穿透股东至股份公司(要求同前述)、自然人为止。如穿透至合伙企业,则须继续穿透至该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直至穿透到股份公司(要求同前述)、自然人为止。
案例二:万达院线定增穿透案:穿透至自然人、法人层级(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2016年5月24日,万达院线收到深交所发出的《关于对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48号),针对万达院线拟向万达影视持股人33名交易对手收购100%股权一事要求穿透式披露,即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交易对方北京弘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合伙人情况,披露至自然人、法人层级,并说明合伙企业取得标的资产股权、合伙人取得合伙权益的日期,并补充披露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的合计人数,若超过200人,且合伙企业取得交易标的资产股权、合伙人取得合伙权益的时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则须补充披露是否符合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名等相关规定;若上述取得股权或权益的时点均不在停牌前6个月内,。从《专项法律意见书》列表看,应深交所要求,穿透至自然人、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即可止。与网宿科技案不同之处在于,对于有限公司无需再对其股东继续穿透看。
因此,从上述两个案例不难看出,,其实口径并不统一,至少在穿透至有限公司后还是否需要继续穿透就不一样,而口径的不一致,将直接导致定向增发能否继续进行。此外,从网宿科技对资管计划产品的穿透结果答复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恐怕该条款规定已被变相修订了。